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原国家食药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审查通则问答》中第十九个问题有提到:对产品的分装规定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细则没有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允许分装。即审查细则中明确允许分装的才可以分装。
2、分装食品标注的产地是指实际生产产地还是原料产地?
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条“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所以,分装食品标注的产地是指实际生产产地。
3、分装食品标签上是否可以标注分装食品的原料产地?
答:可以。标注原料产地需真实准确,不得虚假标注,也应具备完整的证明文件。
4、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如何标识?
答:(一)根据原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第二条规定:“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可知,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应该是分装日期,也就是形成产品分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应该是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
(二)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六)采用分装形式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注所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标注分装日期,保质期标注所分装食品的保质期。”的规定,分装食品的日期标示有两种方式:(1)都标示被分装食品的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生产日期标示为分装日期,保质期标示为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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