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环芳烃(PAHs)是一组不同的有机化合物,每种化合物都含有两个或多个稠合芳环
PAH类别中有超过100种不同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存在于空气、水、土壤和炭化或含有煤焦油衍生物的产品中。由于其坚固的结构,多环芳烃会挥之不去,影响环境数月甚至数年。多环芳烃具有高熔点和沸点等特征。它们还具有低蒸气压以及非常低的水溶性。
多环芳烃(PAHs)主要的十八种化合物为:萘、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屈、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苯并(g,h,i)苝、1-甲基奈、2-甲基萘。
到目前为止,各国家地区通过书面法律或法令确定下来的有:REACH法规附录17;德国German:GS认证、LFGB;美国US:EPA;中国:GB,GB/T,GB/Z,REACH法规附录17第50条
REACH法规附录17中关于多环芳烃的要求如下:
多环芳烃|Polycyclic-aromatichydrocarbons(PAH):
(a)Benzo[a]pyrene(BaP)
(b)Benzo[e]pyrene(BeP)
(c)Benzo[a]anthracene(BaA)
(d)Chrysen(CHR)
(e)Benzo[b]fluoranthene(BbFA)
(f)Benzo[j]fluoranthene(BjFA)
(g)Benzo[k]fluoranthene(BkFA)
(h)Dibenzo[a,h]anthracene(DBAhA)
(a)50-32-8
(b)192-97-2
(c)56-55-3
(d)218-01-9
(e)205-99-2
(f)205-82-3
(g)207-08-9
(h)53-70-3
1.2010年起,填充油含有以下成分,不允许投放市场和在生产轮胎或轮胎零件时使用
----超过BaP:1mg/kg
-----以PAHs总量计,超过10mg/kg
2.2010年1月1日以后,用于的再生轮胎和轮胎面(tyresandtreadsforreteading)所含填充油如超过第1项限值者,将不得投放市场。
上述限值将予以承认,假如硫化橡胶化合物不超过35%贝质子(Bayprotons)亦可(ISO21461量测与计算)。
3.如再生胎面所含填充油未超过第1项限值时,则第2项的限值不适用于再生胎。
4.这里的轮胎意思是交通工具用的轮胎,包括: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7年9月5日建立的2007/46/EC所认可的机动车辆及他们的拖车;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5月26日建立的2003/37/EC中认可的用于农业和林业的拖拉机及他们的拖车,可交换的拖车系统及组成部件,以及可分离的技术单元
----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年3月18日建立的2002/24/EC中认可的两轮和三轮车辆,废除欧盟理事会92/61/EEC。
2013年12月6日,欧盟通过了有关修订REACH法规附录17第50条的*终提案,并已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该修订将于2015年12月27日正式生效。REACH法规附录17第50条主要是限制轮胎的填充油中的多环芳香烃(PAHs),此次提案将多环芳香烃(PAHs)的限制扩展到了能长期或短期重复接触皮肤或口腔的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德国市场要求
德国经ALDISüd和ALDINord讨论,初步定出PAHs的限值如下:
A:一般消费品
接触30S以上(如把手、方向盘等):苯并(a)芘<1mg/kg,16种PAHs总和<10mg/kg
接触30S以下的塑料,偶尔性接触的部件:苯并(a)芘<20mg/kg,16种PAHs总和<200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