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炎热,高空抛物嫌疑人却穿着厚厚的冬季毛绒睡衣——
毛绒睡衣引发的猜测
一辆商务车就是停在此处马路边被砸破天窗
今年6月3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当天中午11时30分许,上海市静安区某小区六楼一居民往楼下抛衣物、拖把、镜子、灭火器等,楼下正好是一条马路,过往的一辆商务车的天窗被砸破。民警当场抓获了嫌疑人王某。经鉴定,车损价值人民币1300多元。
犯罪嫌疑人一直作有罪供述,现场民警、协管等人员的证言,路面监控视频、图片资料等,也可以证实高空抛物事实的发生。不过,我也有几个疑问:视频拍摄的整个抛物过程持续两三分钟,但是,并没拍到是谁抛的;目击证人指认物品是从六楼阳台抛出,且辨认出抛掷人就是居住在该阳台房屋内的王某,但该小区挨着马路,王某在六楼,从高度、距离推测,证人辨认出王某就是抛掷人的可信度有多少最后,王某居住的房子是合租的,住了好几个人,为何没有这些同住人的笔录案发时,他们是否看到王某有往楼下抛掷物品的行为,一来可以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二来可以进一步锁定王某就是作案犯罪嫌疑人。
与此同时,我又仔细看了民警抓捕王某时的执法记录视频。其中一个细节,更让我疑惑不已:案发当天天气很热,别人都穿短袖、衬衫,大中午的,王某却穿着一套厚厚的冬季毛绒睡衣,被抓时还歇斯底里地大喊大叫。这个人,不会精神有问题吧
想到这儿,我立即联系承办民警,请他们补充王某同住人的笔录,并询问王某是否有精神病史。承办民警却告诉我,她有过妨害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记录,没有精神病史,提审时也未发现异常。
我虽不是精神鉴定方面的专家,但因之前办过多起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平时也比较喜欢研究鉴定意见,所以大致知道,可以从一个人的言谈举止、表情神态、对答程度等情况,来初步评判一个人的精神状态。
第三天,我带着助理小周,一起来到看守所提审王某。从王某走进讯问室开始,我就仔细观察她,她目光呆滞,完全不像刚30岁出头的年轻人。她说她离婚了,刚从外地来上海打工,有个小孩,却不知道孩子在哪里。她请求我们联系她家人,却不知道家人联系方式,只是一个劲儿地说,想回家看小孩。当我问到不久前因何事被行政处罚时,她又捏着衣角答不出,有点扭捏和尴尬。
后来,她情绪逐渐稳定后,我慢慢问她案发当天的情形,她承认自己向楼下扔了东西,但否认了之前因嫌同住人说话声大才扔东西的说法,而更改为,因嫌楼下的人说话吵闹才扔东西,还和楼下的人对骂过。
提审结束时,我问小周:“你觉得怎样”“我觉得她精神肯定有问题!”小周说出了我的同感。虽然案件还在审查逮捕期间,但是审查逮捕阶段全面化审查是确保案件质效的关键。6月11日,经向领导提出后,我院申请对王某进行精神病鉴定,作出了暂停计算审查逮捕期限决定书。
近日,公安机关也送来了补侦材料,几名同住人的证言证实,当天实施高空抛物的人确为王某。
虽然因主体不适格,无法追究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但可以确定的是,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根据法律规定,如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可以由公安机关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接下来,对于王某是否具备强制医疗条件,我要开始引导公安机关重点就王某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这一角度开展补充侦查。
(口述/张忠平整理/苏双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5楼打牌闹矛盾扔桌椅砸伤路人
因为打牌与邻居起了冲突,借着酒劲将桌椅从25楼扔下后砸伤路人。8月5日,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今年3月23日中午,老严在家喝了点白酒,饭后,他来到小区楼下与朱某等人一起打牌。两局过后,因为规则问题,双方吵了起来,牌局也不欢而散。随后,朱某叫来了同小区的顾某等另外两人,因为25层的走廊里有以前打牌时放的桌椅,四人决定一起去楼上继续打牌。这让63岁的老严面子上挂不住了。
四人一局还没打完,只见老严气冲冲地上了楼,酒劲上头的老严掀翻了打牌的桌子。朱某等人知道老严喝了酒,不想与他吵,准备下楼回家。仍不解气的老严把打牌的桌椅砸烂后,拎起来就从窗户扔了出去。朱某等人见状急忙上前劝阻,但老严完全听不进去,扔向窗外的椅脚正好砸中了路过的张某。
87岁的张某,平时有在小区走路散步的习惯,这天他沿着平时经常走的小路散步,突然有东西砸在头上,张某顿时摔倒在地上。随后,又有东西掉下来,砸在其右臂上,张某的手臂当时就断了。
经鉴定,张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认识到自己闯了祸的老严自动投案,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范曾王丹)
高空抛下物料袋下方工友被砸死
站在四五米高的物料平台,违规操作将一捆重约30斤的物料吨袋向下抛扔,砸中下方正在施工的粉刷工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4月,工人老陈和几名工友在车间调度室附近粉刷墙面。调度室上方有一个高四五米的物料操作平台,老陈和工友粉刷的墙面正好就在物料平台下方。24日早晨,老陈粉刷完其中一面墙,正想沿着脚手架拐过去帮工友老李,一拐弯,却看到老李已从脚手架坠落,身旁还有一捆扎好的吨袋。此时,站在四五米高物料平台上的张某吓得浑身发抖,自己刚调到物料班才20天,竟然砸死了人。
张某原是车间的行车司机,2019年4月初,他被调到物料班,负责平台上料、回收吨袋、打扫卫生。厂里吨袋都是回收利用,每次投料后,工人要把物料吨袋收集捆扎好再送回仓库。按照安全规定,捆扎好的吨袋应该从平台上拿下来,或用吊车吊下来。但工人往往图省事,就直接将捆扎好的吨袋从平台一个死角扔下来,然后再拉到仓库。
出事当天,张某和往常一样,往下瞅了一眼,没见到有人,就顺手把一捆袋子扔了下去,致使正在2米高的脚手架上施工的老李受伤致死。
(檀杉杉范海波)
见楼下没有行人半夜抛下垃圾袋
为贪图方便,直接将垃圾袋从7楼窗户扔下,砸中楼下的一辆黑色轿车,造成轿车前挡风玻璃、引擎盖、车头右侧不同程度损坏。8月5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对该起高空抛物案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胡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5月6日晚,市民江某路过一家洗车店时注意到,路边一辆黑色轿车车头上有一个白色垃圾袋,垃圾袋看上去很重,把挡风玻璃都砸碎了,于是报警。民警接报后,通过翻找垃圾袋,判断楼上住户胡某有作案嫌疑,遂传唤其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胡某供述,当晚自己在外喝了几两白酒,回到家收拾屋子时不小心将一个空酒瓶摔在地上。他将碎玻璃连同其他生活垃圾,一起装进一个白色垃圾袋内,可又懒得出门扔垃圾,于是,他探出窗外看了一下楼下,见没有行人路过,就将垃圾袋扔了下去,之后就上床睡觉了。经鉴定,该案直接物损为2205元。
胡某的家位于商业区上盖的公寓楼,该商业区里有各种餐饮、娱乐、生活等店铺,夜间人流量较大。胡某明知高空抛物可能造成人伤或物损,仍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
(俞如宇)
法条链接
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如下意见。
……
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