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商品归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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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海关商品归类指引

一、海关商品归类的由来及依据

了解商品归类必须了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中国海关商品归类就是在此基础上的专业技术性极强的一项工作。

国际贸易的发展要求有一个能同时满足关税、统计和国际贸易其他方面要求的商品目录。为此,在国际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持下,198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会议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协调制度》(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简称HS)是《协调制度公约》的附件。目前,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所占的国际贸易量占全球国际贸易总量的98%。

《协调制度》是目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是一部完整、系统、通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按类、章、品目、子目进行分类。《协调制度》共21类,基本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区分,如农业、化工业、纺织工业、冶金工业等。“类”下分为97章,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类。

如第一章到第五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六章到第十四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每一“章”由多个“品目”和在品目下进一步细分的“子目”及相应的编码构成。每一条品目包括品目条文(即商品名称或商品描述)和编码(即品目号列)。品目号列由四位数组成,前两位数表示品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示品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如01.01是“马、驴、骡”,前两位数表示该品目在第一章,后两位数表示所列商品为第一章的第1个品目。品目可再细分为子目。子目是平常所见的税则号第五到十位编号,其中第五位、第六位是《协调制度》的一级、二级子目,第七位到第十位是我国的本国子目。品目的构成如下图:

为使各个品目和子目之间界限分明,不会发生交叉归类,在《协调制度》的类、章标题下加注释,有的注释是专门针对单个子目的,叫子目注释。对于整个《协调制度》各类、章商品分类的一些规则,《协调制度》将它们专门列出,称为归类总规则,共有六条,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总原则。

二、协调制度与海关税则、商品归类

海关税则是国家针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制定和公布实施的,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各缔约国的税则,是根据《协调制度》以及公约的要求制订的。我国海关税则由商品目录和税率两部分组成。目录部分包括商品名称和对应的商品编码(称为税则号列),二者全称为税目或子目。子目是税目进一步细分而得的。

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及其运用

《协调制度》所确定的归类总规则,在税则的卷首,共6条,是指导整个商品归类的总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可以说,掌握海关商品归类的过程,就是掌握和熟练、正确应用归类总规则的过程。

归类总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读:这是指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仅起到索引作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按品目的商品名称和类注、章注确定。并且,以品目的商品名称和类注、章注确定商品归类是最重要、也是最首先应使用的归类原则。只有在品目条文、类注、章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其它归类总规则。

例一:商品归类不应以章的标题确定,而应以具体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确定:税则第七类的标题“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但很多塑料制品并不归入该类。如塑料制人造花归入第十二类的第六十七章。

例二:应用本规则对“塑料制玩具魔方”进行归类:查类、章标题,塑料制品可归入第七类第三十九章,玩具可归入第二十类第九十五章(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查阅第三十九章、九十五章条文——应归入品目9503,并归入税则号9503.0060(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归类总规则二:(一)品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被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被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解读:本规则是在规则一的基础上,扩大品目的商品范围,即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以及对应的组合物或混合物也归入某一品目。如已具有成品机械零件基本形状,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非锻造坯件,按成品归类,又如为便于运输而拆散包装的平板家具成套件,按成品家具归类,加糖及其它添加物的矿泉水,按矿泉水归类,等等。

但是,要注意本规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如果所添加的材料或物质已了原品目所列商品的特征或性质,而且根据混合物和组织物所含材料或物质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应按规则三归类。

例三:运用规则一及规则二(一)对“做男式大衣用已裁剪的针织布”进行归类:查类、章标题,针织布属第六十章,成品针织服装属第六十一章(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查六十、六十一章章注及第十一类注(未制成品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按成品归类;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类注、章注对该商品没有特殊的归类规定——按针织男式大衣归入品目60.01;

例四:运用规则一及规则二(二)对“镶金属环软木塞”进行归类:查类、章标题,软木制品属于第四十五章——按规则二(二),未改变原物特征的组合物按原物归类——类注、章注有无特殊归类规定——归入品目45.03。

归类总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被视为同样具体。(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三(一)归类时,在可适用本款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三)货品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解读:本规则简单地说,就是规定了(一)“具体列名”、(二)“基本特征”、(三)“从后归类”三种归类方法及从(一)到(三)的先后适用次序。

