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来了瑞慈公告

今年7月1日起,《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正式施行,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医疗风险分担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旨在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为了帮助医务人员们充分理解省内最新条例,提高医疗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巩固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共筑院内医疗安全防火墙,8月8日下午,瑞慈医院特邀省内医疗管理专家、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仇永贵处长来院,为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了《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和《医疗质量与核心制度》专题培训。

会上,仇永贵处长首先根据自己多年的医政管理及医患纠纷调处经验,列举大量实际案例对《条例》做了详细的解读。

医疗核心制度是确保医院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杜绝医疗事故发生的医院重点制度,也是医务人员日常诊疗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工作规则,在随后的培训中,仇处长针对18项医疗核心制度,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度剖析,让在场医务人员深受启发。

《江苏省医疗纠纷与预防处理条例》重点讲了啥?

问:《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答:《条例》于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问:《条例》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什么?

答: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问:医疗纠纷预防的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全面、系统、综合。

问: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合法、公正、及时、便民。

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职责是什么?

答: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答: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应当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公安机关

应当维护医疗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

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医疗纠纷中争议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对有关质量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财政、民政、信访等部门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应当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问:《条例》对新闻媒体报道医疗纠纷有何要求?

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医疗纠纷预防中的保障责任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加大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预防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激励机制和约谈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制。

问: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在医疗纠纷预防中应当发挥哪些作用?

答:弘扬医德医风,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质量评估、控制工作,引导和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问: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任务是什么?

答: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评估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分析和反馈医疗质量信息,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工作;建立并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问:医疗机构接待咨询投诉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规范是什么?

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

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

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按照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

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哪些禁止行为?

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

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

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问:患者及其近亲属在诊疗活动中的义务有哪些?

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

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遵从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要求患者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

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实施超出其执业范围或者救治能力的医疗行为。

问:患者可以查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哪些?

答: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

问:患方哪些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答:患者本人;患者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

问:《条例》对患方复制病历资料,有什么规定?

答:患方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人员在场;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患方要求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的,医疗机构应当开列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对同一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一般只对患方提供一次复制服务。

问:《条例》对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完善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建立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和突发事件快速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诊疗场所的治安巡查,根据需要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

问: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内部报告程序是什么?

答:发生医疗纠纷后,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问: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哪些初步处置措施?

安排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接待患方,听取意见;

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

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讨论并及时将讨论意见告知患方;

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对疑似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妥善保管封存的实物及病历资料;

不能确定患者死因、责任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责任有异议的,告知患方可以通过尸检、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死因、责任。

问: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对尸检有哪些规定?

问: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对遗体处理有哪些规定?

问:《条例》对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明确了哪些禁止行为?

不得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不得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

不得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

不得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

不得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不得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

不得实施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问:《条例》对公安机关处置“医闹”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

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问:《条例》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

答: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独立调解医疗纠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医疗纠纷调处服务平台,集中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理赔等服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场所保障、工作经费、补助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问: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

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问:对参加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人数有什么要求?

答:双方参加协商的人数均不超过三人,并相互表明身份,受委托的应当出示委托书。

问:对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索赔金额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对不同索赔金额要求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患方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专家咨询,或者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索赔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提起方式是什么?

答:医患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问: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医患双方协商、调解不成,或者就和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发生争议的,患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条例》对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和行政调解作了哪些规定?

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方可以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可以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调解。

问:《条例》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过程中,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答: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受到损害有争议的,医患双方在自行协商、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过程中可以共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问:哪些机构可以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答: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问:如何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答:医患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也可以随机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对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或者双方都要求随机选择的,应当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随机选择。在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选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条例》对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有什么规定?

答: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不实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首次鉴定、再次鉴定制度。当事人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加盖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名。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其他程序、规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执行。

问:《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有什么规定?

问:《条例》对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组建和使用有什么规定?

答: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邀请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鉴定;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邀请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参与鉴定。

问:《条例》对鉴定人和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有什么规定?

答: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参与鉴定的有关专家有必要出庭的,有关专家应当出庭作证;有关专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可以通过视频、音频传输技术等远程在线方式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作证的专家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性措施。

问:对鉴定人和鉴定专家出庭作证的人身保护和费用保障有什么规定?

问: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何种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答: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

问:如何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答:医疗机构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承保机构支付保险费,保险费按照规定计入成本;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向承保机构通报,承保机构及时派出人员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承保机构依据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问:如何实施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研究拟订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医疗风险互助金由人民政府指定互助金管理机构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风险互助金缴纳、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风险互助金的财务收支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医疗机构向互助金管理机构缴纳互助金,互助金按照规定计入成本;

互助金管理机构按照医疗风险互助金缴纳、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时理赔、支付赔偿金。

问:《条例》对各类涉医保险作了哪些鼓励性规定?

