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116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和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业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把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步伐,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建设温州大都市区南部副中心。
二、评价体系
(一)评价内容。
1.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不包括供电、给排水、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新建供地项目建设完成后当年投产的企业、新设立企业投产未满1年的可暂不评价,新上规企业当年按其意愿确定是否参加评价(其中2018年我县实施规上企业以及用地5亩以上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2019年全面实施所有工业企业综合评价)。
2.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①亩均税收(权重35%);
②亩均增加值(权重25%);
③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10%);
④单位能耗增加值(权重10%);
⑤单位排放增加值(权重10%);
⑥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权重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①亩均税收(权重50%);
②单位电耗税收(权重50%)。
(二)评价方法。
取企业会计年度内税收实际贡献、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用电、用地、排放总量等数据,分别计算出该企业年度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电耗税收等数据,按照无量纲化方式计算出各项评价指标得分,各项指标得分之和即为企业总得分。
计算公式:单项指标得分=单项指标权重×〔20+80×(企业本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100;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
(三)评价结果。
1.结果分类。
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照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两个类别,分行业评出ABCD四类企业。
(1)A类——优先发展类。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升级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原则上为总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5%(含)的规上企业;排名前5%(含)的规下企业。
(2)B类——提升发展类。指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发展水平可以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原则上为总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列15-65%(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列5-30%(含)的规下企业。
(3)C类——帮扶转型类。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引导升级的企业。原则上总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列65-95%(含)的规上企业及排名列30-95%(含)的规下企业。
(4)D类——倒逼整治类。指综合效益差,需倒逼整治的企业。即参与评价企业中除A、B、C类外的所有评价企业。
2.结果修正。
(1)加分。对以下企业实行相应的加分:
①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加1分;
②当年度建立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的,每项加2分;
③当年度列为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试点企业的、实施智能制造新模式或试点示范的、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首台套的、被认定为省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的,每项加2分;
④当年度完成股改的,加1分;
⑤当年度被评为企业上云标杆的,加2分;
⑥当年度税收每超过1000万加1分;
⑦当年度参加国家标准修订加2分。
(2)提档。对以下企业提升一档:
①当年度被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
②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
③当年度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④当年度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以及新三板挂牌的。
(3)否决。
①发生较大安全生产、重大环境责任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列入各级政府明确的淘汰计划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类和B类;
②对国家规定的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八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以及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等行业中被评为C、D类的企业,不得设定升档;
③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④应参加综合评价而未参加的企业,直接列入D类;
⑤原规上企业当年退规的,不得列入A类和B类;
⑥企业申报无数据的或企业无故不申报数据的,直接列入D类。
(四)评价程序。
3.公示纠偏。每年6月初,县亩均办将复核后的评价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并实事求是地加以纠错纠偏。
三、结果应用
依据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资源配置上按照A类优先保障,B类积极支持,C类相对控制,D类严格限制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实施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推进资源要素向综合评价高的企业集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
(一)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
1.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对D类企业,应在年度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后次月,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实施电价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比照国家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标准加倍执行电价加价政策。
2.实行有序用电时,优先保障A、B类企业的用电需求,对A类企业不限电。C类企业列为预备限电对象,D类企业列为首要限电对象。
3.优先安排A、B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降低用电电价;禁止D类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4.在核定工业企业年度用能指标时,适度提高A、B类企业的年度用能指标,相应降低C、D类企业年度用能指标。对综合评价降档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10%;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当年用能指标在其上年核定的基数基础上下降40%。
5.用气差别化政策参照差别化用电政策执行。
(二)实施差别化用水政策。
1.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在正常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实行差别化水价政策。
2.对D类企业,在正常用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用水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20%的用水加价措施。
(三)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1.在制定小微园、工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保障A、B类企业用地需求,不得对C、D类企业单独供地。
2.在制定小微企业园区入园标准时,要优先安排A、B类企业入园,禁止D类企业入园。
3.在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用地尽量降低土地出让底价,并适当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4.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对A、B类企业实行相应减免优惠,对C、D类企业不予减免优惠。
5.建立“标准地”制度,将亩均投资、产出、能耗等标准纳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2018年“标准地”供地面积不少于工业供地30%。
(四)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
1.优先安排A类企业新增项目排污权指标,并给予价格优惠;适当安排B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限制安排C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禁止安排D类企业新增排污权指标。
2.对D类企业,在正常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再执行不低于上浮10%的加价措施;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不低于上浮20%的加价措施。
(五)实施差别化融资政策。
1.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A、B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股改上市、债券融资、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对A、B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得为D类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六)实施差别化奖评政策。
支持A类企业优先申报县级以上政府性评奖评优、试点示范项目;D类企业次年度不得享受政府有关奖励政策。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亩均办负责统筹推进年度工作组织实施,做好全县工作进展情况跟踪和对各乡镇的考核。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评价取数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结果应用,进一步明确主要工作职责,差别化政策实施牵头部门要制订具体细则,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县发改局负责牵头调整制定差别化水价、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具体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落实。
县经信局牵头制定实施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对有关单位提供的企业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并进行分类评价,向有关单位提供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名单和有关资料,牵头制定差别化电价政策。
县税务局负责提供、核实税收实际贡献数据,牵头制定调整落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实企业用地数据。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规上企业行业分类名单、当年度退规企业名单,做好规上企业的销售产值、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职工人数、R&D经费支出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总用能等数据的核实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提供、核实企业核定的排污权数据,牵头落实排污确权交易政策。
县安监局负责提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名单。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落实城市管网企业的差别化水价、污水处理费具体工作。
国网平阳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和电表情况,并向省、市报备差别化电价政策,具体抓好差别化电价收缴落实工作。
县金融办负责提供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及股改企业名单。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2018年10月25日起施行,与原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二)《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企业资源效益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7〕39号)随文废止。
附件:平阳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及行业分类
附件
平阳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说明及行业分类
一、指标说明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国税企业税收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单证实际审核通过免抵税额+优惠退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负责)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包括:(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2)租赁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3)企业使用其他类型的土地面积;(4)租赁厂房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成一亩计。(由国土资源部门、税务部门负责)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工业增加值:指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统计部门负责)
(三)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由统计部门负责)
(四)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R&D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R&D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由统计部门负责)。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由统计部门负责)
(五)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标准具体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标准执行。(由统计部门负责)
(六)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排放总量。
排放总量:指企业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等四项指标的综合值(注:企业污染物零排放的,单位排放增加值按满分计算;有污染物排放但环保部门无监测数据的,单位排放增加值按行业平均分计算)。(由环保部门负责)
(七)单位电耗税收(万元/万度)。
单位电耗税收=税收实际贡献/企业总用电量。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由供电部门负责)
二、行业分类
序号行业类别包含国家统计行业名称行业代码
1皮革皮件行业皮革鞣制加工1910
皮革制品制造1920
制鞋业1950
2塑编塑包行业塑料制品业2900
非制造布(无纺布)制造1781
3机械机电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3400
专用设备制造业350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00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00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00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00
仪器仪表制造业4000
4其他X行业纺织业(不含无纺布制造)1700
纺织服装、服饰业1800
宠物食品、农副食品加工业1300
食品制造业1400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500
家具制造业2100
造纸和纸制品业2200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00
金属制品业3300
其他制造业4100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