(一)“具体列名”规则是指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然而,应用的难点就在于“比较具体”的标准是什么。从一般原则上来讲,可以这样理解:一是列出品名的比列出类名的具体。如“电动理发器(推剪)”的归类,品目85.10(电动剃须刀、电动毛发推剪及电动脱毛器)与品目85.09(家用电动器具)相比,就直接列出了品名,即为比较具体。二是更明确、直接和完整列出品名的比不那么明确、直接和完整列出品名的具体。三是对于混合物或组合物,在规则三(一)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同样具体”。这时,就要转而应用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了。

(二)“基本特征”规则是专门针对混合物、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零售的成套货品所作的规定。在这些货品归类时,如不能按以上规则一至三(一)归类,而又能确定构成其主要特征的材料和部件,就应按这种材料或部件归类。应用本规则的难点在于确定“基本特征”的标准是什么。不同人从不同角度出发,会有不同结论,一般从商品的外观、使用方式、用途、价值比例、使用习惯等来综合确定。

(三)“从后归类”规则是指在规则三(一)、(二)都不能应用的情况下,应按可归入的在税则号列上排在最后的一个品目归类。

例五:规则三(一)的应用:“轿车用地毯”的归类,应归入品目57.01至57.05中的某品目(根据工艺不同归入不同品目),而不应作为小汽车附件归入品目87.08。这是因为五十七章所列各品目的“地毯”更为具体。

例六:规则三(二)的应用:包括电动推剪、梳子、剪子、刷子、毛巾的“电动理发套装”,应根据规则三(二)“基本特征”,按电动推剪的归类归入品目85.10。

例七:规则三(三)的应用:“针织男式大衣(50%棉、50%化纤制)的归类:应归入“化学纤维制针织男式大衣”。因为面料所含相同,有6101.20和6101.30可供选择。按“从后归类”的规则,归入6101.30。

归类总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解读:与任何书面规定和制度一样,《协调制度》在制订后,同样存在因形势发展出现不适应的问题。出现未包括在《协调制度》目录中的新商品时,就需要本规则来解决。按照权威解释,本规则所述的“最相类似”,取决于很多因素,如货品名称、特征、用途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很多难以统一的情况。一般而言,本规则使用的机会较低,这是因为在《协调制度》中,已经在绝大部分品目中设有“其他”子目,或者干脆专设“未列名货品”的品目,用以兜底。

归类总规则五: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作用的照相机套、乐器套、枪套、绘图仪器套、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解读:本规则是专门针对物品包装如箱、盒及类似容器归类的规定。

规则五(一)的适用要同时满足其设定的几个条件:一是制成特殊形状,且专门设计用于盛装某物品(含成套物品),如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等。二是适合长期反复使用,而非一次性使用,其使用期限与所盛装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此规定就将其与物品的简单包装区别开来。三是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报验,且习惯上通常是一同出售的,而不论在运输时是否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如人造水晶工艺品为了运输需要以防撞泡绵包扎,而木制的包装盒另行分开运输;但如果分开运输,单独报验的,则不能适用本规定,而应归入其原本相应品目。四是包装物本身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即包装物本身无单独使用价值;如装有装饰性纸质幸运星的成套装饰性瓷制餐具,应按瓷制餐具归类而不是其中所盛物品归类。

规则五(二)是对第(一)项的补充。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当包装材料或容器不符合规则五(一)的条件,但如果通常习惯上是用来包装某类货品的,也应与所装货品一同归类。二是当包装材料和容器明显可以重复使用时,不能按本规定归类。如装液化气的钢瓶,应按钢铁制品归类。

需要注意的是,规则五(一)优先于(二)适用。

例八:黄金首饰及盒(一并归入品目71.13)。

例九:电动剃须刀及套(一并归入品目85.10)。

例十:运动气手枪及套(一并归入品目93.04)。

归类总规则六: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解读:由于以上五条规则都是针对确定“品目”(四位数级)而言的,而实际中还需要对五位数、六位数级的“子目”进行确定,规则六就是为了满足这个需要而产生的。其含义是:

(一)规则一至五同样适用于确定同一品目下的各级子目。只不过有些地方的表述需要稍加修改,但这些修改不影响规则的原意,并且修改的目的只是为了适应确定子目时表述上的需要。比如规则三(一)在用于确定子目时,为了语义表述的对应,就要修改为“列名比较具体的子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子目……”。依此类推。

