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的性质(精选5篇)

“十一五”期间,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于多发、高发态势,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也成为我们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通过对电力企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研究,将对预防和处置企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电力企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

一般来说,电力企业的发生和发展并不偶然,而是许多因素长期酝酿、长积累、相互碰撞后,由一个看似偶然的问题或事件而引发的。因此有效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固本清源的长效机制,提前化解各类利益群体性矛盾,从而保持长期稳定的企业发展环境。

(一)依法经营,减少发生风险

(二)规范管理,增强预防能力

(三)改进方法,提高预防水平

一是抓好法制宣传。对利益诉求群体进行积极正面的引导,使利益诉求群体通过行政复议、劳动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问题。做到畅通有序、多渠道化解;二是坚持长期化解。耐心细致地做好长期的疏导、化解工作,逐一解决问题,每个环节都狠抓落实,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电力企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

(一)“早”,及早防控、及早介入

(二)“稳”,稳定人员、稳住现场

(三)“摸”,摸准情况、摸清领头

(四)“疏”,疏导情绪、疏散人员

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症下药”,对人员的诉求及时进行梳理和甄别,主动出击,不回避,快速对人员提出的诉求进行答复。对正当合理诉求,尽可能现场明确解决方案予以答复;对要求过高或事实尚不明确诉求,讲清政策依据和道理,或者明确答复时限;对无理取闹诉求,在劝说无效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当强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要通过积极的工作态度、耐心的疏导劝说,缓解人的焦躁情绪和敌对心里。必要时,主动与事件的组织者或领头人在特定地点进行对话,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强之以威、示之以法,努力予以疏导和说服,力求通过组织者或领头人做好人员的疏散工作。

(五)“解”,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人员疏散后,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组织力量快速进行调查处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企业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多因体制改革不彻底和政策执行不到位等原因所致,成因较为复杂。要组织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深入基层和一线,准确掌握事实材料,拟定解决方案,反复与人员沟通,,发挥各方力量合理合法化解矛盾,解决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跟”,跟踪结果、跟踪反馈

解决方案制定后,就要迅速落实、严格按方案一一兑现。如果解决方案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承诺没有最终得以兑现,其结果很可能导致事件进一步扩展,发生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届时,平息事件花费的代价和成本就更大了。因此对已确定的解决方案,要按承诺时限尽快予以兑现,取信于民。要建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定期回访制度和跟踪反馈制度,跟踪方案的落实情况,一经发现问题,立即查漏补缺。通过信息的跟踪反馈,全面掌握事件处置的结果,避免新问题的产生,确保“案结事了、息诉宁人”。

参考文献:

[1]秦启文等著.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M].新华出版社2008年版

[2]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关键词:突发性;媒介事件;议程设置

关于媒介事件这一词汇的内涵,各国学者根据论述的社会和文本语境对它们进行了不同的界定。结合既有文献及其论述语境,我们可以把有关“媒介事件”、“伪事件”、“新闻事件”、“奇观”等具有相似性的概念所包括的内涵归纳为下述两种理论范式:范式一:真实事件媒介化(编码:聚焦、放大、删减、扭曲)媒介事件(奇观);范式二:媒介化的动机(个人、社会组织、媒介、政府)导演事件(预编码:人为安排、表演)媒介化媒介事件(伪事件)。

由此可见,突发性媒介事件属于上面的范式一。突发性媒介事件肯定是真实事件,在传播的过程中,经过媒体高度选择(聚焦),夸张性的文学描述加工以及高度集中类似素材一并播出(放大、删减),经过网络、电波、报纸传递出去,使得广大受众接收到信息后产生的理解和真实事件之间有一定的差距,有的时候可能会相差甚远,而且继续通过人际传播进一步影响更多的人,所以产生了突发性媒介事件的奇观。

危机在希腊语中,有“转折”的意思。也就是说,危机管理如果不当,则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如果危机管理得当,那么反而会使社会和组织迈向一个更高的起点。而大众传媒的危机传播在危机管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出于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媒介必须更快更好地进行公共危机事件的报道。

