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权利滥用规制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与国际接轨时,应注意采取并运用适当的法律对策,建立知识产权行使的约束机制,以应对西方国家跨国公司滥用其知识产权对我国进行市场和技术垄断行为。
一、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般认为,构成权利滥用有四个要素: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害他人权益的后果的行为①。因此,笔者认为,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客体是社会的、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主观方面是权利人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客观方面是有害他人权益的后果的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1)拒绝许可。即指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2)搭售。即专利权人在进行专利许可时,强制性地要求被许可人购买从性质上或交易习惯上与许可技术无关的产品或服务。(3)价格歧视。即知识产权人在提品或技术时,对不同的客户在同等的交易条件下实行不同的价格。(4)回授条款。要求被许可人许可专利权人使用其在被许可期间可能获得的新专利技术。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点之一即是其专有性,这使得它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法垄断;而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对垄断,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但同时也有例外,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就属于这种例外中的一种情况。因此,两者之间既存在着一致性又存在着潜在的冲突。
它们的一致性首先表现在与竞争的联系和对竞争的促进、从而推动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功能上。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机制,可以通过减少进入市场的障碍来促进竞争;而一个富有活力的竞争机制,又可以激发创新能力,进而推动技术创新②。其次统一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上。知识产权通过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来总体上增加消费者福利,通过制裁市场上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来使消费者免遭交易的损害,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三、我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现状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立法建议
首先,指导思想及立法原则:坚持立足中国现实与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坚持鼓励知识的生产、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与保护市场竞争相统一、遵循国际规范与保护本国利益相统一的立法原则。
应该在规章、指南中,将《反垄断法》附则第55条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界定以及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做出准确的、切合中国反垄断实践的定义、解释;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问题上,需要阐明它们之间既一致又冲突的关系,以立法的形式表明政府主管部门在此问题上的基本方针、政策。这可借鉴美国《指南》的一些做法。
首先表明两者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促进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在确认知识产权的行使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应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同样对待,不应将知识产权神圣化和绝对化。还应该明确,一般情况下并不因权利人拥有知识产权这种垄断权本身就认定权利人必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且,只要不具有维持或进行垄断的意图,即使拥有这种支配地位也不违法,构成违法的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
最后,应包括知识产权行使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知识产权许可中横向与纵向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在企业集中合并中的知识产权取得行为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等。在具体规定时,可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对那些危害明显、亟需规制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列举,加以规制;在此基础上,再采用一般条款作为补充。这既增加了规章的可操作性,又能适应对随着现实经济生活发展而可能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整的要求。
笔者认为,拒绝许可、搭售行为、价格歧视、过高定价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独占协议等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比较常见,滥用几率高,且危害比较大,如前文所述,应通过明文规定对这些典型行为加以限制。
注释:
①杨春福.权利哲学研究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184-185.
