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保健食品及其分类

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按产地分为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按适用人群可分为婴幼儿用保健食品、中老年用保健食品、孕妇用保健食品等,按保健功能可分为营养保健食品、促消化保健食品、促排铅保健食品等27种(详见《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审技术规范》)。

(二)保健品及其分类

笔者认为,保健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对具有保健功能的所有产品的一种统称(俗称),目前我国市场上的保健品主要分为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药品、保健器材、性保健品和保健化妆品六大类,涵盖了人们生活中的大部分日常用品。

二、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与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点

保健品是人们对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俗称,比如保健茶、保健药,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好多食材,既是普通食品,又是中药材,还可以加工成中药饮片,所以都可以称为保健品。保健品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保健品所宣称的保健功能,大多是人们根据生活经验总结而来,很多所谓保健品的保健功能并没有科学依据。

但,保健食品是一个法定概念,保健食品所声称的保健功能必须经过临床试验科学论证,必须经国家批准,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后,才能生产,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流通和使用。

(二)两者的联系点

保健品与保健食品,两者都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效的产品,用之得当,都可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于健康有利;盲目使用,两者都可能不利于身心健康,甚至产生损害和不良后果。

三、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监管中存在的不足

(一)保健食品监管中存在的不足

(二)保健品监管中存在的不足

四、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监管中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尽快制定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关键词:保健行业;市场消费;营销模式

一、国内外保健品市场发展情况

保健行业是指事前对人群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让他们更健康、健美,并延缓老化现象或防患疾病于未然的产业。保健行业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市场增长迅速。研究有效的保健食品,通过食品预防疾病、调节人体功能,可以减少社会巨大的医药费用,是利国利民的有效办法。

在全世界范围内,据不完全统计,全球保健食品已占整个食品销售的5%,达上千亿美元,而且每年都以相当速度增长。其中,近20年来,美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增长了36倍,目前年销售额达750亿美元,占食品销售额的1/3;日本增长了32倍,近两年的保健品销售额为15000亿日元,年产保健品3000多种;欧共体各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则每年以17%的速度增长。

我国自古就有药食同源的养生文化,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药补不如食补”。作为一个亟须培育的行业,保健品市场的需求潜力之大实在诱人。

中国保健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表明,国内整体的保健品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年均增长率在15%-30%,远远高出发达国家平均13%的增长率。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就多达3000多家,品种4000多个,年销售额一度突破300亿大关。

但受保健品市场混乱的秩序影响,保健品功效的公信力逐渐下降,1999年国家开始出台各项政策整顿市场,从2001开始保健品市场呈现下滑趋势,但受2003年非典的影响,公众对保健的重视空前提高。

惠聪集团的保健品市场调研报告显示,到2004年全国保健品的市场容量恢复到了400亿左右的规模。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目前我国保健品年消费支出已突破500亿元,成为新世纪我国工业的新兴增长点之一。可见,我国保健品市场潜力是巨大的,预计2010年将达1000亿元。

随着城乡居民的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也随着保健品市场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外国保健品大举进军我国,保健品必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健康消费新潮流。

二、国家对保健品市场的产业政策发展

我国保健品行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1995年是保健品行业的第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保健品行业的高额利润和相对较低的政策壁垒与技术壁垒、涌现出了大小3000多家保健品生产企业。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于2005年7月新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严格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新的保健食品如果不能提供详细科研报告,将不能被最终审批,同时生产时必须符合GMP(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这将迫使生产企业下血本在产品本身的质量和技术含量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还首次取消了保健食品注册终身制,开始实行五年一审批的动态管理,这不仅将提高新进者的门槛,还将改变目前“只进不出”的局面,对现有批号产品加强审核。

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直销方式也逐渐收到一些保健品生产企业的青睐,按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应在入世三周年时开放直销领域,因此,国务院于2005年9月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公布后,首先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正规企业的合法利益,也清理了目的不纯的企业,为保健品直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能。其次,由于从此直销有规可循,也维护和保障了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利益。”《直销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日趋成熟。