一、社会责任的议程设置

在这次灾难报道中,新闻记者注意抓细节,如那个刚刚被从废墟中救出来的孩子向敬礼的镜头;在电视镜头前,那些依然还被埋在废墟中人们坚强的话语,通过电视画面呈现在受众的面前,还有我们的主持人那些发自肺腑的感慨和言论,都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弥补了电视传播单向交流的缺陷。在这次报道过程中,由于电视媒介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人们更多的是从电视媒介中获取信息,而从新闻会上获取的信息成为了一种原有信息的强化和补充。

二、在突发性媒介事件的议程设置过程中,注重人文关怀

在5.12大地震这类突发性公共危机事件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在以前,我国媒介对于灾难中的损失报道仅仅是数据。随着时代和社会的进步,公众对冰冷的数字产生了一种隔阂。他们需要更多死者和伤者的信息,需要充满同情和痛惜的文字。只有这样才能表达出公众心中对于死者和伤者的怀念与同情。在报道死亡和伤亡人数的时候,增加很多人性化的话语,不但有面上的数字,而且还有一个个由于灾难而丧失生命的例子,让冰冷的数字在一个个案例面前都变成了受众心目中鲜明的形象。这种人文关怀渗透到我们的报道中,会极大地激发埋藏在中国人民内心深处人性最光辉的一面。从这一点,我们认识到新闻报道的功能不仅仅是告知,还应该是“阐释”、“剖析”和“预警”,应该以理性的事实选择和诠释使新闻报道具有建设性意义。

三、通过议程设置实现媒介的政治功能

在这次5.12四川地震危机报道当中媒体通过其议程设置实现了两个政治功能,一是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全力配合政府救援行动;二是突出共识两个方面。

当总理对着电视镜头向全国表示,“广大军民团结一致,众志成城,我们一定能够战胜这场特别重大的地震灾害”时,正在灾区受苦受难的民众以及对痛苦感同身受的中国其他地方人民,在这样坚定的声音中,都听出了其中的决心和斗志。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的华人都从中感受到了一种抗震救灾、众志成城,一种人文光辉的情绪油然而生。所有的这些新闻报道营造了一个中国人民全力抗灾,众志成城,只要有一线的希望,就要尽百倍的努力营救被困人员的人性关怀的舆论氛围。

与此同时,大量报道成功救人的事件,鼓舞了救灾人员的士气,通过这样的议程设置来实现媒介的政治功能。

四、通过议程设置调节社会动员时的平衡点,使社会稳定,国家安定

媒体选择报道力度的方式是经过其操作者主观筛选的,而议程设置的选择的准确性要受到新闻事件本身复杂性的限制以及客观因素的制约。虽然媒体的责任在于将社会上发生的重要的事件告诉给受众,反映社会现实是媒体的主要职责。但是完全客观真实的反映社会现实是不可能的,信息在传播过程中肯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化。而这种由于媒介从业者主观上刻意或者无意间造成的扭曲,正是我们所说的媒介事件议程设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注意危机报道的策略议程设置,危机刚刚爆发时也许我们没有意识到,但是在后续的报道中我们要把握危机报道的平衡问题,这是保证社会动员全面平衡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沃尔特李普曼.舆论学[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1984,(11).

[2]施拉姆.波特.传播学概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4.

关键词知识产权;地域性;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概念和产生原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是根据一国法律获得批准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他国家没有保护的义务,但是如果要想知识产权得到某外国的保护,就必须依照该国法律进行申请,在得到该国批准的同时也就获得了该国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条件是:首先是凭借主体智力创造性活动的事实行为;其二是依赖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或授予的特别途径。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主要有以下两个因素所决定的。第一,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是无形财产,正是由于其无形性,导致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对于知识产品的利用,法律常常划分一定的界限要求权利人在特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当无体物(即权利)作为客体时,主体享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往往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如设定、转让等)。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各国必须对同一知识产品行使独立的立法管辖权,即属地立法管辖权。第二,因为知识产权需要由特定的法律,经特定的程序所确定的,导致了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所依法获得申请的国家或者地区才受到保护,反之到了其它地域则无法律效力。

