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2020年06月19日讯:据《2020年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方案》(青政办函〔2020〕80号),今年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计划已经确定,招聘岗位共1373个(具体招聘计划详见附件1)。此次公开招聘计划不包括2019年底按规定批准由用人单位赴省外组团引才和2020年单位自主招聘的岗位计划。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别面向全国和全省范围进行。限定为全省范围的招聘岗位面向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根据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部分岗位实行定向招聘(包括定向退役士兵、定向退役未安置优秀运动员等)。
二、招聘方式、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采取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两种方式。除招聘计划表备注栏中标注为“考核聘用”的岗位外,其它岗位均属于考试聘用岗位。
考试聘用岗位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一般岗位的笔试成绩=(《综合应用能力》与《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之和÷《综合应用能力》与《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试卷满分之和)×100+政策加分
工勤岗位的笔试成绩=(《综合基础知识》与《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之和÷《综合基础知识》与《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试卷满分之和)×100+政策加分
按照规定,部分岗位须加试专业知识,加试专业知识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命题,并单独组织专业知识考试。报考该岗位的考生在统一笔试后,根据《综合应用能力》与《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门笔试成绩之和的高低,按照招聘岗位1︰5的比例进入加试专业考试环节,加试专业知识考试结束后,再计算笔试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满分150分)、《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满分150分)、《专业知识》(满分150分)成绩各占笔试成绩的40%、40%、20%。进入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笔试单科缺考、成绩无效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招聘资格。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二)设定笔试最低分数线。考试聘用岗位中,招聘岗位数与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数之比为1︰1(或不足1︰1)的,笔试成绩须达到最低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按同类岗位(同类是指所测试的《综合应用能力》类别或《综合基础知识》科目一致,且招聘岗位数与进入现场资格审查人数之比大于1︰1的岗位)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环节的最后一名考生的成绩为标准来设定。
(三)报考笔试科目为《综合应用能力(少数民族语言类)》岗位的,笔试时必须用少数民族语言答题;报考其它科目岗位的(包括资格条件中有“懂藏文或藏语口语”等要求的岗位),笔试时必须统一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资格条件中有“懂藏文或藏语口语”等要求的岗位,面试时(或面试前)专门进行“藏文或藏语口语”测试,测试不合格的不能聘用(或不能进入面试)。
五、现场资格审查
考试聘用岗位在笔试结束15天左右,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由各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考生的身份证、户籍、毕业证件、当年开具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同意报考证明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资格审查结束后,将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
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六、面试
七、体检、考察(政审)
进入体检范围人员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由各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考察(政审)资格,空缺岗位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笔试和面试情况研究决定是否依次递补。
考察(政审)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根据有关规定,在组织考察(政审)时要对考生的个人诚信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相应处理。
八、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以及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手续,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要求,对未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护士执业资格先上岗的高校毕业生,约定1年试用期,未在试用期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教师资格)的,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九、其它事项
(一)不予报考情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受到行政处分并正在处分期内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考录中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且在有效记录期内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因失信行为被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或作为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要参考的);在读的非2020年应届毕业生;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三)根据规定,对2020届高校毕业生以及2018、2019届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按照部分教师资格或职业资格(包括中小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的有关规定报考。
2018年和201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三类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之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应聘时可按应届毕业生报名,但已经(或曾经)考录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除外。
(四)根据有关政策,报考省直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定向招聘和加分政策。
(五)2020年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招聘,但必须在2020年8月31日前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证书,否则取消招聘资格。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对国家统一招考的2017年及以后入学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对待。
(六)总成绩并列处理。如考试总成绩有并列的,优先招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再按招聘条件中的优先条件确定;优先条件无法确定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综合应用能力(或综合基础知识)成绩高低确定。
(九)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验证。在教育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以及学位证书中的专业不视为招聘岗位所需专业。
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中专门要求有所修课程的是报考该岗位的必备条件,网上报名时必须在“学习、工作简历及其它”栏目中如实填写所修课程名称,并确保填写的课程名称准确无误。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内容不实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十)公告中各招聘岗位条件中要求的执业医师资格,要达到国家级或西宁市合格分数线;护士执业资格要达到国家级或省级合格分数线(不包括在“三区三州”定向使用的护士执业资格),未达到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其它招聘政策及要求,详见《2020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指南》(附件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附件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附件4),请考生务必详细查看。