三、我国保健品市场消费对象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的改善,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保健意识日趋加强,对保健品需求持续增强,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前景喜人。保健品的消费区域已由城市扩大到广阔的农村,保健品的消费对象也由过去的老年、儿童及患病后康复为主,扩大到妇女、中年和少年。具体来说,保健品的消费对象包括:(一)老年人

老年人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对于保健的需求尤为突出,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全世界5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发病率为50%,55岁以上为80%,其中健忘、失眠、高血压、高血脂、骨质疏松等疾病比较常见。随着“老年化社会”的到来,也随着生活水平以及保健理念的提高,为了抵抗衰老,老年人对保健品的消费需求也会逐步增加并且,“银发族”对保健品的需求非常旺盛,购买力非常强。

“功效断言”“保证”属非法

保健食品≠药品

关键词:保健行业;市场消费;营销模式

保健行业是指事前对人群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让他们更健康、健美,并延缓老化现象或防患疾病于未然的产业。保健行业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市场增长迅速。研究有效的保健食品,通过食品预防疾病、调节人体功能,可以减少社会巨大的医药费用,是利国利民的有效办法。

在全世界范围内,据不完全统计,全球保健食品已占整个食品销售的5,达上千亿美元,而且每年都以相当速度增长。其中,近20年来,美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增长了36倍,目前年销售额达750亿美元,占食品销售额的1/3;日本增长了32倍,近两年的保健品销售额为15000亿日元,年产保健品3000多种;欧共体各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则每年以17的速度增长。

我国自古就有药食同源的养生文化,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药补不如食补”。作为一个亟须培育的行业,保健品市场的需求潜力之大实在诱人。

中国保健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表明,国内整体的保健品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年均增长率在15-30,远远高出发达国家平均13的增长率。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就多达3000多家,品种4000多个,年销售额一度突破300亿大关。

但受保健品市场混乱的秩序影响,保健品功效的公信力逐渐下降,1999年国家开始出台各项政策整顿市场,从2001开始保健品市场呈现下滑趋势,但受2003年非典的影响,公众对保健的重视空前提高。

惠聪集团的保健品市场调研报告显示,到2004年全国保健品的市场容量恢复到了400亿左右的规模。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目前我国保健品年消费支出已突破500亿元,成为新世纪我国工业的新兴增长点之一。可见,我国保健品市场潜力是巨大的,预计2010年将达1000亿元。

随着城乡居民的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也随着保健品市场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外国保健品大举进军我国,保健品必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健康消费新潮流。

我国保健品行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1995年是保健品行业的第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保健品行业的高额利润和相对较低的政策壁垒与技术壁垒、涌现出了大小3000多家保健品生产企业。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于2005年7月新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严格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新的保健食品如果不能提供详细科研报告,将不能被最终审批,同时生产时必须符合GMP(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这将迫使生产企业下血本在产品本身的质量和技术含量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还首次取消了保健食品注册终身制,开始实行五年一审批的动态管理,这不仅将提高新进者的门槛,还将改变目前“只进不出”的局面,对现有批号产品加强审核。

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直销方式也逐渐收到一些保健品生产企业的青睐,按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应在入世三周年时开放直销领域,因此,国务院于2005年9月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公布后,首先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正规企业的合法利益,也清理了目的不纯的企业,为保健品直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能。其次,由于从此直销有规可循,也维护和保障了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利益。”《直销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日趋成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的改善,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保健意识日趋加强,对保健品需求持续增强,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前景喜人。保健品的消费区域已由城市扩大到广阔的农村,保健品的消费对象也由过去的老年、儿童及患病后康复为主,扩大到妇女、中年和少年。具体来说,保健品的消费对象包括:

(一)老年人

老年人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对于保健的需求尤为突出,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全世界5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发病率为50,55岁以上为80,其中健忘、失眠、高血压、高血脂、骨质疏松等疾病比较常见。随着“老年化社会”的到来,也随着生活水平以及保健理念的提高,为了抵抗衰老,老年人对保健品的消费需求也会逐步增加并且,“银发族”对保健品的需求非常旺盛,购买力非常强。

(二)中年人

中年人处于家庭、事业双重压力下。近年来,由于饮食过度和过量的脂肪摄入,肥胖症、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及癌症等慢性病在中年人群中逐年上升,有利于预防和改善这些疾病的功能性营养食品受到了中年消费者的欢迎。另外,近年来,美容保健、滋阴壮阳类保健品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已成为拉动保健品成长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中年人保健品市场也是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

(三)少年儿童

据统计,我国85万所中、小学校中的1.76亿在校学生中,其蛋白质、钙、锌、维生素A、维生素B的摄取普遍不足,缺铁性贫血比例高达30-40。另外,少年儿童对健脑益智的需求也很大,因此,另一类不可忽视的保健品是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补充元素。

四、我国保健品市场的发展特点

目前我国生产的保健品中90以上属于第一代、第二代产品,且产品功能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减肥美容、免疫调节、抗疲劳、调节血脂、改善骨质疏松、改善胃肠道功能、延缓衰老、营养补剂(补充维生素)等功能板块上。在卫生部准予申报的22项保健功能中,具有免疫调节、调节血脂和抗疲劳3项功能的产品占全部产品的2/3。由产品功能分布可见我国保健品行业的产品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现象屡有发生。而从市场反馈的信息来看,纯天然、绿色环保型保健品具有更大市场空间,将成为未来保健品消费的主流。据预测,未来中国市场保健品的发展,产品功能将逐步分散,产品结构趋向合理。具体来讲,我国保健品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目前保健品企业二元化结构明显

目前,我国共有保健品企业3000多家,年产值500多亿元。其中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只占1.45,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中型企业占38,投资不足10万元的作坊式企业占12.5。这表明,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中,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成规模的企业仍旧较少。在目前市场上除无锡健特生物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老山牌蜂王浆有限公司、南京中脉科技集团公司、大连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大的企业,其他更多的是规模不大、专业化程度不高的企业,甚至多数企业缺乏自身的生产能力,仅以委托加工、销售为主,并且这些企业大部分出于维持生存状态。

(二)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

在目前的保健品市场中知名品牌少,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在目前的保健品企业中,除部分品牌企业是自我研发、自我生产外,绝大多数中小(约占95以上)企业走的都是产品或自行设计商标委托代加工的运行模式。故大部分企业产品质量差,品牌式规划发展少。

(三)产品的销售区域性特征明显

(四)保健品营销模式发生明显变化

参考文献:

1、李广森,雷振刚.保健品行业再陷诚信危机[J].检察风云,2007(17).

【关键词】药品;监管制度;完善

一、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二、我国药品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及监督管理体制尚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药品监管的法律有一部,即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十几部。此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局令还有40余件,规范性文件若干。但对于我国药品监管的现状而言,还是严重匮乏。而且,目前对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等产品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零散不成体系,或者涉嫌违反上位法,或者久未修订,早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赋予了药品监管系统食品和餐饮环节的监管职能。因此按照新的职能分工,药监局的监管范围扩大到涉及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但由于种种原因,此项法律尚未得到彻底落实,此次改革的效果如何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二)药品安全监控体制尚待健全

目前,由于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上市后监管的技术、人力、物力的不足,造成许多副作用大的药品,只有在大量患者长期使用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后才得以发现,鱼腥草注射液的不良反应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药品生产企业往往只重视上市后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问题,而对患者药物反应的监控大多数都是消极被动的。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各国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国家,我国“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现状同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②我国的药物警戒工作刚刚开始,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还不健全,各级医疗机构对报送不良反应没有动力,缺乏积极性,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怕影响自己的产品销售不愿报送,有抵触情绪,这样就容易造成发生群体性药害事故。