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民事交往日益频繁和大量国际民事关系产生,一国的民事法律及其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迫切需要得到它国的承认和保护,因而意识到必须抛弃绝对的国家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及其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的效力。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应运而生。1883年,国际社会缔结了第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签订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之后又相继成立了一些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直到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到了1995年,出现了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使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由地区性公约走向了全球性公约。

虽然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各国为了更好的维护本国的利益的发展,减少发展中的贸易壁垒,而纷纷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建立国际组织来更好地维护各国之间的交往。但是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其地域性并非表现外国际性的域外效力,所以我们不能统而概之地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法律特征已经没有了。首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中的“地域”有其特定的意义,它不等同于一国的地域范围,它实际上是与“法域”联系在一起的。其次,超越一国地域的知识产权只在它借以产生的跨国实体法效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这正体现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再者,从上述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和建立的国际组织中所贯彻的原则来分析,这些原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或者不能充分发挥保护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域外效力。

[1]张玉敏.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群体性突发事件;萌芽;作用;措施

我国转型时期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由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稳定和社会管理造成影响,甚至使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局面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

一、思想政治工作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重要性

(一)思想政治教育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有预防作用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一定会有导火索,某件事经过导火索事件的刺激而爆发。这使得事件看似发生的很突然,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在导火索事件发生前,矛盾已经积累了一定的量,而在导火索事件发生时,整个矛盾发生了质的变化,并突然爆发。思想政治工作的预防作用则是要在导火索事件发生前进行。这是巨大并艰难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者,包括政府官员、基层工作者,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坚定信念,要深入各类人民群众中,了解各领域的群众的思想以及他们遇到的困难,在能尽力帮忙解决的时候就不要拖;很难解决的时候要尽力跟群众做沟通,让他们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得到群众的谅解;无法解决的时候要跟群众说明情况,并充分了解他们的需求,商讨其他可以妥协的办法。另一方面,在了解了群众的情况后,要如实的报告给上级,不可把事情说的太过严重或是无足轻重,这样会影响上级做判断和决定,这对是否会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是非常重要的。由此可见,如果与群众的沟通良好,并能在了解情况之后及时的解决问题,那么就不会发生,这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在突发事件中的预防作用。

(二)思想政治教育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引导和平息的作用

二、思想政治教育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政治教育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1.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前,缺乏敏锐的觉察

任何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都是一定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都有矛盾酝酿和积累的过程。很多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刚开始是不引人注意的小问题,但由于长期不受重视,或者没有及时的解决这样的小问题,在日后涉及更多群众利益时,便转变成大问题,从而引起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所以,思想政治工作要维护好社会稳定,就必须做到未雨绸缪。

比如说云南孟连事件就是很典型的事前没有敏锐觉察,以至于小问题演变成大事件的案例。该事件表面上看起来是警民冲突,其实不然,实质上是橡胶胶农与橡胶企业的经济利益长期纠纷所引发的一起较为严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2、没有对群众做任何思想政治的工作

(二)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思想政治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1.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将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严重忽视

思想政治工作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显而易见,但真正发生突发事件时,思想政治教育却很容易被忽略。比如云南孟连事件,在橡胶企业与胶农发生冲突时,政府没有出面与胶农进行沟通,没有做任何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才直接采取了警力措施,反而导致问题更加严重。有些突发事件是完全可以通过沟通,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的。而云南孟连事件由于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忽视,不仅造成了伤亡,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更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严重忽视,影响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

2.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将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运用不当

比如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于群众进行沟通时,一听到群众有错误的观点,就加以堵塞、压制,让群众无法表达心中真正的想法;又或者对群众的不合理要求也一并应承,姑息迁就,放任自流;再比如说谈话的语气以及用词,既不能低三下四,也不能高高在上,要和蔼可亲,让群众愿意与之交流;思想政治工作者在进行说理教育时,一定要有理有据,使群众受到教育,既不能不加批判的扩散反面案例的观点和行为,也不能毫无根据的无限上纲。能否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来引导和平息一起群体性突发事件,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教育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运用不当,后果将更加严重。

