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措施,指导、检查、推动镇(街道)、功能区和有关部门(单位)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信息安全整体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和推进工业企业信息化工作,负责推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2.民族宗教团体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和帮助民族宗教团体加强业务管理和自身建设。
市民政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登记管理。
3.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核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的监督管理。
4.电子政务
市大数据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承担全市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的统筹规划、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提出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需求,具体组织推进建设和应用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网站内容建设。
市委网信办: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工作,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统筹协调政务网络管理。
5.清洁取暖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市建设局:负责编制清洁取暖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指导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工程组织实施。督促就“煤改气”工程配套城镇燃气气源及城镇燃气管网建设改造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对接落实,按照“先合同、后改造”原则合理推进“煤改气”工作。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用户建筑节能改造。定期调度上报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做好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集中供暖热源达标排放情况执法监管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城乡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清洁供暖设备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促进产业升级。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城乡养老院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城乡清洁取暖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有关项目的用地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的运输服务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卫生室等清洁取暖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清洁取暖和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建设的金融服务保障工作。
6.节能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协调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市建设局: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7.油气管道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承担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全市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危害管道保护安全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非法占有、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应急局: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油气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参与较大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压力管道设计、管道元件制造、管道安装单位资质的行政许可。加强油气输送管道质量制造环节的监督工作,严格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查。配合省级以上法定油气输送管道登记管理机构督促管道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管道检验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按权限加强管道周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建设工程的违法施工行为。
市自然资源局:按权限依法做好管道临时用地和建设用地、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批工作,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选线方案的审核,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活动。
市水利局:负责依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提出有关影响防洪安全的审查意见,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违法采矿、采砂行为。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8.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使用方案,并跟踪检查和年度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调控需要统筹安排价格调节基金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使用方案。
9.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制度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做好小麦收获工作,及时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10.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汽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加油站点加强安全防范,依法查处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严厉打击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督促成品油零售企业依法依规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市应急局:加强对汽油加油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11.电动自行车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管理,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负责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市公安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1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和国家重点调控行业的内资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由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备案,其他内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备案。
市发展改革局: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备案。
13.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15.职业教育部分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教育中的技工教育工作。
16.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市教育体育局:市教育体育局是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承担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协调、组织工作任务,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负责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和办园行为规范、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治理、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指导、家校合作共育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等工作;负责查处民政部门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超范围开展经营业务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的治理工作;负责查处批准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超范围开展业务经营等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所使用的具有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17.防止未成年人溺水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加强未成年人防溺水安全教育,全面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作为学生必修课程,通过集中讲座、案例警示、应急演练、专题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养成安全习惯。组织学生到安全教育基地、体验馆进行实景体验等方式,增强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幼儿真正掌握自救互救技能。通过推门听课、问卷调查、随机访谈等形式,随机督导检查安全教育等课程开设情况,并将安全教育课程开设、安全演练纳入义务教育群众满意度评价。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移交手续,配合水利部门落实管护主体和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
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18.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试卷清点、运送、保管、交接,以及考务培训、考务组织等环节安全保障工作。负责考试作弊查处、舆情处理。负责学生诚信考试教育和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牵头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市公安局: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维护考试期间考点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试卷运送、保管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考试期间与教育部门联合值班。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点周边电磁环境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市卫生健康局:配合考试体检工作,负责流行疾病的宣传、预防、治疗和控制等卫生防疫工作,密切注意公共卫生动态,为考点提供有力医疗保障,为残疾考生申请合理考试便利提供参考意见。
市委保密办:负责提供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技术支持。
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控教育招生考试宣传导向,协调各新闻媒体。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19.校车安全管理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指导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依法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审验和校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依法发放校车标牌;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集中接送学生上下学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转让、挪用校车标牌以及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等扰乱校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保障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协助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并提出意见;发展城乡统筹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改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20.志愿服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志愿服务,牵头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队伍,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
21.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市民政局:负责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日常工作。与市委组织部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主体、程序、内容的督促检查。指导做好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和推广工作。
市委组织部:与市民政局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市委政法委:指导针对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等内容。
市文明办:指导做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开展模范村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等内容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市司法局: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履行村规民约监督作用。
市妇联:指导做好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等内容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
22.村务公开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在村务公开中发现的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财务公开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做好农村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征收、征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市镇、街道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做好实施农村卫生政策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做好生态环境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为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承担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保障服务具体工作。拟订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计划;承担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调配、管理、服务和权属登记、统计等工作。承担公务用车保障服务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参与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承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的保障工作。