三、我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二)健全药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首先,加强药品监管法制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打造出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其次,构建强有力的执法监督平台。科学有效的监管和依法行政,建立良好的执法监督体系是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再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管实际,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推动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最后,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规范药品监管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指导老师:周桂党。

注释: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市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以构建食品平安保证体系、保证人民饮食平安为目标,以继续着力抓好食品平安专项整治为主线,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平安监管和保证超市蔬菜质量平安为突破口,重点抓好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进一步提高全市食品平安监管水平,改善食品平安状况,增强食品消费平安感,为建设和谐平安作出贡献。

二、工作重点

重点监管和整治农业投入品污染,加大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的力度。严把蔬菜质量平安的市场准入关,切实做好生猪“瘦肉精”以及饮用水的检测工作;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食品消费环节的平安监管;继续推进食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大力开展食品平安专项整治,重点抓好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瘦肉精”专项整治和蔬菜农药残留以及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厂(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平安监管的重点区域是城镇集贸市场。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集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以及食品生产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等。

三、工作目标

㈠全市县城以上定点屠宰厂(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规定。启动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此项目标由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负责,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配合落实。

㈡城乡蔬菜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达93%以上;全市大中型超市实行蔬菜质量平安准入制度覆盖率达80%以上。此项目标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

㈢生猪“瘦肉精”平均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经贸委、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落实。

㈣大中型食品专业批发市场、超市全面推行进货索票索证制度;大中型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设立12315投诉站点;规范1个新建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此项目标由工商部门负责落实。

㈤增加3个以上食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企业。此项目标由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分别负责落实。

㈥全面取缔食品生产加工非法厂(点)重点品种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达标率达85%以上;获证产品质量监督合格率达85%以上;食品强制性规范采标率达100%此项目标由质监部门负责。

㈧全市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县城以上学校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教育部门配合落实。

㈨县城所属的肉制品和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规违法使用添加剂的行为得到全面监控。卫生部门配合落实。

㈩农村食品市场平安状况明显好转。质监、卫生等部门配合落实。

(十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显著提高。

四、主要措施

㈠加大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整治力度

1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平安例行监测。深入开展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禁用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整治。定期质量平安信息;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药投入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推广使用低残留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加快无公害农产品(蔬菜)基地建设。

2完善农产品质量平安保证体系。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完善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平安检测机构建设;主要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大中型食品超市。开展以速测为主的平安检测。

㈡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

1大力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普查摸底的基础上。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取缔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

3严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重点落实“十查十找”任务。找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过期蜕变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完全收缴物品和设备。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清理整顿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分类处置,规范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

㈢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平安监管

1以“农改超”试点工作为突破口。提高生鲜食品在超市销售中的比重;加快室内市场建设进度,取缔马路市场和露天市场,县城以上城区全面实现退路进室交易。

2全面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统一规范购销台帐等票、证内容。严格执行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全面落实市场巡回、查访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违规食品不得进场销售,已进场的要及时下架下市,并按规定销毁,教育和督促企业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及时消除隐患;各类食品批发市场、超市的主办者必需与供货商签订食品平安保证协议。

3加强绿色市场与绿色生产的有机结合。组织对基地产品的考察认证和签订合约等工作。发展农产品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大力推行市场与基地挂钩、对接和互认;加快实施产品分级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方便消费者选择和监督。

㈣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平安监管

1以《餐饮业与集体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为标准。加强对卫生条件和卫生管理水平较差的小型餐饮业、特别是小饮食店、小食品店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2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及技术培训和指导。进一步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大中型餐饮单位拒不接受量化分级管理的要依法整治。

3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全面规范县城以上区域的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经营行为。

㈤加强生猪屠宰管理

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抓好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定点生猪屠宰厂(点)监督管理。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对确实不具备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定点屠宰厂(点)要坚决关停;严厉打击和查处私屠滥宰及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规模大、危害性强的窝点。

