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全面设计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阶段。在这一历史时期,迫切需要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导向和出发点,深入思考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我国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不可能抄袭或者完全模仿任何一个知识产权强国的发展道路。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于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需要,坚持人民创新的基本理念,立足知识产权规则导入型的国情背景,根据“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根本观点,倡导“严格保护”与“促进发展”双向互动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方向,推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平衡协同的系统发展观、协调和谐的共生发展观、文明共通的共存发展观“三大基本观点”构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以“六个转变”为总体方向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以“九大驱动力”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
中国式现代化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国家治理现代化人类文明新形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的二十大报告系统设计、全面部署、深入论证了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手段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阶段。在这一历史方位下,我们要深入思考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总体方向,以及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寻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价值,从学理层面讨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的关键理论问题,并从实践角度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导向设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为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夯实基础。
随着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印发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已经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研究的核心,我国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战略研究日益深化,但是尚未形成完整体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由理论体系、发展道路、支撑制度三位一体共同构成,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理论体系是指导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本理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发展道路是立足我国国情谋划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路线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支撑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三者共同构成引导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发展的基本框架,辩证统一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现实实践中。可以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理论体系是理论指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是根本保障。我们要以国家发展总体战略为指引,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理论体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以期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实践有所指导。
时代是思想之母,任何理论的产生都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的分析也同样如此。从历史方位的角度而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我们要继续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一新发展时期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根本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性变化、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变化、科技创新体系的根本性变化。
(一)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性变化
(二)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变化
(三)科技创新体系的根本性变化
科技创新体系的根本性变化要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以双轮驱动为根本要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将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理论。马克思曾经指出,不同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都有其特殊的生长点和主导因素,在工厂手工业中以劳动力为起点,在大工业中以劳动资料为起点,在创新高度活跃的今天,科学、技术、生产工具、劳动者等生产要素组合的可能性增多,产生新组合的速度不断加快,创新本质上就是通过生产要素重新组合创造新产品、新服务、新市场、新模式、新组织等的一种经济活动,将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将科技创新作为全面创新的核心,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理论,又推动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理论的丰富发展,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我国进行全面封锁,我们必须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新型举国体制是有效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一种方式。同时,我们也要通过制度建设完善创新环境,以创新体系建设支撑企业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市场对创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上,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的根本观点,通过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驱动发展,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双轮驱动,但这个双轮驱动不是左右轮的平行关系,而是前后轮的关系,政府是前面的牵引轮、方向轮,市场是后面的驱动轮、动力轮。充分发挥市场驱动创新的作用,前提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四)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审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下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社会主要矛盾的根本性变化要求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以知识产权生态系统的平衡协同促进创新发展为关键导向;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变化要求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以高质量发展为基本标准;科技创新体系的根本性变化要求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以双轮驱动为根本要义。这是我们认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的历史起点。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可以说,“中国式现代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原创性的科学概念,是贯穿党的二十大报告全篇的一个关键词。同时,“中国式现代化”又有深厚的历史积淀和发展渊源,是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历程的一个科学总结和理论凝练。
“中国式现代化”概念逐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关键目标。1982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上致开幕词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可以说,以小康社会作为标准的“中国式的现代化”的实质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前所述,在这一理论体系下,党的十三大报告、十五大报告都将“基本实现现代化”作为奋斗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丰富了“现代化建设”的内涵,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将“现代化建设”的内涵从“富强民主文明”进一步丰富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纳入“现代化建设”的内涵中。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两个阶段的战略推进安排。
