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食品的标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2、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
3、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4、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5、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
6、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7、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当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8、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完整的年、月、日生产日期信息。
9、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保质期。
10、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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