24.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管理
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承担护理初级(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25.权限内外国人来胶工作政策及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挂市科学技术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牌子)贯彻执行权限内外国人来胶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挂市科学技术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牌子)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挂市科学技术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牌子)拟订。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按照省、青岛市规定办理。
26.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幼儿园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确认、拨付、监管工作;承担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调查研究、业务指导、情况调度、信息服务等工作。负责企业退休教师统筹外项目补助的审核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核定及发放。
27.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28.无障碍环境建设
市残联:负责主动了解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活动,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无障碍信息技术应用,指导无障碍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或者聋人手语新闻。
29.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投资项目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区治理、养老设施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发动居民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社会治安管理、治安防控设施完善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开展老旧小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指导简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家政服务、便利店、社区商业发展。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教育事业发展。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老旧小区医疗服务。
30.污水处理回用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排水等专项规划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配套建设工作。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指导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责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作。
3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井道等土建工程建设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
32.违法超限超载治理
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站(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接受检测,并依据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称重,并监督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行为。
33.节约用水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落实节约用水标准,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与节水型城市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参与拟订节水规划政策,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水工作,参与拟订节水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工业节水有关标准,发布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落实工业节水工作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农村节水工作,参与拟订节水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生产节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水工作的要求。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水工作要求。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34.水资源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市自然资源登记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健全全市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承担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35.自然保护地监管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开展执法。
36.生物多样性保护
37.野生动植物保护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培植,经营利用等工作。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协调、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进行监督检查。
38.不动产登记
39.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
4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41.矿井关闭监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应急局:负责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非法矿井进行查处。
42.采空区治理
市自然资源局: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机构,研究制定治理方案。
市应急局: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市应急局牵头,督促镇(街道)、功能区管理机构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43.河道采砂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等进行监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44.矿泉水和地热水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对水资源进行限量控制。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采矿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实施限量开采,落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45.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有关监测工作。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各部门应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6.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资源信息。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评价等工作,发布水环境信息,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强入海河湖污染防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两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47.农村水利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和大中型灌排泵站工程建设与改造。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负责农田灌溉排水、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48.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加强村庄规划工作。
市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清理村庄私搭乱建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农村通户道路建设工作。
49.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食用水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和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市综合执法局:行使农业行政管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0.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食用菌种、蚕种、种畜禽的监督管理以及肥料、农用膜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渔业投入品质量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5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
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53.职业卫生监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以及对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给予救助。
市医疗保障局: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54.老年人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贯彻落实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政府规章以及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55.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56.餐饮器具集中清洗消毒监管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及包装标识进行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
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57.消费预付卡退卡退费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预收款式消费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企业法人开展预付卡业务的监管,查处违反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等违规行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预付卡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健全落实商业预付卡收费、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加强对全市涉体企业、单项体育协会、民办非企业体育单位(各类体育俱乐部)的行业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涉体单位预付卡消费领域纠纷调处工作。
58.网络订餐纠纷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监督,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违反食品(不含特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规范提供外送服务的经营活动,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加强餐饮经营者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制度,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59.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务部门的提请,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与驻外使(领)馆联系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反馈有关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犯罪行为的查处。
60.烈士褒扬以及烈属抚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61.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市退役军人局: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督促落实等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做好为符合报考资格的退役军人高校招生报名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
62.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落户等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等工作,配合市退役军人局拟订及落实市属企业安置计划。
63.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查处
市医疗保障局: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多收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责令退回多收取的医保基金,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患者退还多收价款并作出行政处罚。
64.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合理超支分担落实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完善总额控制办法,提高总额控制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组织完善与总额控制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各地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确定医疗机构留用和超支分担资金数额。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对结余留用和医保基金超支中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份额及时作财务处理。
