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6文号梅政〔2024〕26号关键词文件下载时效关于印发《梅花镇全面应用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村(社区),镇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加强社会面小场所安全监管的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应用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的通知》(苏安办〔2024〕8号)《宿迁市全面应用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工作实施方案》(宿安发〔2024〕13号)要求,关于印发《泗洪县全面应用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安发〔2024〕3号),根据镇政府主要领导指示,镇安委会研究制定《梅花镇全面应用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
?
泗洪县梅花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
梅花镇全面应用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
系统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面小场所安全监管,全面推广应用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特制定梅花镇全面应用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是推进社会面小场所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安全治理数字化转型,提升基层安全治理和应急管理能力的必要手段,是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迫切需要,是我镇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2024年全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力抓好系统的落地应用。主要实现三个目标:一是今年5月底前,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通过应用系统全面摸清社会面小场所(定义范围详见附件1)底数;二是今年11月底前,建立全镇各类小场所安全治理责任体系,准确辨识小场所安全风险,排查整治隐患,严防“小隐患”酿成“大事故”;三是从2025年起,进一步健全完善系统应用的常态、长效制度措施,实现社会面小场所的全过程、全链条安全治理。
二、工作步骤
(二)深入摸清底数(4月1日至5月底)。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基层工作人员开展拉网式、起底式走访摸排,全面摸清本辖区、行业领域范围内餐饮、旅馆、商超、社会服务场所、维修场所、医疗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娱乐场所、仓储场所、小生产加工厂(家庭作坊)、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单位和其他场所等12类小场所基础信息,并全部采集录入系统。镇安委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完善“一场所一档”,强化跟踪调度,及时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确保小场所信息采集全覆盖、无盲区。
(四)隐患排查治理(7月1日至11月底)。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推动小场所安全自查,指导督促各类小场所通过系统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消防、用火、用电、用气等全方位安全自查,每日认真落实“五看”〔看火源是否关闭,看非必要电源是否关闭,看气源是否关闭,看电动自行车(电瓶)是否在室内停(摆)放或充电,看安全出口或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改,做到安全经营。强化属地安全巡查,村(社区)督促安全巡查员通过系统准确辨识职责包干范围内的小场所安全风险,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安全巡查,排查上报安全隐患,推动小场所整改到位。加强部门执法检查,针对未整改、难整改的隐患,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村(社区)建立隐患清单和跟踪核查督办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督促小场所闭环整改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各村(社区)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社会面小场所信息采集、责任划分、隐患排查等工作,统筹安排、整合力量,调动网格员、社工、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等基层工作人员参与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确保各类小场所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加强各级安委办人员力量配备,确保系统应用各项工作有专门人员全面协调推进;要坚持正向激励,加大工作经费保障,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加强督导考核。镇安委办将系统应用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和督导检查内容,通过建立月度、季度通报制度,开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交叉互查等方式,对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系统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镇安委办、消委办要同步调度村(社区)社会面小场所安全自查、巡查和隐患整治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系统应用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特别是村(社区)要组织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培训,提升小场所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上报质效。
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由省安委会统一建设,各有关单位不再重复建设,已有类似系统的按照省安委办制定的数据标准进行对接,确保上下一致、数据规范、实时更新。省安委办、消委办制发全省统一样式的“场所安全信息公示牌”,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在各类小场所张贴,开展“码上管理”。
附件:1.社会面小场所定义及分类
2.???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功能概况
附件1
社会面小场所定义及分类
社会面小场所:主要指社会面沿街的“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包括餐饮、旅馆、商超、社会服务、维修、医疗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娱乐、仓储、小生产加工(家庭作坊)、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其他等12类场所。原则上不包括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中已录入的企业,以及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监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餐饮
1.正餐:指在一定场所内提供以中餐、晚餐为主的各种中西式炒菜和主食,并由服务员送餐上桌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
2.快餐:指在一定场所内或通过特定设备提供快捷、便利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
3.饮料及冷饮:指在一定场所内以提供饮料和冷饮为主的店铺,包括茶馆、咖啡馆、酒吧等。
4.餐饮配送:指根据协议或合同,为民航、铁路、学校、公司、机关等机构提供餐饮配送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5.外卖送餐:指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单据的生产经营单位。
