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114:20:00访问量:字体【大中小】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用塑料及纸制包装、容器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用塑料、纸制包装容器等制品,包括非复合膜、复合膜、容器。本细则内容包括范围、抽查产品、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抽查产品
抽查产品种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吸管、一次性塑料餐具(碗、碟、杯、饭盒等)、食品用塑料容器(餐盒、保鲜盒、水杯等)、密胺餐具(碗、碟、杯、刀、餐盘等)和一次性发泡餐具,但不包括婴幼儿奶瓶和婴幼儿塑料餐饮具。
按照产品材质进行分类见表1。
表1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按照产品材质分类
序号
产品类别
成型品卫生标准
1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PE)成型品
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2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PP)成型品
3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PS)成型品
4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成型品
5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PC)成型品
6
食品包装材料用聚酰胺(PA)成型品
7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成型品
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AS)成型品
9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PVC)成型品
10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
11
复合膜袋
GB9683-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12*
其它
注*:对目前尚无成型品卫生标准但产品标准包含卫生指标要求的,执行产品标准的指标要求。
3.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4806.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T17030-2019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
GB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19741-2005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GB/T18706-2008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T18192-2008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31604.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31604.4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砷、镉、铬、铅的测定和砷、镉、铬、镍、铅、锑、锌迁移量的测定
GB31604.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
GB5009.156-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GB/T24334-2009聚偏二氯乙烯(PVDC)自粘性食品包装膜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抽样
4.1抽样型号或规格、品种
按照获证企业生产单元,非复合膜、复合膜、容器和工具每个单元抽取一种同品种、同批次的主导产品。
企业如生产同一种类、同一材质且同一发证产品品种的不同规格产品时,优先抽取工艺复杂、性能要求较高的产品。
流通领域抽样时,依照生产企业的要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抽样。
复合膜产品优先抽取干法复合、有印刷图案的产品。按照耐蒸煮复合膜(袋)、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的顺序抽取。生产液体食品包装用复合膜(袋)的,按照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或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的顺序抽取。生产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多层食品复合膜(袋)的,优先抽取多层干法复合生产的产品。
容器类产品优先抽取有颜色、颜色较深、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的主导产品。
食品用工具按照非本色有填充产品、有颜色产品、本色产品的顺序抽取。
4.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优先抽取近6个月生产的产品。原则上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选取3个或3个以上包装箱,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数量。随机选取的包装箱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确定。
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见表2。
表2抽样基数和抽样方法
产品品种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PE)
不少于50卷
3卷×2
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袋)
不少于150kg
(膜类)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m2×2
(袋类)从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个×2。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袋)
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袋)
聚乙烯热收缩薄膜
聚丙烯吹塑薄膜(袋)
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
不少于500kg
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
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袋)
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袋)
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
12
商品零售包装袋(含保鲜袋)
不少于500个
从3箱中抽取,每箱中抽取20个×2
13
夹链自封袋
14
包装用镀铝薄膜
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m2×2
15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卷膜)不少于20卷
(袋类)不少于500个
(卷膜)3卷,将每卷膜外层除去至少2米,每卷膜各抽取2.5m2×2。
16
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17
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
18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19
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20
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21
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22
其它类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
23
聚乙烯吹塑桶
不少于100个
10个×2
24
软塑折叠包装容器
5个×2
25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20个×2
26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27
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28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3个×2
29
塑料瓶坯
不少于200个
30
塑料防盗瓶盖
50个×2
31
组合式防伪瓶盖
32
其它类塑料瓶盖
33
其它类塑料容器
34
密胺塑料餐具
35
塑料菜板
不少于90个
36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
不少于1000个
37
饮用吸管
不少于10000个
100个×2
38
塑料购物袋(食品用)
39
日用塑料袋(食品用,含保鲜袋、连卷袋)
40
包装用多层共挤阻隔薄膜
41
共挤包装膜、袋
不少于20卷
3卷,每卷去掉2层后,每卷取2.5㎡样品×2。
42
其它类食品包装用非复合片材
43
其它包装薄膜
注:(1)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做适当调整。
(2)抽取的两份样品分别单独封装,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复检备用样品。复检备用样品保存在承检机构。
(3)应抽产品抽样基数达不到要求时,在满足抽样数量时可抽样,但须在抽样单中注明所抽样品实际批量。
4.3样品处置
抽样后,将所抽样品进行封样,样品由抽样人员监督包装,单独封装后加贴封条,在封条上面应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并由双方人员签字。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带回检验机构。
4.4抽样单
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或单独扩充一栏注明所抽查产品的材质种类如聚乙烯或聚丙烯等。
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签字和受检企业负责人的签字盖章。
4.5抽样注意事项
(1)对抽样人员的情况报告要求。在执行抽样任务前把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培训。
(2)样品必须由质检机构的抽样人员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销售单位的货架上或仓库内随机抽取样品并带回。
(3)在生产企业抽样时,不得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抽样准备,抽样人员必须先检查企业仓库的存货情况,不得抽取企业指定的仓库内已准备好的经检测合格的样品,必须由抽样人员随机挑选企业所有成品仓库中的产品;在销售、使用单位抽样时,不得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做好抽样准备,必须在销售单位的货架上或仓库内随机抽取样品;样品要用封条包装完整封好,封条应加贴在每一个可能被拆开的包装处,封存包装不可以随便开封和掉换样品;须用相机对抽样现场和封存的样品拍照留底待查。
(5)在执行抽查任务时不得利用抽查任务开展任何委托检验等收费服务。
(6)抽样人员在抽样前要核实该企业近6个月内抽样情况,并由企业负责人、抽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防止重复抽查;在生产企业抽样时,应在企业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
5.检验要求
5.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下表。
产品名称
检测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塑料包装材料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4806.7
强制性
GB31604.2
●
重金属(以Pb计)
GB31604.9
总迁移量
GB31604.8
邻苯二甲酸酯类
—
(仅作风险监测)
纸质包装材料
GB4806.8
铅
GB31604.49
砷
重金属(以Pb计)
注: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塑料饮水杯(壶)只做瓶体的卫生性能,不做瓶盖等其它部位的卫生性能试验。
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时(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3)不得有更换检测样品,修改检验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6.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检验项目严格按照标准中规定检验方法,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应优先采用仲裁法。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出现不合格时,应依据标准判定规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临界值时需同时提供测量不确定度分析报告。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按照《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结论用语。
7.异议处理
7.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被抽样单位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