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政府信息公开

1.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是否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问:消费者个人在网络代购平台上下单,并从国内保税区发货的产品,或者由经营者在海外采购,运回国内进行二次销售,如果没有中文标签的,是否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2.购买了进口的伊朗藏红花礼盒没有应该规范标注的信息,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关于购买渠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消费者购买食品,应当从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合法商家购买,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消费权益。由于您留言信息有限,不能准确了解具体实际情况。因此,建议您结合具体案例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咨询。

3.关于社会餐饮生食类制售食品专间和专区的问题

问:GB31654中6.4.1和6.4.2规定,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等操作应在专间内进行,除以上两种业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等操作应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进行。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按食品类别规定了专间和专区要求。请问例如社会餐饮,在制售生食类食品时应该在专间还是专区?

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社会餐饮制售生食类食品在专间还是专区的问题。《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2.2规定,生食类食品的加工制作应在专间内进行。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结合具体案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咨询。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4.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问:本人是岳阳市君山区的一名经营户,以制作和销售风干淡水鱼为主,加工过程中有初处理后,进行了腌制,再晒干和自然风吹干,本人应该取得什么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总局回复:您好!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三、您留言中提及的“风干淡水鱼”经过腌制处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不能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您留言中提及“初处理后,进行了腌制,再晒干和自然风吹干”的加工过程似应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建议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咨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感谢您对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支持!

5.如果学校让学生从食堂搬消毒后餐盘到教室是否应受处罚?

总局回复:您好!您关于“如果学校让学生从食堂搬消毒后的餐盘到教室是否应受处罚?”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2021年8月5日,我们已就您“学校食堂分餐问题”进行了答复,本次不再重复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应当予以处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后,以法律为依据,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仅从您提供的信息,无法做出判断。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您结合具体案例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6.干红枣切片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问:请问在实际经营生活中,干红枣切片是否能认定为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中的1702项中的大枣干制品如何理解?是否可以认定为只要是大枣的干制品,都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总局回复:您好!关于“干红枣切片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留言收悉。针对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7.关于食盐经营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咨询

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请问:1.盐企在销售所在地经营,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2.在贵部门的职能范围内,要合法合规经营食盐批发,还需注意哪些问题?恳请予以指导解答,谢谢。

总局回复:您好,您留言咨询的问题收悉。

第二,关于食盐销售许可问题。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因此,食盐销售应符合上述要求。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议您结合具体案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咨询。感谢您对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

8.定义食用农产品的标准是什么?如何区分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说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那在日常工作中,如何来鉴定一个食品是不是食用农产品呢?有没有什么正式的文件规定呢?或者是具体而详细的标准范本呢?

总局回复:您好!关于“如何区分食品还是食用农产品,有没有正式文件规定或者具体的标准”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称为食用农产品,同时规定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明确了适用于该办法的食用农产品的界定范围,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感谢您对食品经营监管工作的支持!

9.总局三定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问:总局三定方案中与农业农村部的职责分工中有一句话:“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请问,这句话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总局回复:您好!经商食品生产司,总局三定方案中的“生产加工企业”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0.具有农产品属性,是否可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执行?

问:您好,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文件《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文“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请问用途作为非药用的中药材(滋补保健类)且《未纳入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包装商品标签该如何进行标识?鉴于该类产品具有农产品属性,是否可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执行?谢谢!

总局回复:您好!

1.关于中药材包装标识问题,建议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

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是原农业农村部于2006年发布的部门规章,关于办法的适用性问题建议向农业农村部咨询。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1.食药部门监管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含活的猪、羊、牛牲畜?是否含活的鸡鸭鹅家禽?

问:请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食药部门监管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含活的猪、羊、牛牲畜?是否含活的鸡鸭鹅家禽?如果是,如何监管?

总局回复:您好!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原农业农村部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养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屠宰后的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采购的畜禽产品应具备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严禁采购、销售、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为加强H7N9等禽类疫情防控,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活禽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活禽。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2.餐饮单位从个体农户采购的农产品农残超标如何免责?

问:餐饮单位采购的农产品经抽检农残超标,从农产品个体生产者直接采购的,查验了农户身份证,餐饮单位有进货记录和购买票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吗?从个体农户采购农产品需索要合格证明吗?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个证据对餐饮单位从个体农户采购的农产品指什么?

一、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二、食品经营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做出了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提供的材料做出了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个体农户采购农产品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能够有效溯源。目前,农业农村部门正在部分地区试点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您提出的问题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进行具体分析。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3.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法条适用问题

问:请问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14.过道里没有营业执照、没有任何证件可以开店吗?

问:四川省峨眉山市黄湾三组这里有几家做餐饮的一个曾姐小吃店就在一个走路的过道里面而这个过道就够过一辆电动摩托车走过,环境非常的糟糕下雨天过道全是水,卫生也非常的差,他们就在那样的环境下可以开一个餐饮店,在没有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居然还上了饿了么外卖,还各个大酒店到处送外卖,这种环境做出的东西要是把游客肚子吃出了问题多可怕,一个毛大姐油炸就是路边摊也是一样没有任何证件,最主要没人去管理他们任他们发展这地方又和景区相连如果不管肯定要出大问题。

总局回复:您好,您留言反馈的关于“没有营业执照、没有任何证件可以开店吗”问题收悉,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已告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其加强监管。对于此类问题,建议您拨打12315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主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办: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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