省人事考试中心:0971-8258587(技术部)
省委组织部:0971-8482613(干部一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971-825813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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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0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指南
一、关于报名有关事项
(一)对招聘计划中的资格条件有疑问时应该向哪里咨询
(二)可以报考多个招聘岗位吗
此次省直事业单位、各市州事业单位“考试聘用”岗位的笔试均参加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联考,因此考生只能选择省直或市州招聘中的1个岗位报名,请考生慎重选择。
(三)如何查询各个招聘岗位的报名情况
答:6月22日至28日报名期间,每天将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最新报名统计情况,其中,“考试聘用”岗位公布的报名人数是指通过网上资格审核,并完成网上缴费的人数;“考核聘用”岗位公布的报名人数是指网上资格审核通过的人数。
(五)完成网上报名后可以修改个人报名信息吗
答:考生在报名系统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在资格审核状态栏显示“未审核”或“审核不通过”时,可以对个人报考信息进行修改;资格审核状态栏显示“审核中”、“审核通过”时,不能再对个人报考信息进行修改。
(六)资格审核不通过还可以报考其他岗位吗
(七)岗位被取消的如何改报
(八)招聘资格条件中的各类优先条件如何理解
(九)应届毕业生网上报名时不知道毕业证书编号如何处理
答:2020年应届毕业生报考时可以不填写毕业证书编号,但其所学专业要填写准确,要与毕业证上的专业名称完全一致,否则后果自负。
2020年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招聘,但必须在2020年8月31日前提供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学历证书,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十)报名过程中有什么注意事项
2.网上资格审查。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
二、关于报考资格条件
(一)报考事业单位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答: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遵守宪法和法律;3.具有良好的品行;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专业、技能和其他条件详见《2020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二)事业单位各招聘岗位条件中的年龄应如何确定和计算
答: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日期截止到公开招聘考试报名第一日。具体计算如下:25周岁以下(1994年6月22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1989年6月22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1984年6月22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三)对报考者所学专业有什么要求
答: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必须符合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
招聘岗位中专业要求标注(公务员目录)的,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执行。其余招聘岗位专业要求参照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执行。
3.优先条件中计算工作经历年限,从工作之日起计算,截止到2020年6月22日。
(五)正在就读的非2020年应届毕业生能否报考
答:不能。正在就读的非2020年应届毕业生,均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六)在事业单位招聘中,对退役士兵有哪些倾斜政策
答:根据有关政策,报考省直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不包括报考定向退役士兵招聘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定向招聘和加分政策。
三、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一)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哪些防疫工作要求
答:考生须在笔试前14天做好自我健康监测管理,每日早晚两次测量体温。最大限度减少非必要外出。确需外出的,落实好不聚集、不聚餐、勤洗手、佩戴口罩等自我防护措施。遇有体温异常或其他身体不适症状,应及时就医。防止因为其他原因造成体温过高而不能参加考试的情况出现。
(二)享受“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政策的报考者须明确知晓什么
四、关于现场资格审查
(一)现场资格审查时报考者需提供哪些材料
2020年应届毕业生无毕业证的要提供所在院校开具的毕业证明材料和学生证,同时必须在2020年8月31日前提供符合条件的毕业证书,并完成网上学历验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二)符合加分条件的退役士兵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五、招聘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考生放弃资格后可以递补吗
(二)怀孕考生如何体检
答:对于进入体检程序的怀孕考生,可以在体检时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也不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考察可继续进行,如果考察中发现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不予聘用。如果考察中没有发现有影响聘用问题的,暂缓聘用,待考生孕期结束后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检查,完成体检,并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体检合格,按照程序再依次进行公示、办理聘用手续。
六、关于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纪律
(一)对于违纪违规考生如何处理
答:为增强考生的诚信意识,考生要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理念。在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中,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回避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3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7年10月9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三章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以公正廉洁高效履职为准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强对任职岗位和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和履职回避。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规定。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回避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回避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也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九条岗位等级不同的一般由岗位等级较低的一方回避;岗位等级相同或者岗位类别不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履职回避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包括:
(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二)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三)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回避决定落实到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新进人员和拟调整岗位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因婚姻、岗位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机关工勤人员的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