㈥抓好农村食品平安监管

加强农村食品平安监管组织体系建设,结合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布置要求。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平安监管协调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完善我市农村食品平安监管网络。开展农村食品专项整治,改善农村市场食品平安状况;鼓励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到农村建立网点,形成农村食品供应的主渠道;实行农村自办酒宴申报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杜绝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㈦加强保健食品监管

㈧加强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㈨加强食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

进一步落实食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依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原则。逐步构建科学有效的食品平安信用评价体系,完善食品平安信用管理制度、信息征集制度和信用披露、奖惩制度;探索定期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食品平安检测情况,形成联合防假、失信曝光的机制;督促企业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追溯、封存演讲、依法销毁、购销台帐、质量平安档案、商品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出等制度;不时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经营的行为准则,建立起较为完备、规范的企业内部诚信经营档案和职能部门监管档案。

㈩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重点打击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办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努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五、工作要求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立法监督管理

一、法律制度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的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的生存之本,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可是其安全性对人类的健康又更重要。因此,如何合理利用法律保证食品的安全,是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爆发了许多食品安全方面的事故,如特伦苏事件、王老吉添加事件、食品安全标准与奶制品等事件。大大影响了国人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也暴露了我们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欠缺与不足。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包括《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20多部。已经初步建立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配套的法律、法规仍需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为例,其中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该规定会导致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决空间,处罚的自由裁量度过大。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

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虽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受利益的驱使,企业往往对消费者隐瞒某些对其生产经营不利的信息。(2)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大多数公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维护权益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公众对食品质量认证标志等基本知识了解不够,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认识不够。(3)责任追究机制。由于监督管理体制上存在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等缺陷,由此经常会发生监管失职、执法不力的情况。

(3)执法部门运作效率低。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的主要建议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完善和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科学界定《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等法律和法规之间的关系,要以我国实际情况树立起以《食品卫生法》为根本核心,其他法律法规为框架的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其次,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应重点解决管理权过于分散的问题,完善食品的监督和问责制度,使其工作中做到有法可必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保障机制。

(2)理清各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职责。

(3)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明文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生产经营者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但事实上很难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应对此作出修改和进一步的完善。

(4)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应重点加强以下几面的工作:第一,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第二,提高采标步伐,加强标准创新工作机制;第三,从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提高和的完善来确保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律体系的不断成熟和规范。

(5)人民群众参与监管。

四、结语

当前,我国食品市场的秩序混乱,局面没有彻底扭转,各种违法行为十分严重,特别是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势在必行,一方面要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开展专项活动,另一方面加强社会道德和诚信度的建设。只有让违法经营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才能避免由制度漏洞和执法缺失造成的遗憾,从而才能建立起一个稳定发展的法治话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一、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的登记管理。

(二)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对直销企业计酬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直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六)建立健全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二、整治规范的方式步骤及主要措施

(一)摸底调查阶段(*月*日至*月*日)。各县市局对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在各县市设立的服务网点和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进行调查登记,登记内容按州局统一制定的调查表规定的内容逐项调查,调查情况报州局注册分局和公平交易处。(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调查登记表》、《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调查登记表》)各县市局于*月*日前,将两种《调查登记表》复印件报州局注册分局和公平交易处各一套。

(二)整治规范阶段(*月*日至*月*日)。根据县市局调查的情况,结合年检验照,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销企业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和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整顿规范。

*.加强登记管理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一是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必须提供直销企业允许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文件或合同,方可予以登记注册。

二是规范名称。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直销企业的字号名称如“*”、“*”等。

三是规范经营场所。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必须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不得在个人家中从事经营活动)。

四是规范经营范围。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直销业务,不得经营该企业产品以外的商品。

六是对已经以*保健品、保健食品商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属于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要结合年检验照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规范。

七是对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之外经营活动的其他分支机构,要纳入日常监管,不得办理临时营业执照,不得办完照一次性收费后放弃监管。

