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包括哪些类别?各自应如何计价和核算?·存货变现损失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进口商品的采购成本是怎样构成的?自营进口和代理进口的会计处理有什么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流动资产,包括: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燃料等。企业的存货,应以所有权为归属标准,只要是在盘存日期内,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不论存放何处,均属企业存货范围。(案例如图)
数量单位:千克金额单位:元20**年摘要收入发出结存月日数量单位成本数量单位成本数量单位成本41月初结存20002.803购入15003.006产品生产直接耗用30009产品生产间接耗用20012购入20002.916委托外单位加工500(1)用先进先出法计算上例4月份甲材料发出实际成本。按先购入先发出顺序计算4月份甲材料发出的实际成本:发出材料实际成本=(2000×2.80+1000×3.00)+(200×3.00)+(300×3.00+200×2.9)=10680(元)4月份甲材料发出实际成本的会计分录如下:借:生产成本(2000×2.80+1000×3.O0)8600制造费用(200×3.00)600委托加工物资(300×3.00+200×2.9)1480贷:原材料10680材料明细账如图所示。
20**年凭证号摘要收入发出结存月日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41期初结存20002.8056003购入15003.00450035006发出200010002.803.00560030005009发出2003.0060030012购入20002.905800230016发出3002003.002.90900580180030合计35001030037001068018002.905220(2)用加权平均法计算4月份甲材料发出的实际成本。按期初和本期购入的材料数量、金额,算出以数量为权数的平均单位成本,再以此计算本期发出材料的总成本。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期初结存存货金额+本期收入存货金额)/(期初结存存货数量+本期收入存货数量)=(2000×2.80+1500×3.00+2000×2.90)/(2000+1500+2000)=15900/5500=2.89(元)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本月发出材料数量×加权平均单位成本=(3000+200+500)×2.89=10693(元)4月份甲材料发出实际成本的会计分录如下:借:生产成本(3000×2.89)8670制造费用(200×2.89)578委托加工物资(500×2.89)1445贷:原材料10693材料明细账如图所示。
20**年凭证号摘要收入发出结存月日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41期初结存20002.8056003购入15003.0045006发出30009发出20012购入20002.90580016发出50030合计35001030037002.891069318005207(3)用个别计价法计算4月份甲材料发出的实际成本。假设4月6日发出的甲材料3000千克中有2000千克是上月结存的,其余1000千克是4月3日购入的;4月9日发出的200千克是4月3日购入的;4月16日发出的500千克全部是4月12日购入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2000×2.80+1000×3.00)+(200×3.00)+(500×2.9)=10650(元)4月份甲材料发出实际成本的会计分录如下:借:生产成本(2000×2.80+1000×3.O0)8600制造费用(200×3.00)600委托加工物资(500×2.90)1450贷:原材料10650材料明细账如图所示。
××企业金额单位:元流动资产存货260000(按扣减存货跌价准备数填列)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
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CIF)为基础。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进口方负担的国外运杂费、保险费、佣金费用,计入商品的进价。商品到达我国口岸目的港后发生的应由进口外商投资企业负担的费用也应当计入进口商品成本。2)进口税金(1)进口关税。我国关税实行从价税制,因此,纳税前先要审定完税价格。所谓完税价格,是指为进出口货物缴纳关税而由海关审核确定的价格。进口货物是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CIF)作为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如果进口商品以CIF价格成交的,成交价格即是完税价格。如果进口商品以FOB价格成交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完税价格=(FOB价格+运费)÷(1-保险费率)如果进口商品以CFR价格成交的,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完税价格=CFR价格÷(1-保险费率)进口关税要计入商品的采购成本。(2)增值税及消费税。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我国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报关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进口商品的增值税应按组成计税价格征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交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消费税。征收消费税的税目只有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和小汽车等十一种产品,有的从量计征,有的从价计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由海关代征代缴。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