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目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基于图形内容的外观检索系统(D系统)是外观设计专利最基本的检索工具,其通过对图形要素进行检索,能够有效提升专利检索效率。本文作者通过分析外观设计专利检索的现状,并基于现有D系统检索数据的情况,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提出了引入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S系统)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补充检索的策略。一起来看看。
目前,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外观设计专利初审制度的有效补充,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本文通过分析外观设计专利检索的现状,并基于现有D系统检索数据的情况,通过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引入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下称S系统)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补充检索的策略,以期为业内提供参考。
常见检索情况
涉案专利申请的产品为健身球(专利申请号:CN201530251487.6)。如图1所示,产品由把手、绳和球体组成。把手呈三角形,握把内侧设有若干弧形凸起的防滑结构。绳一端固定于把手顶部,另一端与球体连接。
基于以上设计特征,审查员在D系统中并未检索到理想的对比设计,通过检索S系统,可以得到如图2的对比设计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94246442.7)及对比设计2(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CN201310593298.7)。二者设计内容均为“健身球”,与涉案专利申请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将涉案专利申请与对比设计1、对比设计2相比可知,涉案专利申请与对比设计1的区别点主要在于绳部的固定方式略有不同,且对比设计1增加了球体的图案设计;涉案专利申请与对比设计2的区别点主要在于,对比设计2的绳部相对较长、球体表面设有圆孔结构。但对于此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而言,上述区别点仅属于局部细微变化,对整体的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即对比设计1、对比设计2与涉案专利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申请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制定检索策略
使用S系统检索前,审查员需要对被检索对象的设计要素进行有效分析。理解产品是进行专利检索的基础,检索范围主要以被检索对象的专利视图为准,并进行合理扩充。
合理限定检索范围可以有效提升检索效率及准确性。S系统主要通过输入检索式的方式进行检索,此种基于内容的文字检索模式可首先限定小范围检索条件,再采取逐步排除的方式。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优先限定申请人或设计人信息,可以较快地在该申请人或设计人的在先申请文献中检索到有效数据。例如,可先限定检索式为“分类号+申请人”,得到满足该检索条件的数据集,在该数据集中筛选有效数据。若在该数据集中未能检索出可用数据,可进一步限定“分类号+产品名称+NOT申请人”的检索式,排除检索词为该申请人下的数据。此种方法不仅可以保证检索的查全率,在多数领域中,亦可较为快捷地检索到目标数据。
使用分类号与关键词结合限定检索范围,能够更加准确、高效地完成专利检索。S系统设有分类号查询器,不熟悉IPC分类体系的检索人员,可利用该工具查询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IPC大致分类号。此外,也可利用产品名称的关键词,通过浏览检索结果的方式,了解该类产品的IPC分类情况,进而确定IPC分类号的检索词,进一步限定检索范围。
本文通过介绍S系统在外观设计专利检索中的运用及策略,能够对使用S系统检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如今,外观设计专利检索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的审查员应善用资源,在检索过程中主动挖掘有效的检索信息,为更加准确而高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奠定基础。(李良平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