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治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释义】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治理方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2.制定本方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治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治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行,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进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
2、市场经济进展。3.本方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三定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批复的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科委、外交部、财政部等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核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释义】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2.本方法所称商品
3、条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明确商品条码属于条码范畴,是条码的一种,即它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并表示一定的信息.其中,条为深色,空为浅色,用于条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直截了当识读。这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一致的。二是明确了商品条码的使用对象是商品。三是指出商品条码是一种商品标识,它具有唯独性和通用性,这也是商品条码区别于其它条码的特性。3.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是指用于标识13位数字代码的商品条码(简称ETJ13):缩短版商品条码是指用于标识8位数字代码的商品条码(简称EAN8)。商品
4、条码的代码结构如下:(1)标准版商品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13位数字组成,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目前,我国标准版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有两种。结构一中厂商识别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商品项目代码由5位数字组成。结构二中厂商识别代码由8位数字组成,商品项目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结构一和结构二的末位数字均为校验码。(2)缩短版商品条码所表示的代码由8位数字组成,包括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其中,商品项目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校验码为1位数字。4.我国依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制定的通用规范,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同时也承诺使用与EAN商品条码相兼容的UPC商品条码。UPC商品条码包括
5、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码两种。其中标准版商品条码标识的12位数字代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是由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分配给制造商的。5.”国际通用规则”是指EAN制定的有关商品条码规范。我国依照EAN商品条码通用规则,制定了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o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治理适用本方法。【释义】1.本条是关于本方法调整范畴的规定。2.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各编码分支机构受理和批准单位及个人申请使用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治理,都应遵循本方法。3.“商品条码的注册”是指EAN13中的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EAN
6、8的注册。4.“商品条码的应用”是指商品条码在生产、流通领域中的应用。5.“商品条码的治理”、是指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各级工作机构,从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到商品条码的应用全过程的工作程序治理、业务工作治理、技术规范治理等。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释义】1.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其生产和经销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批准。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舞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7、。【释义】1.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进展的规定。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促进我国商品对外出口,增强生产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推进商业企业经营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广泛宣传商品条码知识,提高全社会,专门是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的商品条码意识、市场竞争意识和现代治理意识,引导他们自觉应用商品条码技术。3.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4.为提高商品条码在扫描商店中的普及率,防止假冒商品条码进入流通领域,以利于完善商业自动化治理,应在扫描商店中建立查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制
8、度。关于在扫描商店中销售的适宜使用商品条码而未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应引导其使用商品条码。5.商品条码的应用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本方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实施产品生产行为的人。本方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实施产品销售行为的人。6.“商品条码技术”包括商品编码技术、商品条码符号的制作技术、识别技术、检测技术及商品条码应用系统集成技术等。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制定并公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
9、点分支机构:(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释义】1.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务院治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治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商品条码实施宏观治理,要紧是制定有关指导商品条码事业进展的方针、政策和部门规章,制定有关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等。4.“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监督,以及对商品条码质量的检查等。5.“地点分支机构”是指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各地点设立的分
10、中心、办事处等机构。地点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6.“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是指在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过程中与有关部门的和谐问题: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商品条码工作治理过程中显现的严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违反商品条码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有关重大问题等。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释义】1.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2.”组织本
12、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是指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品条码工作监督检查打算而下达给本市、县的监督检查任务:负责对违反商品条码治理方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第九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统一组织、和谐、治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三)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点分支机构的设立;(四)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五)负责全国范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
15、续展和注销F统一向系统成员发放证书。第十条编码中心地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同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同意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2)组织、和谐、治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3)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4)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释义】1.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工作职责的规定。2.编码中心在各地点设立的分中心、办事处等机构是编码分机构,负责组织、和谐、治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3.负责本地区商
16、品条码注册、变更、统展及注销的初审工作。4.负责对本地区商品条码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负责对本地区系统成员的技术培训:负责对本地区具有承印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负责向本地区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商品条码技术与咨询服务等第三章商品条码注册和编码第十一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能够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释义】1.本条是关于注册申请条件的规定。2.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依照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采取自愿原则。然而生产者、销售者需要用商品条码标识自己的产品时,必须办理申请注册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