(二)确定子目时,需在同一数级(即五位数级的一级子目或六位数级的二级子目)上进行比较。例如按规则三(一)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品目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五位数级一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根据这个同一品目下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只有在确定了五位数级子目,该级子目下还细分为六位数级子目时,才能再同一六位数级二级子目下考虑物品应归入哪个二级子目。也就是说,归类是按照“确定四位品目”-“确定五位一级子目”-“确定六位二级子目”的顺序进行的。只有属于同一数级的子目才可作比较并进行归类选择。

(三)“除条文另有规定外”,是指“除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以外”。例如,第七十一章注释四(二)规定的“铂”的范围与子目注释二所规定“铂”的范围不同,因此,在解释子目7110.11及7110.19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二)。

例十一:金属制带软垫的牙科用椅的归类:可涉及的子目:9401.71和9402.10。因这两个子目不是同一四位数级品目下的子目,所以这两个不同品目的同级子目不能比较。应首先比较哪个四位数级品目更合适——品目9402比品目9401列名更具体——所以归入9402项下。在品目9402品目项下比较各子目,应归入9402.90。

四、常见问题解析

(一)问:怎么才能准确归类?

(二)问:关于商品归类的问题,真的是很苦恼,不知能否介绍一下怎样学习和掌握商品归类呢?

(三)问:有什么更简单易记的商品归类方法或口诀什么的?

答:有专业人士曾归纳了一个口诀,我们觉得值得推荐,深刻理解这几句话,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商品的归类:有列名要归列名;没有列名归用途;没有用途归成份;不同成份比多少;相同成份要从后。

(四)问:海关税则中的编码为什么有的是七、八位?有的是有九、十位

答:根据《协调制度公约》,中国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是要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的,税目、子目所包含的商品范围要与《协调制度》完全一致,即税则号的前六位,在各缔约国之间是统一的。根据本国的特殊需要,《协调制度公约》允许缔约国在《协调制度》框架下增设本国子目。目前第七、八位和第九、十位数编码都属于本国子目。其中第七、八位主要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在八位数编码下增设第九、十位数编码主要适用于不同的贸易管制政策(如各种许可证件等)。相对于《协调制度》的六位数级编码而言,第七至十位编码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本国子目”。

(五)问:除了商品归类的技术本身,我们想了解一下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情况。觉得很神秘,能否介绍一下?

(六)问:预归类有作用吗?有什么作用?如何申请预归类?

(七)问:未配灯泡的手电筒是按手电筒归类吗?

答:是的。这涉及适用归类总规则二(一),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所以按完整品归类。

(八)问:供宠物嬉戏用的橡胶制欢乐球是归入95.03吗?

答:这涉及适用归类总规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根据税则九十五章注释五,该商品不得归入九十五章。按其成分,即按橡胶制品归入4016.9990,而不应归入9503。

(九)问:能否解释一下小轿车用雨刮器为何不能归入96.03。96.03税则条文中具体列明了该税号是“作为车辆零件的刷”,不是具体列名吗?

答:雨刮器属于小轿车的通用件。适用归类总规则一,按具体列名归类,应为8512.4000。

附:

一、对六大归类总规则要有基本的认识。其中规则一是最基础,也是最常用的规则。即相当部分的商品都是可以根据税则条文和注释来直接确定海关商品编码的。可以归纳为“具体列名优先”。

二、在这个前提下,运用适当的手段或工具来查到“具体列名”所在的税则章节。

三、光说不练没有用,下面上图给大家直观说明。

待解决问题:“不锈钢橱柜”海关编码是什么?如下图:

步骤一:在有“海关税则”查询功能的网上税则中分别输入“不锈钢”及“金属”查询。

第一步结论:从结果页面中查看,可发现商品可能归入品目7323(不锈钢制品)或9403(金属家具)。

步骤二:在查询栏中分别输入“7323”和“9403”,相应品目的税则条文将显示。进入相应的税则条文。

1.输入“7323”的结果页面:

2.点击“73.23”后的“查看”链接,进入7323完整税则条文,翻页到“73.23”条目所在页。如下图:

3.在7323税则页面上方点“类注释”选项卡查看类注,其中注释一(十)明确:“本类不包括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如下图:

以上1-3的结论:待归类商品不应归入7323。那么,应归入什么地方呢?从上图类注(十)看,最可能归入家具类,即九十四章。

让我们沿着步骤二的思路继续往下看:

4.输入“9403”的结果页面:

在该栏目中,查看品目9403的详细注释(详见下图),“橱柜”在该税目下明确列举。到此,结合注释与税则条文,大功告成,可以得出结论:商品归入9403.200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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