三、将思想政治教育运用到群体性突发事件中

首先,加强预防意识,防止小问题变成大事件。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公安机关各部门的作用,定期不定期的深入基层展开各种调研,及时地发现矛盾冲突的隐患,尽早地发现苗头,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事件,使事件在萌芽阶段就得以解决。

关键词:刑事拘留法律监督国外法律控制借鉴意义途径选择

一、我国刑事拘留适用现状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正确、适时使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对于保证及时、准确查处刑事案件,打击、惩处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就日前而言,公安机关在适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时存在一些问题:

(一)错误理解刑事拘留条件,滥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从拘留的法律条件来看,拘留具有“应急性”,即拘留是在发现犯罪嫌疑人、制止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等应急状态下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羁押措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许多基层侦查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刑事案件,不管需要不需要、符合不符合条件,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存在刑事拘留优先适用的情况。

(二)以刑事拘留代替行政拘留、行政强制措施和用刑事拘留追逼债务

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程序提高到与实体并重的地步,对于行政处罚的对象要告知其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处罚决定作出前还要先告知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复议、诉讼,裁决还不能立即执行,程序比较复杂,而刑事拘留则不存在这些程序。所以个别办案人员因怕麻烦,对一些无刑事拘留之必要的案件,仍然以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来代替行政处罚。

(三)存在多头签发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问题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慎重并且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而在当前公安机关内部,只要是刑侦、经侦、治安、派出所等办理刑事案件的单位,其主管局领导相应的都有签发刑事拘留的权力。

(四)存在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问题

1、对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延长拘留期限的三种情况进行曲解:(1)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但在实践中,凡在非户籍所在地作案即视为流窜作案,对外地来本地打工、上学、探亲访友期间涉嫌犯罪的,也按流窜作案对待,延长拘留期限;(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但在实践中却将一些未实施共同犯罪的案件作为结伙作案而延长拘留期限;(3)多次作案也是公安机关“合法”延长刑事拘留的一种手段。

2、编造理由,延长拘留期限。这些理由有可能是案件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却不是法定的延期理由,如“涉嫌其他案件需查证”“案情复杂”“需赴外地取证”等。

3、违反程序,延长拘留期限。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改变强制措施,但有时公安机关不但不释放,反而以有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或流窜作案嫌疑为由对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

二、域外审前羁押进行司法控制的借鉴意义

国外对审前羁押的控制严密而慎重,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即法官来审查决定,颁发司法许可令状,人权保障理念较为深入,审查机制、程序较为成熟,对羁押期限规定较为严格,并有一整套救济手段和制度保障。这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拘留法律监督机制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支持。

三、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法律监督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对刑事拘留实施法律监督,符合司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控制的国际做法,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国家体制意义的司法独立,我国法院只是一个审判机关,并非国外绝对中立机构,且审判与侦查结果紧密关联,故我国法院不适于承担侦查活动(强制措施)的司法控制,由检察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法律监督,于法有据,符合我国国情,并具有中国特色。

四、中国特色的刑事拘留法律监督制度设计

1、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指法院在审判时排除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规则,但检察机关也是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体,《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就作出了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在根据之外的规定。滥用刑事拘留措施期间取得的被拘留人供述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非法证据,检察官在权衡该证据的证明价值和对诉讼公平正义的影响后可以予以排除,以此遏制公安机关不当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行为,真正保障被拘留人的诉讼权利。

2、建立侦查活动监督调机制。根据湖北省检察机关的经验,检察机关建立侦查活动监督调查机制,对公安机关是否合法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等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有利于增强侦查人员程序正义和合法办案意识,有效制约侦查权力,及时救济公民权利,保障侦查活动依法、高效开展,全面保障刑事诉讼的权威性和法定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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