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接触产品标签标识内容详细讲解
自从中国食品接触材料检测的新国标GB4806系列标准出台后,并没有一个系统的关于标签标识的讲解和文件去给企业去进行疏导和理解,所以在这里,我们跟标准制定专家沟通后,统一GB4806系列标准对于标签标识的要求,在这里具体把标识的规范告知大家。
1、标识标签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2)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材料和制品的;
(4)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5)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
(6)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
(7)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2、GB4806.1规定安全标准所要求的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
标签应位于产品Zui小销售单元或Zui小销售单元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粘贴、印刷或标记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粘贴、印刷或标记在产品说明书、插页或随附文件中。
3、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名称应反映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国家、行业标准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国家、行业标准对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塑料和添加剂的名称可参考GB9685附录的表述,树脂和单体名称参
考GB4806.6、GB4806.10、GB4806.11附录的表述。
金属基材应明确标示其材料类型及材料成分(材质成分信息可通过材质分析技术获取),或以我国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表示,如“不锈钢06Cr19Ni10”或"不锈钢S30408"
“铝合金3004”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满足既有标准的前提下,增加规定要求以外信息。如国外标准规定的牌号标识等。
4、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和地址
应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食品接触材料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示: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和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应标注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品牌商,或代理商、进口商、经销商,以及国外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产地
国内生产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产地应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市级地域;进口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产地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
6、日期标注
应清晰地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适用时)。考虑家电类产品生产周期较长,生产日期建议采用产品的Zui终包装环节日期进行标注。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生产日期20080112”,表示2008年1月12日生产;保质期的标注应采用“保质期××月”;限期使用日期的标注应采用“请在××前使用”,日期按4位数年份和2位数月份及2位数日的顺序。如标注:“请在20051105前使用”,表示在2005年11月5日前使用。
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4806.2-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奶嘴
GB480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搪瓷制品
GB4806.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
GB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4806.1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
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
GB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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