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要求有以下两个条件,可以任选其一:
1、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2、根据《互联网出版社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互联网出版社许可证》。
二、学术期刊
1、期刊出版单位:《期刊出版许可证》平台型:和两家及以上期刊的合作协议及期刊的《期刊出版许可证》
2、服务类目:适用于提供学术期刊发表、投稿、阅读等服务。
注:1、ios暂不支持提供虚拟商品购买,如有虚拟商品购买服务,请先移除后再提审;
2、如提供期刊在线销售等服务需补充【商家自营-图书报刊/音像/影视/游戏/动漫】类目
三、其它视频
资质要求有以下四个条件,可任选其一:
1、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2、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3、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4、根据《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电总局对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并同时对批准开办的每套广播电视节目颁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
服务类目:适用于提供视频播放、观看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类型为自办节目、转播节目、节目集成运营服务,适用于除视频外还有其他类型的信息展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图文、音频、动漫等。注:1、如提供时政信息服务,需补充:时政信息类目;2、选择该类目后首次提交代码审核,需经当地互联网主管机关审核确认,预计审核时长7天左右
四、视频广场
1、电视台、广播、政府、事业单位主体提供(6选1):(1.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3)《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适用于电视台)(1.4)《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许可证》(适用于电视台)(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情况说明函件》(适用于政府主体)(1.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该主体的主管部门许可文件(适用于事业单位主体)2、企业主体提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五、FM/电台
资质要求有以下三点,可以任选其一:
3、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服务类目:适用于提供电台/网络电台/FM/广播收听平台/音频节目等服务。注:1.如提供时政信息服务,需补充:时政信息类目;2.选择该类目后首次提交代码审核,需经当地互联网主管机关审核确认,预计审核时长7天左右
六、音乐
资质要求有以下四点,可以任选其一:
1、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1.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2、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4、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