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8日,烟台市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蓬莱区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中队执法人员配合蓬莱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核查投诉举报,对蓬莱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对举报的售卖假药行为予以否认,陈述店内兽药是养殖场自用,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成立。但调查发现养殖场自用兽药中含呼替静替米考星预混剂、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氟苯尼考粉及猪瘟疫苗、伪狂犬疫苗在内5个品种兽用处方药,涉及药品货值239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以及《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烟台市蓬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经典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部分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者,一般都经营养殖场,具有较强的反调查意识,现场发现的兽药多称自用,经营行为很难查实。本案另辟蹊径,查处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本此案的办理为有效打击兽药违法行为,规范兽药经营、使用行为提供了新思路。
关于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有哪些规定
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第2号),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标识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
兽用处方药的开具和营销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
以下三种情况除外: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处方笺应符合有关要求并保存二年以上。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兽用处方药的监管
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