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委托设区市开展部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卫食品〔2018〕5号),为做好我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承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苏州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17日
苏州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限值严于食品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五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托设区市开展部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卫计食品〔2018〕5号)要求,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全市企业标准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标准备案内部流程:市卫生监督所负责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网上接收、核对、预审、初审、二审工作,市卫生监督所完成二审后递交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进行审核,最后由市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终审签发。
第七条企业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名称、编号、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食品安全项目及其指标值和检验方法等。企业标准代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一般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企业─(四位年号)。
第八条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实行“互联网+备案”全过程“不见面”的政务服务模式。企业应当在“江苏省食品标准管理系统”在线办理,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线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标准文本;
(四)标准编制说明;
(五)公示情况说明。
第九条严于食品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据的食品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明确相应的食品类别;
(二)列出严于食品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指标限值。
第十条企业标准备案程序如下(流程图见附表):
(四)上传盖章的标准文本:申请材料经备案机构登记、核对通过后同意备案的,备案系统提示企业下载标准文本(含系统自动生成的封面),逐页加盖公章,扫描成PDF版本上传。企业上传后,备案机构进行核对,若核对未通过,企业根据系统提示,按提示意见重新扫描上传,直至通过。
(五)下载、打印标准文本:企业上传盖章的标准文本经备案机构核对通过后,备案系统在标准文本封面加注备案日期、备案编号、水印及二维码,完成备案。企业可在备案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标准文本。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将公开,供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一条市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对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及其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不在备案范围;
(二)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不齐全的,通过系统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
(三)提交的材料及其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设有效期。
第十三条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主动复核,需要修订企业标准并符合备案范围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食品生产工艺或者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改变时;
(四)按原卫生厅《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时;
(五)其他应当进行修订的情形。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企业标准存在问题,都有权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对备案企业标准的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按本制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