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体系——专家谈《产品质量法》系列报道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是一大亮点。”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与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波接受《中国质量报》记者专访时认为,《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受害人对其所受的损失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质量领域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压实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这也会让《产品质量法》修订后有助于在产品质量领域统一适用,统一裁判规则。

《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九条【惩罚性赔偿】提出:生产者、销售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没有依法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周波看来,《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相衔接。《民法典》中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规定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害,而在于惩罚有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并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赔偿功能上讲,其主要作用在于威慑,其次才是补偿。虽然从个案上看,被侵权人得到了高于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但从侵权人角度来看,这种赔偿能够提高其注意义务,从而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周波告诉记者,我国目前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体系呈现为“六法一典”。“六法”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商标法(2019年修正)、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和专利法(2020年修正),“一典”指的是《民法典》。

《民法典》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体现在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以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惩罚性赔偿3个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明确,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明确,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质量兴则经济兴,质量强则百业强。质量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既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关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后,我国目前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六法一典’体系将在单行法律中又增加一部,能更加全面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法律规范体系。”周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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