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就网友提出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与团体标准、地方标准检验方法等问题作出回复。
一、推荐性国家标准与团体标准——已经有了国家标准又制定同类型的团体标准是否允许?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
二、地方标准申报的疑问
问: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近期我们拟计划申报隧道工程结构质量无损检测技术规程,采用的技术方法是国内外通用的技术,不存在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由于本条的约定,在申报隧道工程结构质量检测时,是否可能因为采用了无损检测的方法对质量进行检测,导致无法通过系统审批呢
回复:您好!通用技术方法请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四、在哪里查找和下载项目建议书模板?
问:现正准备编制一个行业标准,按规定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现在需要一份项目建议书模板,不知道在哪里查找和下载,麻烦帮忙解决,谢谢。
五、关于地方标准检验方法的咨询
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意思是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不允许制定还是有关检验方法的内容在所有地方标准里都不允许出现?地方标准为施工技术规范的,附录里面也不能出现检验方法的附录吗?
六、企业标准的有效期是多久?
问:现在企业标准的有效期是多久?标准到期后可以重新备案几次?有效期每个省市的规定都是一样的吗?还是根据各个省市自己的规定?
回复如下:
问题如下:
2.若按照标准创新管理司7月13日对于“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留言的回复,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规避产品无法达到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要求的问题,这种行为会对市场上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切身权益的保障产生重大影响,建议明确企业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参考依据。
3.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否对产品质量及标准化工作的相应法律具有解释权?目前部分有心人士根据7月13日对于“企业标准是否可以低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留言的回复,否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存在意义(因为可以通过申请企业标准对其中的技术要求予以规避),请针对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存在意义进行解释。
八、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的时候,名称是否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要按照国家标准分类进行确定?
问: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的时候,名称是否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要按照国家标准分类进行确定?如白酒饮料酒术语和分类中,按照香型分类,分为浓香型、酱香型、兼香型等,在兼香下有一个分类,分为浓酱兼香型和其他兼香型,我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名称为醇厚型白酒(兼香型),这个标准名称是否可以使用?
针对问题3: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因此,涉及食品安全的企业标准有关问题,请咨询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九、关于非食品类企标备案问题
请问:非食品类(农产品)企业标准是否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企业进行自行公示后即可认定为备案成功?公示后的企标是否可以在产品标签文字信息中进行标注执行标准代号?
针对问题2:企业对于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