②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84.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滥用法律规制
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常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时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情形。①
知识产权滥用超出了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权利界限、违背了知识产权法的宗旨,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也会阻碍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破坏社会竞争秩序,因此必须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有效规制。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形式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因知识产权滥用而产生的争议频繁发生,规模和领域逐渐扩大。目前滥用知识产权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一)拒绝交易
(二)搭售行为
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的行为。例如美国微软公司滥用其在操作系统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将自己的媒体播放器Windowsmedia和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
(三)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在提供或接收产品或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构成了价格歧视。例如,美国微软当年新推出的Windows98在中国大陆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为90多美元,在日本的售价为600―1200元人民币,在香港为1600元人民币,这样我国消费者因为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个亿。
(四)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造成的损失,但却会给国内的竞争者生存带来困难。例如,微软公司为了打击我国国产软件WPS97,在WPS97前夕,匆忙推出97元超低价格的Word97版本。这与其在中国通常表现的垄断高价和价格歧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五)滥发警告函与滥用诉权
滥用诉权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故意声称自己的知识产权遭到了侵犯,阻止他人合法商品进口或以民事诉讼程序防碍竞争对手的正当商业行动。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就反映了此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形式。
滥发警告函指知识产权权利人谎称对方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自己准备提讼但并不真正提讼,其目的是使对方名誉受到损害或者影响其正常商业行动,国产数码相机领域就曾遭遇此类风波。
三、我国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及存在的问题
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中,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立法,有关规定主要散见在各部门法中,而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如《宪法》第51条、《民法通则》第6条、《合同法》第329条、《专利法》第63条、《著作权法》第2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和《反垄断法》第55条等。
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分析,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从内容上看,这些规定大多数都不够明确,原则性有余可操作性不足。可以说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还处于萌芽阶段。
四、各国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立法经验
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规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包括民法、竞争法等在内的控制措施,美国、日本和欧盟是当今世界主要的经济实体,其立法经验值得借鉴。
(一)通过法律基本原则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行使也受到民事法律制度一般原则的制约。现代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中,一般都确立了禁止权利滥用、公序良俗、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如美国在1917年通过胶片案的判决确认了非法搭售专利构成专利权滥用。2006年Ebay案也确立了专利侵权救济不得滥发禁令的原则。
(二)通过知识产权法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三)通过竞争法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知识产权滥用的后果,除了直接损害对方当事人外,还可能构成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行为,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其竞争法中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在这方面有着比较完备的立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
1、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一般在制定了反垄断法之后都会根据形势的发展制定具体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指南。如美国在《谢尔曼法》后,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日本也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作为具体的指南。
2、“类选法”的运用
各主要国家在对具体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时,大体都把把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分为合法的、中性和非法加以归类区别对待。欧盟将其涉及专利、技术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技术许可协议统一予以规范,将各种行为分为“白色清单”、“黑色清单”和“灰色清单”,规定了集体豁免适用的条件和基本范围。日本将限制性商业条款分为并非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可能是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和极可能属于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
3、设立专门的执法机关和执法程序
为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了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诉讼制度和完善的执法程序。在专门的执法程序的基础上成立了专门且相对独立的执法机关,以保证执法的公平和公正性,统一执法解释和监督。例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等。
五、完善我国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的对策
(一)完善现有知识产权立法
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就是要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这需要对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知识产权法律进行进一步修改,或采取其他配套的措施。
(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过于原则,远远不能满足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实际需要。因此,对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1)明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条件;(2)提高立法水平,增加兜底条款,将今后可能出现的新型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该法的规制范围。
(三)参照发达国家制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高。因此,应参照美国、日本等国的经验,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将反垄断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增强操作性,以弥补《反垄断法》的不足之处,从而让《反垄断法》真正地起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四)建立国家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专门机构
近年来,知识产权滥用案件逐渐增多,这类案件具有涉外性、专业性以及隐蔽性的特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权威性以及时效性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因此应借鉴国外经验成立专门机构处理此类纠纷。这个机构负责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标准、指南的制定,并对具体案件提供专家意见。
(五)加强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监控
(六)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权利保护意识
要有效的规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我国必须着力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权利保护意识。企业应当及时转变观念,大力发展科技,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
[1]王先林:《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92页
[2]王以超:《思科之诉》,载《财经》2003年第4期,第34页。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二、网络发展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挑战
(1)网络传播的信息量巨大,使得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被保护对象,而网络信息的巨量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过多,保护工作难度增加、力度降低。