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提出新的要求。知识产权制度是罗马法以来“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制度创新成果,是西方国家三百多年来不断发展成长的“制度文明典范”。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是“舶来品”,我国最初通过制度带动、规则引入的方式,先构建制度再推动实践发展,到目前演进为理性提炼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制度。也就是说,从“规则导入型”演变为“实践推动型”的制度完善模式。这就要我们根据中国式现代化总体方向要求,从“中国式现代化”的5个中国特色、9个本质要求和8个核心设计等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的现实站位。
首先,以平衡协同的系统发展观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中国式现代化具有两大突出特点: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这就要求我们以实现人民美好生活为价值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而言,既要充分激发广大创新创造者的创新热情,将人口规模巨大转变为创新规模巨大,也要平衡保护广大使用者、传播者的利益,使知识产权收益能够在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平衡分配,激发各方主体的积极性,通过知识产权权益分配促进创新创造成果收益惠及创新链条的各方主体。创新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包括制度创新和知识创新两大组成部分的科学体系。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制度以功利主义、工具主义价值观为基础,通过创新成果的产权化、产品化与产业化实现创新回报。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要求我们,进一步反思西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上的功利主义、工具主义价值观,逐步形成平衡协同的系统发展观,强调平衡保护创新成果的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并以平衡协同的系统发展观为基础分析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的现实方向。
其次,以协调和谐的共生发展观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而言,既要考虑以物质手段激励创新创造,又要加强精神性权利的体系性优化,积极引导形成更多优秀作品,以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此外,基于环境危机的出现和生态文明的倡导,要赋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生态化改造,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生态经济的科技观与人学观、环境正义和环境公平理念作为知识产权法生态化的理论基础,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绿色技术创新与传播的催化剂,甚至基于知识产权与环境权基本属性的契合、价值功能的耦合和逻辑结构的吻合,以及民法权利体系的开放性和知识产权法规范基础的完备性,进一步分析环境权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可行性,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道路各异,总体上都以符合国家整体战略目标为基础。世界主要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可以分为五种模式。
第一种是美国模式。这种模式涵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综合实力较强,并力争全面领先。根据1800年以来美国经济增长的统计数据,美国在20世纪的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发展和生产分配方式的优化,尤其是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对于经济增长起到的作用日益加强。
第二种是瑞典模式。这种模式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并主要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效能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的提升。瑞典等国家的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引导显而易见,对支持性产业提供强有力的产业促进政策,推动产业高度集群化,引导国家在制造业等产业中的生产率持续提升,保障瑞典企业在很多产业中的竞争地位。芬兰也属于这种模式。
第三种是日本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多样化的知识产权运用模式和复合型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主要通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的提升促进创造水平的提高,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效能的提升。二战之后的日本,由生产要素导向阶段长驱直入创新导向阶段,通过全面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成功转型。韩国在这方面亦有类似经验。
第四种是瑞士模式。这种模式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并对创新发展、贸易环境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并以此带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瑞士经济发展很早进入了创新导向阶段,并因此繁荣了数十年。瑞士产业的出口主力横跨消费性产品和工业性产品,各类型的机械、设备、宝石、钱币和金属品等也名列其中,主要原因在于这些产业的贸易在瑞士具有重要地位。可以说,就瑞士的国家竞争优势而言,贸易是重点。新加坡同样如此。这样的经济形态决定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通常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较高,从而推动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提升。
第五种是英国和德国模式。这种模式下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强,并以此为驱动力带动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保护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的不断提升。英国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德国是第二次工业革命的重心。因此,英国和德国的特点在于均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提升推动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提高。以英国为例,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中心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源地,英国在其发展历程中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即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英国的产业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已经出现问题,但是在某些产业领域仍然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的总体方向可以概括为以下“六个转变”。
第一,知识产权发展模式要从创造为主转向运用为主。从历史维度考量,从知识产权实施到知识产权运用再到知识产权运营,体现了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理念,反映了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演进的基本路径。从知识产权运用方面的理论发展历程看,我国“知识产权运用”经历了从“使用实施”到“综合运用”再到“价值运营”的过程。“使用实施”主要是法律术语的现实表达,更多强调权利人基于法律属性自行的、基础的使用或实施行为,例如,专利技术的实施与实施许可、注册商标的使用与专用权许可。“综合运用”是政策术语的升级表达,更加强调由权利人自行实施转向对外扩散使用的外部性和综合性,包括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金融等。“价值运营”是战略术语的集成表达,更加强调通过构建集平台、机构、资本、产业“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经营知识产权权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知识产权创造要从知识产权数量为主转向知识产权质量为主,从随机的“散点式”创新转向重点领域战略布局,从独立创造运用转向加强以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合理配置为基础的产业创新合作,将知识产权作为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利益分配机制。以专利制度为例,在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保护创新、实现创新竞争控制工具功能的同时,积极发挥专利制度公开创新、实现创新发展决策工具的功能,将专利信息的分析嵌入知识图谱绘制、技术路线追踪、技术空白点分析、技术路径可行性论证等多个进程,发挥专利信息的“靶向”作用,改变“散点式”创新系统性不足、前瞻性有限的问题,形成具有针对性的、高集约化的、开放式的协同创新,从而构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的战略性布局。