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毒杀的网红抚慰犬“Eddie”↑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年来,宠物狗伤人、虐杀猫狗等事件持续引发社会讨论。
武汉一小区4条狗被毒杀
宠物狗主人汪女士称:“星期五晚上我带狗出来遛,在草坪里面嗅了一下,第二天,它就像人哮喘一样喘,我养的是金毛,体积大,要是体积小(估计)也没命了。”
大家觉得其中有蹊跷,于是分头查看了狗狗经常玩耍的草坪,发现草坪里遗留了一些可疑的火腿肠。
宠物狗主人张女士:“就撒在我们外面的公共草坪上,火腿肠中间被切开,里面塞了一颗黄色的药片,后来检测这种药物的名字叫硝氯酚,主要是用作于猪马牛羊等大动物的驱虫,但是对于小动物来说,这个剂量过大,所以就会导致一些负面的症状。”
李女士表示,当晚包括她的两只狗在内,一共有4只狗在这片草坪玩耍后中毒死亡,另外还有两只狗症状较轻,送往医院后抢救过来了。
法律责任
据悉,投毒人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方面
在行政责任层面,投毒人可能因制造、使用危险物质而面临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刑事责任方面
在刑事责任层面,投毒人向宠物狗投毒,难免会投放有毒食物,将造成不特定的宠物狗或其他动物误食而死亡,更有甚者还会造成人的伤害,触犯《刑法》第114条规定。
《刑法》第114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若投毒人针对特定的宠物狗或其他动物,并非针对不特定的宠物狗或其他动物投毒,而且宠物狗或其他动物价值超过5000元的,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此罪追究投毒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民事责任方面
在民事责任层面,宠物狗属于他人财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投毒人投毒侵害了他人财物,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背后原因
毒杀宠物狗事件频发,这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根据11月1日武汉当地公安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两名违法行为人是周边的商户,他们因为觉得宠物狗在其店门口大小便影响生意,于是购买药物在小区草坪里投放。
近日,广东一位违法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因为宠物狗吵闹影响到了自己休息,于是做出了过激行为。而在面对违法的质疑时,她表示:“只对宠物有毒,对人无毒,违什么法?”
可见,毒杀宠物狗事件频发,多是由于一些人法治观点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人与宠物的关系所致。
在此呼吁所有人,一定要知法守法,不要做出出格行为;同时呼吁执法部门加大侦查力度,对投毒案件零容忍,迅速且严厉地打击投毒犯罪。
最后,还要提醒广大养宠人,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宠物,出门遛宠时,务必使用牵引绳,让宠物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活动,不要看手机。
尽量避免在人流密集或环境复杂的区域遛狗。并且,注意文明养宠,避免因自身不当行为引发他人对宠物的不满。
但愿每个小动物都能平安度过这个冬天!
据武汉市小动物保护协会统计,截至目前,武汉区域内已发现投毒事件的地点如下:
汉口:越秀国际金融汇小区汉口中山大道循礼门附近塔子湖马池路沿海丽水佳园百步亭金桥汇二期东西湖恒大城汉口天梨豪园大门附近
汉阳:汉阳十里玫瑰二期燎原悦府2区五栋附近蔡甸新中法同济医院汉阳晴川桥蔡甸三合剑桥城经开区万科金域蓝湾
武昌:福星惠誉·东湖城福星惠誉·东湖城拾光洪山区园林路地铁站附近青山123街坊小区武昌汪家墩附近群星城望湖路秋桂街四美塘公园华农光谷中心城杨泗港公园关西小区江夏栗庙广场光谷珞雄路地铁站光谷步行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