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无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90日
承诺时限
0997-4620211
0997-4611836
备注
主办:中共第一师阿拉尔市委员会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技术支撑:第一师网络舆情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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