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要从被动保护转向主动保护,从个别保护转向系统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系统性工程,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效能的因素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政策的公共供给水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与针对性等)、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设施的健全程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可及性、行政保护的便利性等)、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国际国内规则、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要从被动保护转向主动保护,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以实现主动保护,引导企业构建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促进企业及时有效地防控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积极主动地保护自主创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要从个别保护转向系统保护,建立司法、行政、仲裁、调解、行业自治等多元主体参与、协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加快建成“平衡高效、双轮驱动、多元保护、灵活可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四,知识产权管理要从政府行政管理为主转向各方协力的公共治理,从部门独立管理转向部门协同管理,从知识产权补助转向知识产权激励。处理好充分发挥市场对创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作用二者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明确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职能,积极发挥政府作用,弥补创新调节的市场失灵问题,通过行业协会等多种渠道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的知识产权协同共治,加快实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第五,知识产权运用要从企业和区域自用转向区域分工合作,以专利引领地区为重点,通过专利技术转移,建立基于知识产权的产业创新链;从创新集成转向知识产权集成,以基本专利为核心,通过专利联盟、专利池等促进知识产权集成运用,提高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和知识产权协同运用能力。从转化应用知识产权转向经营知识产权,以知识产权经营为目标,综合策划部署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特别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规则与经营知识产权权利价值相互促进,进而实现经济、科技、社会等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六,知识产权服务要从政府直接服务转向政府搭建平台由市场主体提供市场化服务,大力发展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组织,从一般性知识产权服务转向增值性、战略性知识产权服务。一方面,知识产权服务业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高效供给为基础,只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充分,知识产权服务业才能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工,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业才能得到全面发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服务业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全面提升提供引领。在处理二者关系的时候,要更加突出市场化服务机制的创新。
如前所述,党的二十大报告将“中国式现代化”提升到新的理论层次和战略高度,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我们要以平衡协同的系统发展观、协调和谐的共生发展观、文明共通的共存发展观“三大基本观点”构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以“六个转变”为总体方向开启面向中国式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就未来实践走向而言,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导向设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可以概括为从大到强的“九大驱动力”。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环境驱动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理论建构在产权激励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基础之上,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建构起来的,通过制度安排将知识信息这一公共产品通过产权化的方式“私有化”,并且通过这一产权制度设计激励创新,同时实现权利人与使用者、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与之相对的是,我国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立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环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既要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产权激励作用,又要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作用强化产业链治理中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发展、共同发展与协同发展。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环境驱动力决定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的各类主体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提升的协同性与系统性。
(二)现代产权制度的内在驱动力
(三)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动态驱动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产业是经济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源,知识产权是产业创新发展之本、产业协同协作之基、产业利润获取之源。
其次,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协同协作,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这就要求,发挥知识产权在产业链协同中的利益分配作用,因此,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的设计上,积极将知识产权作为现代产业链“链长工程”的重要内容,强化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知识产权储备方面的协同效应,国有企业积极填补产业共性技术缺口并完善产业整体性协同的知识产权布局,非国有企业加强“卡脖子”技术瓶颈的研发创新和知识产权运用,协同提升产业链知识产权综合水平。
最后,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利润合理分配,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基于一定的技术经济关联并依据特定的逻辑关系形成链条式关联关系形态,即所谓的“产业链”。产业链从供需链内部的需求链与技术链的对接开始,引入企业链作为载体以实现价值链。其中,价值链的利益分配是产业空间布局的关键,也是实现产业集群的重点。构建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利益分配机制,并以此作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的纽带,可以有效耦合需求链与技术链,并通过价值链的安排促进企业链的协同发展。
(四)高质量发展的系统驱动力
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以科技创新为主要导向。如前所述,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产权激励理论和利益平衡理论基础上,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通过制度将知识信息这一公共产品通过产权化的方式“私有化”,并且通过这一产权制度激励创新,同时实现权利人与使用者、传播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理解,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早期推动力量是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现科学技术部),由此导致在“研发投入-成果产生-专利申请-市场运用”的链条中,知识产权主要在前端发挥作用,以推动科技发展为己任。
然而,仅仅从科技创新角度探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是不足的,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的断层与脱钩问题显而易见。我国学者对此进行了反思。吴汉东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具“创新之法”和“产业之法”的重要功能;推行经济发展新方式,要进行经济结构改革,着力产业创新和调整产业结构,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则是实现上述创新发展、经济结构改革的内在要求和外在表现。易继明认为,知识产权中心在于产业经济和商业贸易:与产业互为支撑、与商贸互相交融,这才是从产权角度解决知识产权发展的真正转型。张平认为,各国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以及实践无不体现出强烈的产业政策立场,纵观各国在不同技术领域司法判例上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在同一技术领域中探戈舞般的左右摇摆,以及市场主体自相矛盾的知识产权保护观点,尽管都以捍卫智慧、保护创新为借口,但却决然掩盖不住背后针锋相对的产业利益之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要以“高质量发展”作为系统驱动力,深入分析知识产权制度对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理,从产业促进角度和创新发展角度两个维度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价值。
