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北京小食杂店不得现场制售,所以煎饼果子鸡蛋灌饼全没了?
这是真的吗?
北京即将落地的小规模食品经营新政
引发网友热议
网友担心煎饼果子鸡蛋灌饼消失
能否吃上早餐将成为问题
网友担心,街边的煎饼、烧饼、凉皮、
糖葫芦这些,是不是以后也要绝迹了
当然不是!
小食杂店不得现场制售
我们还能买到早餐吗?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其中第三条首先做了一下定义:
1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也就是不连锁的小饭店)
2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也就是不连锁的小卖部)
3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也就是流动餐车)
大家质疑的“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来自《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款:
第十九条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针对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
没有这样的规定
综合起来,意思就明确了
小卖部不能摊煎饼蒸包子炸油条做豆脑煮玉米,小饭店可以;
至于各种连锁便利店,并不属于本规定管辖。
所以,7月1日起,大家仍然可以在楼下的小饭店、便利店和早餐车买到现做早餐,这一点没有变化;
变化的是,你只能在小卖部买到包装好的成品,不能买到现做的食品了。
关切!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都有哪些内容?
一
小作坊
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
开办小作坊需符合的条件
本市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品种目录管理。食品品种目录及其相应生产加工要求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
开办小作坊,应当符合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品种目录,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卫生环境保持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2)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必要的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卫生防护设施,食品加工区内具有保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的设施,生产过程中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应当具有相应的温度控制设备或者设施;
(3)生产场所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设备或者设施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有害物或者不洁物;
(4)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工艺程序。
小作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
小作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食品原料应当具有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定期进行食品检验,检验期限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首批生产加工的食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以及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出厂销售的食品为预包装食品;
(6)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标签;
(7)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
(8)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对食品进行分装。
违反规定的惩罚
小作坊违反本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
小餐饮店
不得圈养、宰杀禽畜类动物
开办小餐饮店需符合的条件
开办小餐饮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符合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卫生环境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备,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分餐操作的,应当设有专间并配备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冷冻设备等;
(3)加工场所布局合理,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粗加工、烹饪、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等功能区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制作产生交叉污染。
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
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应当定位存放,并贴有区分标识或者能够明显区分;
(2)加工、制作食品,应当生熟分开,食品工具用具专用;
(3)专间内不得存放未清洗的原料;
(4)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5)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备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具、饮具或者集中式消毒餐具、饮具;
(6)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禽畜类动物;
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
小食杂店
不得现场制售食品物
开办小食杂店需提交的材料
开办小食杂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拟经营食品类别的说明;
(2)经营场所平面图;
(3)食品安全承诺书。
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备案。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废弃物密闭收集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3)销售散装食品所配备的洗手、干手设备,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所配备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以及销售散装熟食的独立操作间内专用清洗消毒设备和给排水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4)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5)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
食品摊贩
不得经营冷荤凉菜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规定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
(3)不得超出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定标准,加强许可备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及其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60㎡(含60㎡),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第四条本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管理;对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备案。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全程电子化办理和电子证书发放进程。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店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告知承诺先证后核制度,并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在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小餐饮店许可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
鼓励小餐饮店按照“阳光餐饮”工程建设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申请小作坊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申请许可类别;小作坊的生产许可类别应当符合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
申请小餐饮店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对面积不足60㎡的小餐饮店申请生食类与热食类、冷食类、糕点类、自制饮品类制售项目复合经营的,要谨慎许可。
第八条小作坊、小餐饮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小作坊、小餐饮店许可申请书(表);
(二)申请办理小餐饮店许可的,还应根据要求提供经营场所的具体位置(如方位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与食品经营相适应)、操作流程等文件。
第九条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条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由SP(“食品”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编号、2位区编号、2位街乡镇(街道)编号、小餐饮店6位顺序编号、1位校验编号(小作坊4位食品类别编号、3位顺序号)。
第十二条发放《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小作坊、小餐饮店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以及生产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小作坊生产场所迁出原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的,应向迁入地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新申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小餐饮店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经营许可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店终止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小作坊、小餐饮店生产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示30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注销。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七条小食杂店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小食杂店备案表;
(二)经营场所平面图(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布局、主要尺寸、面积);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备案部门对小食杂店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发放《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
备案部门应在小食杂店办理备案时主动告知其应具备的食品经营条件、需履行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内容。
小食杂店取得《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后应当在备案卡载明的事项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有效期为3年。《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应当载明编号、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备案机关、发放日期、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等信息。
