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进一步规范各地对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索实践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一步规范各地对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索实践。对此,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简要介绍出台《纪要》的背景与意义。

最高检及时下发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积极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与立法部门、法院、行政机关、消费者保护组织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沟通联系,通过推动立法、加强理论研讨、建立协作机制等形式,不断凝聚办案共识。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勇于担当、积极探索,办理了一批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据统计,2017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共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800余件,共提出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11亿余元。如安徽省检察机关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对239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主张惩罚性赔偿金额2.38亿元;法院审结检察机关提起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件180件,均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同时,各地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中提出了不少问题,如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定位、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关系、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赔偿金管理使用等。

为规范各地实践探索,2020年8月28日,最高检与最高法等单位联合召开了关于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上,最高检通报了改革项目的进展情况,全国检察机关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案件的实践情况,分析了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就贯彻落实好中央改革任务,稳妥推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提出意见建议。

记者:《纪要》主要有哪些内容?

胡卫列:《纪要》以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从充分认识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践探索、加强沟通构建长效协作配合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针对法律依据不明确、认识不一致的问题,《纪要》指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意见》要求,稳步推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实践探索。

二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定位,《纪要》强调惩罚性赔偿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定位,认为可以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

四是关于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纪要》认为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认定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是关于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使用,《纪要》指出应坚持用之于公益的原则。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审判部门要及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各地可以探索把惩罚性赔偿金纳入专门公益基金账户统一管理,依法统筹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六是关于构建长效协作配合机制。《纪要》要求建立健全办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对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人民检察院对消费者协会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进行支持起诉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记者:下一步,如何更好地推进这项制度发展?

胡卫列:建立食品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各部门协同发力,在深化沟通协作的基础上,努力强化实践探索,通过一个个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办理,不断凝聚改革共识,在此基础上,持续深化理论研究,推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立法进一步完善。

一是强化实践探索,在办理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定位。丰富实践样本,总结、提炼特殊规则制度。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最高检发布了8件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三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和一件支持省级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案例均提出了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既有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提出销售数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也有对保健品虚假宣传行为提出销售数额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

二是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治理合力。2020年7月,最高检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行政监管部门会签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下称《协作意见》),明确指出要“积极落实《食品安全工作意见》要求,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提出立法建议。”

THE END
1....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处罚标准执行,如何保护合法权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https://www.lawtime.cn/wenda/q_36450803.html
2.6月1日实施新食品法买到问题食品可获10倍赔偿...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需风险评估 “屡屡见诸报端的食品安全事件,给市民‘普及’了不少化学知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http://www.315online.com/news/shipinyanjiu/6518.html
3.食品伙伴网手机版―关注食品安全,探讨食品技术,中国食品行业专业...本题库为广东省第二版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题库,答案为食品论坛网友提供,请以标准法规为准,没有答案部分请自行查阅标准法规。 食品生产类 (第二版)(共 393 题,其中判断 181 题,单选 138 题,多选 74 题) 餐饮服务类(第二版)(共 205 题,其中判断 103 题,单选 59 题,多选 43 题) 食品销售类(第二版)...http://m.foodmate.net/index.php?itemid=170148&moduleid=25
1.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赔偿?消费者可向经销商或生产商索赔,责任方应首先全额赔偿,不得推诿。若因生产商责任,经销商有权追偿;反之亦然。 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怎么赔偿 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可依法要求相关主体赔偿。对于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经济损失赔偿,并可申请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作为赔偿金,最低...https://m.64365.com/tuwen/aaafest/
2.进口食品到货了有中文标签但是没有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能索赔吗关于进口食品到货了 有中文标签 但是没有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 ,能索赔吗的律师回答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咨询我 法律顾问团队 提供24小时在线咨询 通常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的维权方式有:1.保留证据,与商家协商赔偿和解;2.拨打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或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https://www.66law.cn/question/33540474.aspx
3.总局答复!有关食品生产经营的10个典型问题解答!问:《食品安全法》136条是免于行政处罚还是民事惩罚性赔偿。 总局回复: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https://www.yinjiang.gov.cn/xxgk/zdxxgk/scjg/202302/t20230202_78075947.html
4.案例产品违反执行标准被判十倍处罚,二审驳回!因此上诉人采用了该推荐性标准,依据该法就应当按照该法去执行,上诉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该法去赔偿答辩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上诉人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一词,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业技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技术等级标准的基础上确立的。从94年起,我国就开始...https://www.antion.net/Cn/News/viewkuaixun/id/Gb1yiaBemoo00o41NrI0VK6kugO0O0OO0O0O.html
5.(优选)财务管理制度⑵专项资金支出。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务必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并理解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3、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学校状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并报校长室审批。 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zd/20230716170950_7393424.html
6.预包装紧压白茶未注明生产者名称法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同时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而涉案茶饼并无以上信息,且标注的执行标准发布日期晚于生产日期,存在明显矛盾,应认为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小军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支持。https://kaiyalawyer.com/Home/Kaiya/newsinfo?id=842
7.食品安全法管理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18.《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9.《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在调整范围上有哪些差别? https://www.fwsir.com/ziliao/html/ziliao_20160420083117_3351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