17、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能够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释义】1.本条是关于申请人办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程序的规定。2.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一样应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时,应填写中国商品条厂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书),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以备申请受理机构查验)及复印件4.注册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级码分支机构初审并存档一份:编码中心审批并存档一份;系统成中员建立本企业商品条码档案存档一
18、份。第十三条编码分支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甲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释义】1.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初审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早造资料的规定。2.”十一日内完成初审”是指编码分支机构自接到企业申请资料之日起,到完成初审并将企业申请资料报出之日(以寄出日期邮戳为准)止,其时刻不得超过十个有效工作日。3.编码分支机构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必须明确签署同意”意见,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分支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代码印章。4.申请资料初审不合格的情形要紧有:注册申请人名称与企业法
19、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名称不符:注册申请书所填写的地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注册申请书所盖企业印章不清晰:注册申请书中所填项目有遗漏等。第十四条编码中心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释义】1.本条是关于编码中心审批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的规定。2.“十日内完成审批程序”是指编码中心自收到编码分支机构报送的初审资料和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起初审资料和有关费用的收到日期不同时,比较晚的日期为
20、运算有效工作日的起始时刻),到完成审批之日止,其时刻不得超过十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审批日期以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通知书核发日期为准。3.经编码中心审查合格的,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4.经编码中心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情形要紧包括:分支机构未签署意见:经办人未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未按规定交纳费用等。5.编码中心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应说明缘故,要求编码分支机构补正,对未按规定交纳费用的,应要求编玛分支机构督促申请人交纳费用。第十五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释义】1
21、.本条是关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的规定。2.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由编码中心统一印制并通过编码分支机构发给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3.从系统成员证书颁发之日起,申请人同时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能够在系统成员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合法使用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第十六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释义】1.条是关于编码中心定期公告新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2.公告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如经济日报等。3.编码中心通过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22、,向社会明示,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具有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对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三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七条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释义】1.本条是关于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的编制规定。2.”有关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o3.编码中心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对厂高识别代码的编制规定,在EAN分配的前缀码的基础上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用于对厂商的标识。依照EAN的规定,前缀码不同,厂商识别代码的位数也不同,例如:当前缀码为690
23、、691时,厂商识别代码为7位数字;当前级码为692时,厂商识别代码为8位数字。4.前缀码是用于标识EAN编码组织成员的代码,由EAN统一治理和分配。5.系统成员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对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的编制规定,在编码中心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本企业的商品项目编制相应的商品项目代码,并依照厂商识别代码和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运算校验码。6.系统成员在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必须遵守商品项目编码的差不多原则,即商品编码的唯独性原则。所谓唯独性是指商品项目与其标识代码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标识一个商品项目.种类、规格、包装、颜色
24、等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以保证商品编码的唯独性。如图1所示,A厂生产的M牌蘑菇罐头,有200克和500克两种规格,其商品项目代码是不同的,分别为69012344567892和6901234567885。但由4罐规格为200克的罐头组成的大包装,商品项目代码却是6901234567878,它不同于单个罐头的商品项目代码。在商品条码系统中,商品及商品价格的差异是靠不同的代码识别的。假如把两种不同的商品用同一代码标识,运算机系统就1把它们视为同一种商品,不但造成治理上的纷乱,而且可能给销售商或消费者造成经济缺失。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在积超过商品包
25、装表面而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能够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O【释义】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申请注册缩短版商品条码及缩短版商品条码的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的编制规定。2.系统成员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的条件是:第一,必须是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二,若使用标准版商品条码,其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而枳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只有同时满足上达两个条件,方可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3.系统成员需要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能够到所在地区编码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商品包装和标签设计样张,出示中国
26、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缩短码注册申请书。4.系统成员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5.编码中心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的规定统一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及校验码。编码中心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及校验码时,必须遵守编码唯独性的原则。第四章商品条码的应用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释义】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2.“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是指,第一,系统成员只能使用本企业自己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系统成员不得将自己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