65.依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依法查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待遇)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市公安局:对医保部门移送的欺诈骗保违法犯罪线索,依法进行审查,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治安或者刑事处理。
66.救灾物资管理
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67.危险化学品监管
市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办理。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对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后的监管,负责对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行政审批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
68.自然灾害防救
69.餐厨废弃物管理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范管理。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利用和处理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
70.药品流通行业管理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依法受理、审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
71.中药监管
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使用末端环节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药事管理服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中药流通使用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管理,加强中药饮片经营行为监管。组织开展中药流通使用环节不良反应监测和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中药流通使用环节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中药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中药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中药材良种选育和推广。负责中药材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农药、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药材无公害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对中药材种植区域进行抽检,监控种植过程中中药材的活性成分、重金属及农药残留变化,加强对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的管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染色增重等不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的中药材流入市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中药工业行业管理,组织扶持中药材生产。
72.餐饮业行业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制定餐饮行业规划、发展政策,开展行业统计,引导行业发展,按规定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餐饮服务行业的许可。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九小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73.煤炭质量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指导无照经营煤炭、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的查处工作。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煤炭使用环节的环境监管,对工业企业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单位进行处罚。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煤炭生产加工工作和煤炭质量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对商品煤进行抽检。查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煤矿及煤炭经营企业。
74.价格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服务并收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通过成本监审、规范定价程序、推进信息公开以及跟踪评估等方式对政府定价商品和收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75.价格和收费公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收费公示牌的形式监制。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示牌中涉及政府管价商品和收费政策需要进行认定的事项。
76.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旅游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7.肥料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违法行为。
78.食盐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盐业行业和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79.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80.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对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联网监管,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监控,对其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违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81.拍卖监督管理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82.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合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83.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负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85.烟花爆竹监管
市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查处非法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86.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产品质量监管
市建设局:负责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处罚。负责对违反《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弄虚作假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88.消毒产品监管
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以及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89.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查处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行为。
90.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市委网信办:负责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拟订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市公安局:负责侦查和打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不含外资)。
91.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上级部门实施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和车辆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对违反准入管理规定的企业督促整改。
市公安局:负责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负责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和车站(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负责查处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负责查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行为。负责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完善车辆的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9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能力保持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93.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94.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指导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负责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督管理。
95.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追溯体系建设。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领域的追溯体系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
96.药品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做出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97.集贸市场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贸流通行业规划的编制及行业管理职能。涉及需要向商务部、省商务厅、青岛市商务局争取的商贸流通项目及政策支持仍由市商务局对口上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集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制定集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负责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等集贸市场管理职能。
98.成品油监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检查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市应急局:负责成品油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
99.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两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00.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01.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推动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102.“僵尸车”清理整顿
市公安局:负责城市道路上的“僵尸车”清理工作,负责有关“僵尸车”基本情况的信息核对。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居民楼院等公共区域的“僵尸车”清理工作。
两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103.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监管
市民政局:负责对在殡仪馆、公墓和怀念堂等殡葬场所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责令停止,并进行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封建迷信丧葬祭奠物品,按规定进行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在森林、林地焚烧或者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责令停止,并进行处罚。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在城市绿地、道路、广场、居民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公安局:在行驶的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成立丧葬移风易俗基层社会组织并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将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104.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餐饮服务场所,药品零售经营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对提供住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服务的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文化、艺术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
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负责对教育机构、对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培训机构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等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的监督管理。
10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市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农村公共供水价格核准进行工作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补助、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等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并监督检查区(市)对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按照国家、省和青岛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牵头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对农村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管,协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好辖区内供水设施维护等。
106.市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工作衔接
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审批行为和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许可权利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市行政审批局和审批服务事项划出部门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按照《中共胶州市委、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各部门应当加强衔接配合,绝不允许推卸责任、绝不允许出现监管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