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乡镇监督管理所、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管理机制,维护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落实各方职责,提升农贸市场的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八项管理制度,请各所认真学习,搞好宣传,并严格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质量安全监管。
附件:1、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管理制度
2、农贸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3、农贸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4、农贸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5、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制度
6、农贸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7、农贸市场巡查制度
8、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旺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1: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管理制度
二、农贸市场开办者作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设立农药残留检测室,配备农残快速检测设备和专兼职检测人员。
三、检测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检测前清洗双
手,着装整洁;检测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检测技术要求规范
操作,确保检测的准确性。
四、农贸市场实行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抽检制度,每天随机抽取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样品(具体抽取数量各菜市场依据实际自行确定),对农药残留情况进行检测,并对每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建立档案。
五、样品检测时如发现农残超标,应立即重新复检二次。如全部不合格则判定为该样品速检不合格。市场主办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制止其出售或转移,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六、农贸市场实行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公示制度,各农贸市场应选取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每天将抽检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2:
农贸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场经营和食品流通管理,更好地规范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方式,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结合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证照,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的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随附进货票据和下列证明材料: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相应的产地证明;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销货地出具的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或产品合格证明;
(三)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专用标志和有效认证等级证书;
(四)进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五)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附件3:
农贸市场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如实记录并保存市场内的公示信息,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附件4:
农贸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措施,以减轻危害,消除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超过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标明保质期限的食用农产品;
8、无中文标签的进口肉类制品;
9、其他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附件5:
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制度
为加强市场卫生管理,搞好市场卫生及消毒工作,以保障和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主办方负责市场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并配备专职的保洁员,实现“网格化管理”。
二、市场必须坚持每天清扫,由保洁员在当天收市后清扫、冲洗,做到场内无过夜垃圾;市场内所有摊位在当天收市后要刷洗干净,定期用消毒液擦洗。
三、市场必须坚持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蟑螂、灭菌等防疫消杀;对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四、各类经营设施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清洗并做到防蝇、防尘、防蟑螂、防鼠,保持市场内空气流通,通风换气。
六、市场要坚持经常性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经营户搞好清洁保洁工作,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记录备查。
附件6:
农贸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定本制度。
二、入场经营的食品经营者必须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
准的证明文件和进货发票(进货台账必须保存两年以上)。
四、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
事项。
五、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六、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附件7:
农贸市场巡查制度
第一条、农贸市场巡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及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经营主体、场内各种交易行为进行巡回检查,规范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二条、农贸市场巡查以日常巡查为主,当在巡查中发现较大问题或根据上级要求或指示,可组织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四条、农贸市场巡查实行痕迹管理。巡查后应向被巡查单位反馈书式巡查意见,指出问题,限定整改期限,由被巡查单位签收确认。
第五条、农贸市场巡查监管事项具体包括:
1、市内经营者经营资格是否合法;
2、市场内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亮证亮照经营;
3、市场主办单位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是否明确食品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履行报告制度;
4、市场内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否建立进货台帐;
5、市场内自产自销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进销货台帐;
6、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按食品安全法要求贮存、销售散装食品;
7、市场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否标明法定事项;
8、市场内是否存在“三无”、过期、变质食品;
9、市场内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物品和禁止性行为;
10、其他法律、法规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事项。
第六条、巡查人员巡查时对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违章行为,可当场告知当事人如何接受处理。对发现的须立案查处的,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及时处置。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巡查的督导检查,严明巡查纪律。
附件8: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结合市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市场开办者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二、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安全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四、市场开办者应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五、市场开办者应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每天对市场上经营的食品或农副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督促经营者依法办理。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