27、他人或同他人共同使用:第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3.“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第二十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释义】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2.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和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 28、不有用:则容易造成印刷、识读困难。因此,商品条码的尺寸大小要适当,通常依照印刷条件、商品外包装的大小及承诺印刷的面积,在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规定的放大系数(0.82.0)范畴内选择。图2标准版条码符号尺寸标注图(放大系数为1:00)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规定的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的有关名义尺寸如下:标准版商品条码的要紧尺寸条码长度(mm)条高(mm)标准尺寸(放大系数为10时31.3524.50最小尺寸(放大系数为08时)25.0819.60最小尺寸(放大系数为20时)62.7949.00缩短版商品条码的要紧尺寸条码长度(mm)条 29、高(mm)标准尺寸(放大系数为10时)22.1119.88最小尺寸(放大系数为08时)17.6915.90最大尺寸(放大系数为20)44.2239.76一样情形下,系统成员不要将商品条码的高度截短。4.商品条码的条、空颜色搭配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对条码符号的光学特性的规定,以便于识读为原则。商品条码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一样来说,白色作空,黑色作条是最理想、最安全的颜色搭配,由于颜色本身能够有多种变化,因此在选择条、空颜色搭配时应把握一条原则:空色尽量浅,条色尽量深。选择商品条码颜色搭配参见条、空颜色搭配表:条、空颜色的搭配序号空色条 30、色能/否采纳1白黑42白蓝43白绿4白深综5白黄x6白橙x7白红x8白浅棕x9白金x10橙黑411橙蓝T12橙绿413橙深棕414红黑415红蓝416红绿417红深棕418黄黑419黄蓝420黄绿4序号空色条色能/否采纳21黄深棕V22亮绿红x23亮绿黑x24暗绿黑x25暗绿蓝x26蓝红x27蓝黑x28金黑x29金橙x30金色红x31深棕黑x32浅棕红x注:表示能搭配:x表示不能搭配5.商品条码的印刷位置设计,应符合通用商品条码符号位置(GB/T14257)的规定,以条码符号不易污染、不易破旧、不易变形,且便于识读操作为原则。为便于扫描, 31、通常应将商品条码印刷在外包装的自然底面上。商品条码在商品外包装上的印刷位置参见图4。第二十一条系统成员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释义】1.本条是关于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的规定。2.系统成员在印制商品条码时,假如需要制作原版胶片,应当由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为系统成员制作原版胶片。3.“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是指具有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专用设备、技术水平的专门从事原版胶片制作的机构。4.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 32、)对原版胶片的规定,制作合格的原版胶片,以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的质量。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应当托付由编码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认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释义】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托付印刷企业印制商品条码的规定。2.印刷企业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方可承印商品条码。3.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编码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4.系统成员应当托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托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并登记证书号码。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释义】1.本条是关于印刷企业承 33、印商品条码的规定。2.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印刷托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核对所印商品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与系统成员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一致,系统成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并登记系统成员证书号码。假如经查验,印刷托付人为非法使用商品条码,承印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编码分支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反映情形。3.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商品条码(GB12904)对印刷质量的要求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冒用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释义】1.本条 35、。4.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是指编码中心未启用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释义】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2.为保证我国商品条码工作健康、有序的进展,保证商品条码码标识的唯独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3.以总公司、集团公司或进出口公司名义注册的系统成员,在统一治理商品项目代码,并在商品上注明总公司、集团公司或进出口公司名义的前提下,能够承诺下属企业(包括子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企业等)使用与其厂商识别代码相对应的商品条码。在系统 36、成员托付他人加工的商品上注明系统成员名义的,系统成员通过技术转让、合作生产等方式生产的商品上注明系统成员名义的,能够在商品上使用与其厂商识别代码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五章商品条码变更、续展和注销第二十六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系统成员变更联系人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释义】1.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规定。2.系统成员名称、法人代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等发生变化,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 37、息变更登记表,并向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及有关证明资料。3.系统成员名称改变,营业执照注册号不变的可办理变更手续。能出具工商等有关部门证明,确系名称变的,可办理变更手续。4.因行政区划改变导致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商号)不变,并能出具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5.系统成员资、合并、组建集团后其新名称与原系统成员名称差不多一致的,可办理变更手续。6.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新改建的企业是以原系统成员为主体或由原系统成员控股并能出具有关证明的,可输变更手续。7.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 38、并发变更证。变更证应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一同使用方可有效。第二十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注销其厂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释义】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有效期、办理厂商别代码续展手续的规定。2.系统成员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后连续使用厂商识代码,应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包括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3.系统成员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 39、码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续展费用。4.系统成员连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领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5.系统成员在其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内(包括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未办理续展手续,其系统成员资格即被取消,厂商识别代码亦被注销,不得连续使用。第二十八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缘故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释义】1.本条是关于取消系统成员资格及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2.系统成员欲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 40、,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3.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缘故终止的同时,其系统成员资格即被取消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即停止使用,并应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4.系统成员办理注销手续包括: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登记表,交回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5.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之日起,不得连续使用其原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九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释义】1.本条是关于对已被注销 41、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2.已被取消系统成员资格及已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需要再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到编码分支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书,提供合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缴纳所需费用。3.企业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在编码分支机构领取由编码中心统一印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成员证书。4.企业必须在重新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差不多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释义】1.本条是关于擅自使用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规定。2.任 42、何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必须办理申请注册手续,经编码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编码中心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伪造、昌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以及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者擅自使用差不多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峻的,可处以10000元罚款。【释义】1.本条是关于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擅自使用差不多注销的商品条码的责任的规定。2.反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伪造、冒用系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