(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发展驱动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建设贸易强国”作出重大部署。
随着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我国已经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科技兴贸体系,包括科技兴贸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出口促进体系、出口服务体系、对外宣传体系和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初步形成了以电子信息产品为主体的出口产品增长集群,以科技兴贸重点城市和出口创新基地为载体的出口区域增长集群,以及一批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出口企业集群,从而促进了我国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提出了“贸易强国”的战略目标,并且将创新作为新时期中国对外贸易战略的重要支点。贸易强国意味着某一国家对外贸易具有强大的国际竞争力,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贸易强国是经济强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支撑,是综合国力和硬实力的具体体现,需在贸易规模、进出口结构、贸易模式、产品质量(标准)、品牌国际化、技术国际化、货币国际化、国际投资等方面达到世界领先水平。应当说,贸易强国是对外贸易数量规模与质量效益相匹配的国家,上述进出口结构、贸易模式、产品质量(标准)、品牌国际化、技术国际化等均与知识产权具有紧密关系。
未来我国要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重大战略目标,就要推动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层次从低端要素集成品向高端要素集成品转型,着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和获得利益的比重,延长我国企业在全球供应体系中的链条,从“微笑曲线”的底部向“微笑曲线”的两端延伸和发展。欧盟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2019年9月发布《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及其在欧盟的经济表现》报告亦能体现这一点。欧盟2016年出口总额达到25,908.89亿欧元,其中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出口额达到21,224.65亿欧元。对于知识产权强国而言,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发挥着引领贸易优化升级的关键作用,作为出口商品的主要部分具有较强竞争力。可见,贸易强国应当以知识产权强国为强有力的内在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以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发展驱动力。
(六)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与公共政策的外在驱动力
虽然知识产权本身是私权,但是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价值,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独具保护智力创造成果、促进创意产业发展、规制知识经济和市场秩序的政策功能。需要指出的是,承认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与公共政策的外在驱动力,并非否定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而是在知识产权的私权观念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深层次认识。
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强国也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与公共政策的外在驱动力。例如,与美国创新战略相配合,美国专利商标局先后出台《21世纪战略计划》《2010—2015年战略计划》《2014—2018年战略计划》《2018—2022年战略计划》,致力于优化专利商标质量和审查的时效性,促进提升全球知识产权政策和执法力度,从而在全球发挥领导作用。日本通过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和科技政策。欧盟一直致力于推进《欧洲2020战略》(Europe2020Strategy),通过《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及其在欧盟的经济表现》报告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政策不断完善。
对我国而言,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开始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与公共政策的外在驱动力,强调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产业政策、贸易政策、企业促进政策、金融财税政策等公共政策体系。目前,通过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公共政策的安排与部署,促进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产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已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的重点。
(七)企业主导与政府支持的复合驱动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设计与强有力的政策引导为主要驱动力。这也是我国作为知识产权规则导入型国家的重要经验,不断加强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政府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文化环境、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政策的公共供给水平以及知识产权服务基础设施的健全程度,促进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快速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提升从自上而下地拉动,逐步转为企业自下而上的诉求,已经呈现出上下协同、共同拉动的态势。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将凸显出企业主导与政府支持的复合驱动力。
(八)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导向驱动力
(九)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的综合驱动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前途所在”,并强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引导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服务对外贸易,是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强国的通常做法。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美国制药企业、好莱坞电影业等利益集团的推动下产生的,由这些企业组成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发起了广泛的游说活动,督促美国国会认识到“美国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依赖于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最终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利益最大化。目前来看,我国未能将具有一定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如民间文艺、地理标志等)形成有效的国际知识产权议题,同时未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将知识产权与发展的主题全面提出。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总体战略方向上,我们应当倡导“严格保护”与“促进发展”双向互动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方向,将我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形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加以提炼,提出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共同发展、协同发展与共享发展的“中国方案”,充分发挥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的综合驱动力。
今天的中国,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心。在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根据知识产权制度这一制度文明的内在逻辑,立足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结合知识产权制度这一调整人类社会智力成果的行为规范与产权配置机制的内在逻辑,开辟和拓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道路,引领“中国号”知识产权巨轮向着知识产权强国的方向乘风破浪、砥砺前行。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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