6.小吃:指提供全天就餐的简便餐饮服务,包括路边小饭馆、农家饭馆、流动餐饮和单一小吃等餐饮服务。
7.其他餐饮:指其他未列明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
二、旅馆
1.旅游饭店: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旅游饭店和具有同等质量、水平的饭店。
2.一般旅馆:指不具备评定旅游饭店和同等水平饭店的一般旅馆。
3.经济型连锁酒店:指以客房为唯一或核心产品,以连锁为经营模式,统一装修风格,统一服务标准,面向大众、价格经济、满足消费者在外出住宿时对安全、卫生、便捷等方面基本要求的并具有国际接待水准的有限服务型住宿企业。
4.民宿:指城乡居民及社会机构利用闲置房屋开展的住宿活动和短期出租公寓服务。
5.露营地:指在游览景区或其他地区,为自驾游、自行车游客及其他游客外出旅行提供使用自备露营设施(如帐篷、房车)或租借小木屋、移动别墅、房车等住宿和生活场所。
6.其他旅馆:指包括电竞酒店等其他未列明的旅馆生产经营单位。
三、商超
1.小市场:指经营生鲜、食品、日用品等大众化实用品的以小市场形式的生产经营综合体。
2.便利店:指以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以小型超市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
3.食品、饮品及烟草制品专售店:指专门经营粮油、食品、饮品及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4.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售店:指专门经营纺织面料、纺织品、服装、鞋、帽及各种生活日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5.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售店:指专门经营文具、体育用品、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首饰、工艺美术品、收藏品、照相器材及其他文化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6.医药及医疗器材专售店:指专门经营各种化学药品、生物药品、中药、医疗用品及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
7.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店:指专门经营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及其部件、零配件及燃料、燃气、汽车充电桩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8.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售店:指专门经营家用电器和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通信设备、电子元器件及办公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
9.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售店:指专门经营五金用品、家具和装修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
10.生活用燃料零售店:指从事生活用煤、煤油、酒精、薪柴、木炭以及罐装液化石油气等专售的生产经营单位。
11.其他商超:指包括眼镜店、花店、渔具店、劳保用具店、礼品回收等其他未列明的商超生产经营单位。
四、社会服务场所
1.托儿所:指社会、街道、个人办的面向幼儿、少儿看护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2.民政服务机构:指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生活无着流浪儿童等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干部休养所、养老院、精神康复中心、康养中心、儿童救助中心等。
3.家政公司:指提供钟点工和居住在雇主家里的家政劳动者等的生产经营单位。
4.洗染店:指专营的干洗、湿洗生产经营单位。
5.理发及美容店:指专业理发、美发、美容、美甲、刺青纹身等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6.洗浴和保健养生场馆:指专业洗浴以及温泉、水疗等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8.婚介婚庆服务单位:指婚姻介绍、婚庆典礼等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9.殡葬服务单位:指与殡葬有关各类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10.房产中介租赁公司:指提供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租赁等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11.邮局及快递服务站:指提供信件、印刷品、包裹、汇兑、报刊发行等邮政单位,以及快递服务和其他寄递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12.其他服务单位:指包括月子中心、清洁服务店、宠物服务店、旅游服务公司、装饰装修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开锁服务等其他未列明的服务生产经营单位。
五、维修场所
1.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维修店:指汽车修理厂及路边门店的专业修理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上油、充气、打蜡、抛光、喷漆、清洗、换零配件、出售零部件等服务,不包括汽车回厂拆卸、改装、大修的活动。
2.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店:指提供计算机及各种办公设备修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3.家用电器修理店:指提供电视、音响等家用视频、音频产品,洗衣机、电冰箱、空调等日用电器维修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医疗机构
1.小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所)等。
3.专业公共卫生服务: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4.其他医疗机构:指包括健康体检、临床检验、医养中心等其他未列明的医疗机构。
七、教育培训机构
1.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由教育部门、人社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批准举办,或由社会机构举办的为提高就业人员就业技能的就业前的培训和其他技能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2.体育培训机构:指提供球类、健身类等各类体育运动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健身房等。
3.文化艺术培训机构:指提供音乐、美术、舞蹈等各类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4.科技竞赛培训机构:指提供科技竞赛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5.教育辅助服务机构:指提供教育检测、评价、考试、招生、出国留学等服务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教育机构:指包括宗教院校等其他未列明的教育机构。
八、娱乐场所
1.室内娱乐活动场所:指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棋牌室和其他提供室内娱乐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2.游乐园:指配有大型娱乐设施室外娱乐活动的生产经营场所。
3.剧本类活动场所:指提供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兴娱乐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4.彩票店(站):指提供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和其他彩票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5.娱乐中介服务机构:指提供文化活动、体育表演等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娱乐场所:指其他未列明的娱乐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公园、海滩和旅游景点内小型设施的娱乐活动生产经营单位。
