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两个定义都强调“不含现做现卖”,但有的地方立法如湖南将小作坊分为制售分离的小作坊和现场制售的小作坊。
0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经营范围
2010年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发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于其自身生产条件和能力所限,有必要对其可以生产加工的食品范围进行限定。为确保安全,应当原则上禁止或者限制其生产加工高风险食品。从已有的地方立法来看,黑龙江、北京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准予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贵州、吉林规定监管部门应当编制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湖南规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上即所谓的高风险食品)。北京规定对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
03
小作坊的市场准入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否应当取得许可呢?《纪要》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可以不实施行政许可,但应当实行备案管理。
04
食品安全出问题,怎样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是新增加内容: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目前对新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有两种解读:(一)地方性法规除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外,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罚款可以作出完全不同于新法关于罚款的规定。(二)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新《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中如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地方性法规也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罚款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