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地址:南宁市万泰隆建材市场D4栋9号铺面
该经营部销售的以上灯具货值金额共6925元,违法所得701.1元。
另查明,当事人从2020年2月20日开始租赁南宁市万泰隆建材市场D4栋9号铺面,2020年4月1日开始对外经营,至2020年11月13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未办理营业执照。因为当事人刚开始经营不久,都没有做账,没有做销售记录,经营额估算是四至五万元,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0年11月24日,当事人取得了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的“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之祥五金店”的营业执照。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存在无照经营和销售未经认证室内取暖器及照明灯具的违法行为,无照经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未经认证的室内取暖器和照明灯具的货值金额共6925元,违法所得70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3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无照经营和销售未经认证灯具的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0〕300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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