(2)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导致传播主体多元化且不易确定,很难确定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实施人,给侵害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难度。
(3)网络技术是网络信息传播的载体,但其是虚拟技术,不符合《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实物化的定义,所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不能认定,从司法角度无法较好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的范围广,既包括法律制度和技术的保护,又包括管理和伦理道德等方面的问题。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法规尚不完善,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和拥有量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薄弱,造成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撑体系建设滞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匮乏。因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建议:
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增加与网络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国家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和增加适应新形势、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定义外,还要补充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新定义,为今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铺平道路。尤其是对于以下两个方面的知识产权要进行尽早和重点保护,一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知识产权,以保证中国在未来的竞争中保有优势地位;二是具有民族特色的艺术和文化资源,这是中华文化五千年发展所遗留下来的人文瑰宝。
2、利用技术和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
除了立法保护知识产权之外,还要注意加强衔接配套,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对于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一系列案件进行严厉惩处。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代价,从司法和体制角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提升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的网络侦查水平,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经常发生,而且侵权主体不易确定,这就需要增强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的网络侦查水平,能够利用网络技术,追本溯源,追查出侵权的源头,以确定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并依法追究,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此外,还要深化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
3、增强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需要全体网民共同参与。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很多人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因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从加强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始。由政府主导,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多举办一些宣传活动,开展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让所有人都意识到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意义,在全国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全民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一旦增强,必然也会对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形成遏制,大多数网民会停止侵权行为,使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减少,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社会发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要么有专利、要么被淘汰”,这就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真实写照。软件行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之一,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就是技术,所以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数量与质量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本文就主要针对软件行业,探讨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知识产权软件行业保护
一、软件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软件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入驻国内市场,加剧了国内市场的竞争,加之,国内企业也纷纷向国际市场发展,参与到了国际市场的竞争。在这种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国内高新技术企业也逐渐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随着国内政府提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着力支持并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开发,积极指导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软件行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保护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经营能力都得到了有效强化。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国内软件行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处于持续增长状态,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也在不断强化,就知识产权里的专利来说,其申请数量就处于持续增长状态,从2009年到2013年,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增加,每年增长比例约为30%。
(二)软件行业知识产权特点
二、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分析
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主要保护一是专利保护;二是商业标记权保护;三是著作权保护;四是商业秘密保护。我们从以下几点进行策略分析:
(一)基于政府角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软件具备开发难度大、创新成本高、更新换代快、传播费用低等优势,但很容易被复制和盗版,并且全过程十分迅速和隐蔽,这就造成市场上充满了盗版软件,严重影响了软件的开发,给软件行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就政府角度而言,政府的行为将会对盗版厂商的行为选择造成直接影响,为此,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发挥自身职能,全力打击各种盗版侵权行为。具体可以从完善执法监督队伍、制定执法监督制度、落实执法监督责任等方面着手,还可以强化与软件行业的合作,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更具针对性。
(二)基于企业角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
2.注重软件行业技术创新。培养职工创新意识与能力,着力研究开发属于企业自己的核心技术,将职工头脑里无形的资产转化为固定的智力资产,实现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技术作为软件行业赢得竞争的重要基础,软件行业做出的每一个技术决策都会对其综合竞争力以及业务收益造成影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软件行业完成技术决策,如取得、维持、利用等需要投入的资源。软件行业基本技术能力的程度与特点就要受到技术决策的影响,增加技术研发力度,实现技术创新,会提升盗版企业的投入成本,进而使之望而却步,有效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
3.发挥行业协会与知识产权协会作用。积极创建软件行业协会、软件行业联合会等,注重软件行业的帮助与指导,使其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以及其在强化企业综合竞争力上的重要作用,有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的纽带作用以及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里的自律组织作用,以促进软件行业整体发展为目的,联合开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能有效促进软件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与配套技术,逐渐形成属于企业自身的技术标准,有效避免以及突破其他的技术壁垒,进而实现软件行业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提升。此外,还应强化软件行业在技术方面的合作,如有必要还可以组成战略联盟,创建公共技术平台,实现资源信息的共享,在联盟里相互优惠使用对方的专利技术,实现技术交流的同时也能有效弥补自身不足[2]。
三、结语
在知识经济时代和网络信息时代,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重要,尤其是软件行业,必须要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与需要保护的内容,从政府、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着手,全面展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这样才能为软件行业在竞争激励的国内外市场赢得一席之地,才能促使软件行业步入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3.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
4.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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