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商品归类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企业和海关不可避免会产生对商品归类规则的不同理解,进而导致归类争议。海关总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是解决归类争议的有效途径之一。
2023年7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94号公告(关于发布2023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包括52个我国有关商品归类决定和24个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WCO)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
2023年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31号公告(关于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决定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关于“导热液体”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公告规定原“苄基甲苯和苯基苯乙烷混合物”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编号Z2010-0006,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5号发布)同时失效。
一、中国海关2023年度商品归类决定概览
二、海关商品归类决定的效力及溯及力
商品归类决定是对进出口货物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归类决定,进出口相同货物的税则号列应当适用海关总署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海关商品归类决定,是指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布。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需要修改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对外公布,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与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不符,产生税差的需要补缴税款;若被定性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将可能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予以海关行政处罚。
一般情况下,海关总署归类决定的公告会明确公告实施执行之日。同时为了海关执法的稳定和权威,海关归类决定没有溯及力。企业不能依据该归类决定,向海关申请对已经申报进口缴税的货物进行修改报关单、退税等。
三、海关商品归类决定的查询
四、附录:2023年归类决定目录
2023年度中国海关归类决定包括《中国海关2023商品归类决定》《2023年世界海关组织有关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2023年失效商品归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