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目主要基于华中农业大学徐超的课题,并补充结合最新热点、数据对国内外兽药产业发展动态进行研究。分为三十多篇在牧科学院连载。
导师:黄玲利教授
学习单位: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HZAU),农业农村部兽药残留检测重点实验室,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动物医学院
关键词
兽药产业;发展动态;趋势;发展环境;美国;欧盟;日本;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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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中括号
兽药研发
冯忠武等人曾介绍我国的兽药研发的方式有与科研单位联合研发、自主研发、和与其他企业联合研发三种方式,其中,化药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研发的比重较高。新兽药研发的特点有三个:仿制为主,特别重视食品动物,抗感染药物占主导地位(冯忠武2009)。
我国兽药产业用于研发的投入资金很少,2007年全年,我国兽药研发投入还没有美国一家企业的50%;研发科技人才相对不足,专门从事兽药研发的人员不足千人;科研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强,一类新兽药数量很少,大多为仿制药(张存帅etal2010)。在新药研发投入上,王俊菊等研究表明国外大公司每年用于新药研发的资金占其销售额的15%~20%,成功开发一种新产品需要7~10年,费用为0.8~1亿美元(王俊菊etal2011)。
对于我国兽药的研发方向,曾振灵在2009年指出缓释、控释剂型,经皮给药制剂,脂质体制剂,微囊化技术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有较大的发展前景(曾振灵etal2009)。
陈杖榴阐述了国外兽药研发的方向:食品动物用药逐步减少,宠物用药不断增加;抗感染药物所占比例大大低于抗寄生虫药物,并有不断减少趋势;生物药物明显增加;大力研发非甾体抗炎药;重视复方制剂的研发(陈杖榴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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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
2016年中国兽药行业市场容量465亿,其中化药333亿,同比增长9%;生药131亿,同比增长22%;还有少量其他产品。安洪泽也指出,自2006年强制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以来,兽药生产企业由以往手工作坊式生产转变为标准化和现代化生产模式,厂房设施等硬件条件和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不断增强,行业整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升(安洪泽etal2017)。
近年来,国外兽药市场中宠物用药生产明显增加,1992年世界宠物药销售额为19亿美元,占当年总总销售额的22%,到2007年销售额达75亿美元,占当年总额的42%(陆昕2008)。
自2006年批准第一个生物仿制药起,欧洲药物评价总署为生物仿制药也打开了监管通道,2008年欧洲通用名药协会还出版了《生物仿制药手册》。
本实验室在2008年指出,在GMP制度方面,我国同欧美日等发到国家还存在差距,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执行的GMP规范是由世界卫生组织(WorldHealthOrganization,WHO)制定的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GMP规范,该GMP规范偏重对生产硬件的要求,其标准比较低,而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执行的国际现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CurrentGoodManufacturePractice),其重心在生产软件方面,比如操作人员如何应对生产流程中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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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市场及使用
我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SupplyPractice,GSP)自2010年1月15日起发布并实施。徐田放对当前兽药GSP实施过程发现的突出问题,如兽药经营企业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兽药经营企业人员问题,兽药存储环境卫生问题,无库存的销售模式,超范围经营,兽用处方药制度建立不全等进行了介绍,同时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建议(徐田放2018)。
在中国,袁宗辉认为,兽药不合理使用会导致残留、耐药性、药源性疾病和环境污染,兽药的食品安全性评价是开展毒理学、代谢和残留消除研究,鉴定兽药的残留物的性质、危害、分布和消除规律,确定残留标志物和靶组织,为制定最高残留限量(MRL)、休药期和残留检测方法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兽药合理使用规范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撑(袁宗辉2012)。
田朋飞指出,国外各大动物保健公司均为大型跨国公司,他们的销售区域分布在全球五大洲,因此他们的销售战略为全球销售战略,通过与国外大型的经销商进行合作,或者直接收购在当地有一定销售网络的企业,来拓展自己的销售网络;我国大型原料药兽药企业主要通过参与国际等级,积极与国际接轨,将原料卖与国际制药企业,同时拓展销售网络(田朋飞2012)。
在国外,Grave等人对25个欧洲国家兽药抗菌剂销售和销售模式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发现各国的销售模式各不相同,特别是在药物剂型方面(Graveetal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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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监管
中国
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是中国现行的关于兽药管理法规,该部法规自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其内容有:总则,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九章七十五条。
兽药标准:
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如某种兽药产品的国家标准等。
行政审批:
国家兽药法典:
如《兽药残留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等。
农业农村部公告: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已于2015年11月17日经农业部2015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涵盖内容有:总则、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兽药现场核查和抽样、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三十三条。
美国
法律法规:
管理机构:
美国兽药管理机构有联邦食品药物管理局,兽药中心,农业部食品安全监察署,农业部动植物检验署,农业部兽医局,毒品管制局,联邦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州药事委员会等。美国兽药中心(CenterforVeterinaryMedicine,CVM)共有约500名员工,兽药中心负责所有兽药在美国上市后的安全使用,除了兽药以外,CVM还对饲料和宠物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监管,如果兽药厂家需要在美国流通销售他们的产品,需要向CVM提供材料,以供CVM对其进行评估和审查(Margalidaetal2014)。
欧盟
为了实现保护公众健康,建立一个药品自由流通的市场这两个目的,自1965年以来,欧盟制定、颁布并实施许多关于药品管理的法规和附加的指导性文件。
法规及标准:
第一部分是由欧洲委员会(EuropeanCommunity,EC)以及欧洲议会及成员国部长委员会制定、通过的法规和指令。法规具有法律效力。指令性文件是欧盟药品管理法规的主体。
第二部分是申报者需知(NoticeApplicants,NTA)与技术指导性原则,不具法律效力。
日本
日本现执行的《药事法》是1980年颁布的,分为11章89条,另有附则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