*.整治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培训和计酬活动

一是整治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活动,防止《直销管理条例》禁止的人员进入直销员队伍。严肃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直销企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直销企业在招募活动中出现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的;

(*)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的。

二是整治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

(*)监督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严肃查处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活动。

(*)监督检查直销企业的直销培训员是否持证上岗。

(*)加强对直销员业务培训内容、网上培训的监督管理,直销员业务培训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指导直销企业网上培训依法进行,并保证参加网上培训、考试人员与所招募直销员的一致性。

三是整治规范直销企业计酬行为。监督直销企业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计酬制度。要注意及时掌握企业有关报备信息,了解掌握直销员的销售情况和企业计酬情况,重点了解掌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发放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是否超过该直销员直接销售额规定比例的情况。严肃查处团队计酬行为。

*.依法查处擅自从事直销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依法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是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招募活动的;

二是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培训活动的;

三是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销售活动的;

四是直销企业超出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五是直销企业超出产品核准范围直销产品的;

六是直销企业未完成服务网点备案从事直销活动的。

七是在查处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同时,要严厉打击以“直销”、“连锁销售”、“特许经营”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阶段。(*月*日至*月*日)

*.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要认真按照《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积极探索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警示提示制度。发现直销企业出现问题苗头,要适时提醒;对出现问题的企业要及时指正,提出告诫,督促企业整改;对投诉举报的处理要定期公布;在对涉嫌违法直销及传销行为认真查处后,对典型案件要择机公布。

*.建立直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实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要求,汇集直销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指标,设定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个等级标准,将直销企业的诚信记录和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监督管理系统,作为评价直销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直销企业的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四)验收和总结阶段(*月*日至*月*日)。各县市局于*月*日前,将整治规范直销市场秩序工作总结报州局公平交易处。州局对各县市开展直销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直销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一项新任务,如何有效实施监管,并促进直销市场有序发展是一个新的重要课题。各县市局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充分认识到:“正确理解和处理直销和传销的关系,是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前提;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直销监管工作的核心内容;招募、培训和计酬是开展直销监管工作的主要环节;充分发挥各种手段,通过全方位、全角度和多种方式实施监管,是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重要途经;动员社会力量是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关键。”这样才能做好整治规范直销市场秩序工作,达到“管而不死”、“放而有序”的良好局面,促使直销业稳步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1人参栽培种植环节。重点整治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使用的行为。如“五氯硝基苯”六六六”等高残毒农药的使用情况。

2人参加工领域重点整治糖水煮制红参、硫磺熏蒸白参、用胶粘接人参以及其它加工伪劣人参的行为。

3人参流通领域重点整治违规加工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

1严禁销售“三无产品”

2严禁糖煮人参。硫磺熏蒸人参、用胶粘制的人参进入市场。

3山参销售必须出具资质单位的鉴定证书。

4工艺参、山参要分区销售。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5严肃查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产品、无照经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6经营者必须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以人参为原料的保健食品。

7货真价实,经销的各类人参产品要明码标价。产品包装说明与内在实物相一致。

三、工作安排

以乡镇自查自纠为主,这次整治工作以各乡镇自查和全县检查相结合。全县重点检查为辅。各人参种植、加工销售重点乡镇都要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做好工作安排。

3规范落实:工作重点主要在流通环节。对清理检查所查出的一切问题要纠正、解决和规范。

四、责任分工

牵头部门:县特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参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工作。

参与部门:县工商局。做好全县流通领域的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销售人参制品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人参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注册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等。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参保健产品质量检查监督。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全县人参加工生产环节的整治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卫生许可的清理整治。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专项整治工作治安秩序。

县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全方位进行跟踪宣传报道。

五、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这次规范整治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严肃认真,积极主动,密切配合,不推诿、不扯皮。检查整治工作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不徇私情。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一)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二)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

第十七条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八条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六)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其标识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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