《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编号由SZ(“食杂”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成。
第二十一条发放《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小食杂店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备案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小食杂店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小食杂店备案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备案卡编号不变,原备案卡收回。
第二十四条小食杂店需要延续备案卡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备案部门办理延续。备案卡到期未延续且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备案部门应当根据小食杂店的延续申请,对符合标准的小食杂店当场颁发新的备案卡,编号不变,发放日期为作出延续决定的日期,原备案卡收回。
第二十五条已办理小食杂店备案卡的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或者其食品经营规模、条件、食品经营项目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的,应当主动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
办理注销小食杂店备案卡的,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二)原小食杂店备案卡。
第二十六条小食杂店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小食杂店备案卡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备案卡自行失效。原备案部门应填写《小食杂店备案卡注销审批表》直接办理小食杂店备案卡注销手续,同时在备案系统中标注备案卡失效。
第二十七条小食杂店终止食品经营活动,或者其食品经营规模、条件、食品经营项目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小食杂店的认定标准,但未办理备案卡注销且备案卡仍在有效期内的,小食杂店所在地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经营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注销的,原备案部门填写《小食杂店备案卡注销审批表》直接办理小食杂店备案卡注销手续,同时在备案系统中标注备案卡失效。
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前,小食杂店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继续有效;期间变更或到期需延续的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食杂店申请备案的,应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后申请备案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点表》的检查项目开展,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一条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小作坊、小餐饮店许可核发、变更、延续,或者小食杂店取得备案卡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开展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小食杂店因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发生变化重新办理备案卡的,应在发放备案卡一个月内,对其发生变化的事项进行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小作坊、小餐饮店监督检查结果合格但存在整改项目的,应当在1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小作坊、小餐饮店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应当在1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整改结果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小作坊、小餐饮店整改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仍不合格,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撤销其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示30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注销。
(三)小食杂店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风险分级管理,按照本市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对小作坊、小餐饮店进行风险分级。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原备案部门应及时办理小食杂店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存在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备案的有关材料和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归入其监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备案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连锁方式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同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
小规模食品生产
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有生产经营行为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生产经营行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2)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3)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5)违反国家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6)生产制作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7)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食品;
(8)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9)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0)生产制作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2)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3)采购、销售本款第一项、第五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情形的食品,或者使用上述食品作为食品原料;
(14)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15)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继续生产经营;
(16)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凭证或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
有专用的称量器具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5
追究法律责任
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有权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措施。
6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或者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原许可部门撤销许可;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
六
你问我答
这些问题一定要搞清楚
关于小作坊
Q:
哪些食品经营者可以称为小作坊?
A:
食品小作坊是指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如何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小作坊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承诺告知和先证后核制度。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前,应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包括申请许可类别,符合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品种目录。小作坊生产者应主动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符合小作坊生产加工要求,具备持续食品安全的条件和能力,并对生产的食品安全做出承诺。
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只要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对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包装有什么具体要求?
小作坊出厂销售的食品为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贮存条件、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保健功能。
关于小食杂店
哪些食品经营者可以称为小食杂店?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于60㎡(含60㎡),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小食杂店开业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2019年7月1日起,本市对小食杂店实施备案管理,小食杂店开办者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备案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小食杂店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小食杂店只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小食杂店,不需要办理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食杂店,需要在7月1日去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吗?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前,已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小食杂店按照自愿原则,自行决定是否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小食杂店办理备案的,应当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食杂店不办理备案的,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
小食杂店不办理备案,会被处罚吗?
小食杂店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小餐饮店
哪些食品经营者可以称为小餐饮店?
开一家小餐饮店需要办什么办手续?
开一家小餐饮店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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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告诉大家好消息:
只要是合规经营的,无论小餐饮店还是食品摊贩,新规会让其发展更加规范,网友担心的烤串、煎饼果子、凉皮,不会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