九、仓储场所
1.低温仓储场所:指储存经营冷藏冷冻物品等低温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冷库等。
2.危险品仓储场所:指储存经营具有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油气、危险化学品等仓储场所。
3.农产品仓储场所:指储存经营谷物、棉花等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4.其他仓储场所:指包括物流公司、中药材仓储等其他未列明的仓储生产经营单位。
十、小生产加工厂(家庭作坊)
1.农副食品加工厂:指提供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制糖、屠宰和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和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等的生产经营单位。
2.食品制造厂:指制造焙烤食品、糖果、巧克力及蜜饯、方便食品等的生产经营单位。
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厂:指制造酒类、饮料和精制茶等的生产经营单位。
4.纺织厂:指提供棉、麻、毛等纺织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5.纺织服装、服饰厂:指提供机织、针织和钩针等服装和服饰制造的生产经营单位。
6.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厂:指提供皮革鞣制、皮革制品、毛皮鞣制及制品、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和鞋业等制造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7.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厂:指提供木材、人造板、木质制品和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的生产经营单位。
8.家具制造厂:指提供木质、竹、藤、金属、塑料等家具制造的生产经营单位。
9.造纸和纸制品厂:指提供纸浆制造、造纸、纸制品等制造的生产经营单位。
11.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厂:指制造文教办公用品、乐器、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体育用品、玩具、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的生产经营单位。
1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厂:指制造基础化学原料、肥料、农药、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合成材料、专用化学产品、日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13.医药制造厂: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的生产经营单位。
14.化学纤维制造厂:指制造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合成纤维、生物基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
15.橡胶和塑料制品厂:指制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16.非金属矿物制品厂:指制造水泥、石灰和石膏,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玻璃和玻璃制品,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陶瓷制品,耐火材料制品,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17.金属制品厂:指制造结构性金属制品,金属工具,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搪瓷制品,金属制日用品和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18.通用设备制造厂:指制造锅炉及原动设备,金属加工机械,物料搬运设备,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和其他通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
19.其他生产加工场所:其他未列明的生产加工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单位
指将可再生的废旧物资回收,并批发给制造企业作初级原料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其他
1.宗教活动场所:指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2.种植园:指对各种农作物进行种植活动的场所。包括谷物种植,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棉、麻、糖、烟草种植,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水果种植,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中药材种植,草种植及割草等种植园。
3.林苗林木厂:指从事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管护和改培、木材和竹材采运和林产品采集的生产经营单位。
4.养殖场: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捕捉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利用海水或内陆水域进行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生产经营单位。
5.金融机构:指提供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网点、农村合作社、信贷公司、典当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等。
7.群租房:指将住宅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的场所。
8.其他:指其他未列明的生产经营单位。
附件2
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系统功能概况
一、主要模块
系统主要围绕全面摸清社会面小场所底数,构建小场所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发建设。
1.小场所管理方面:全面录入各类小场所的店招名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单位实际经营地址、场所类型、从业人员数量、场所面积等基础信息,采集小场所内、外部环境照片。
2.风险源辨识方面:主要框定各类小场所较为集中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电气设备及线路、瓶装液化气、管道天然气、使用其他燃料、装饰装修及危险作业、“三合一”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9类风险源。
3.隐患排查整治方面:对应9类风险源明确39项防控措施要求,排查上报是否落实到位。
二、操作用户
系统设定管理层、工作层、场所层三类操作用户。
1.管理层:由各级安委会领导,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检查人员等使用,各级安委办和村(社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工作层:由村(社区)在现有网格化管理基础上,统筹协调网格员、社工、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物业安全员、楼栋长、志愿者等基层工作人员使用。
3.场所层:由各类小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使用。
三、应用场景
系统设有可视化大屏、电脑PC端、手机端三大应用场景。
1.可视化大屏:用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或市域综合治理中心“一张图”展示,各级安委会领导可进行统一指挥调度,全面掌握场所信息、空间位置、风险等级、隐患整治、监管责任、巡查自查等情况。
2.电脑PC端:主要由各级安委办和村(社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场所管理、人员管理、责任划分、风险管理、隐患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及通知公告发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