答: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险种。鼓励保险机构对高风险科室、高风险手术、高风险治疗开设医疗意外险。鼓励医疗机构就其财产、人员等向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综合性投保,承保机构提供综合保险保障和风险管理方案,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康发展。鼓励医务人员参加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问:《条例》对政府医疗救助作了哪些规定?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按照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问:《条例》对社会救助作了哪些鼓励性规定?

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对家庭困难的患者给予帮助。

问:《条例》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问:《条例》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条例》对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的“医闹”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患者及其近亲属有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问:《条例》对人民调解员违反人民调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违反人民调解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问:《条例》对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参加医疗损害鉴定的有关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条例》对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未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保险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医疗风险互助金管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及时理赔,以及互助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风险互助金使用、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条例》对新闻媒体在医疗纠纷报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医疗纠纷发生后,新闻媒体作失实报道,或者网络用户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问:《条例》对医疗纠纷处理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和公安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瑞慈医院上海名医中心

汇集上海28家三甲医院专家开展医院门诊、院内会诊、远程视频门诊、上海转诊等绿色通道,为南通百姓提供便捷的就医模式,真正做到“家门口的上海医院”。

THE END
1....虽然“三无”,但不足以说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支持十倍索赔在一审庭审中,集安刘氏商行无故缺席,一审法院对双方交易事实给予认定;根据王影当庭出示的涉诉商品,一审法院对集安刘氏商行出售给王影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证编号、无执行标准的人参鹿茸酒给予认定,至此,集安刘氏商行销售三无食品、且在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人参、鹿茸的客观违法事实,...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121/07/70808058_1016322186.shtml
2.食品安全法异物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https://mip.64365.com/zs/1395831.aspx
3.新规下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营养标识违规必须十倍赔该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即在延续原十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http://www.cnfood.com/mobile/news/show-194917.html
4.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若目的地国与中国无外交关系,可保存中国驻其周边国家使领馆的电话,以便就近求助。 您还可以记录外交部...注意目的地国海关在食品、动植物制品、酒、烟草、金银饰品和外汇等方面的入境限制。请勿携带毒品、国际...不可以代您向商家或服务提供者提出索赔、退款、退货或其他相关诉求。上述纠纷请您通过双方协商或循法律...http://www.laixinews.com/news/laixi/2018-11-16/35805.html
1.公司宣传片视频拍摄制作公司宣传片视频拍摄制作费用涪陵榨菜:公司产品宣传片拍摄角度多样,乌江榨菜视频号上有大量应用...有投资者在互动平台向涪陵榨菜提问:建议公司广告做一些榨菜的场景广告,比如经典的榨菜肉丝汤,做汤放一点,下面放一点,炒菜放一点,配上做汤、下面条,炒菜等生动的视频场景,能加入人物或厨师就更好了,扩大榨菜的使用场景,希望能采纳。公司回答表示:公...https://d2film.com/cea2b5o4.html
2.案例打假人15.9元购买1袋过期食品索赔,法院:多次有意购买,有...另查明,原告胡某某短期内多次在西安市高陵区多家商店或超市选购过期食品,同时用手机全程拍摄视频固定产品过期证据后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经查询关联案件,原告在我市区内因同类纠纷涉诉案件逾百件。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被告处购买的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https://www.antion.net/Cn/News/viewkuaixun/id/sUQOESpCZP6OVUzrufLAWAO0O0OO0O0O.html
3.往奶粉中掺入异物要求十倍赔偿,“职业打假”情侣被判刑这是11月7日下午发生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幕。检察机关指控,何某和女友王某一起,人为往网购的奶粉罐中添加异物,再拍摄开箱视频向奶粉公司索赔,涉嫌敲诈勒索罪。何某则称指控不实,自己是“职业打假人”,奶粉质量确有问题。 真相究竟如何? 情侣拍摄开罐视频索赔 ...https://www.cqrb.cn/minshengdongxian/2024-11-12/2081874_pc.html
4.食品安全案例分析(通用9篇)按照国家标准,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钠等添加剂严禁在青枣使用。依据刑法规定,邓翔等生产销售“糖精枣”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这起安全事件属于违法向食物里面添加非食用添加剂,继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和双汇瘦肉精事件之后的又一起典型食品安全事件。三个案例看似无大多关联,实则反映了中国当前的消费市场存...https://www.360wenmi.com/f/filej63uabkx.html
5.食品安全的调查报告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各类案例: 比如最受关注的地沟油的.问题,奶粉三x氰胺问题,食品中致癌物质含量问题等层出不穷。剧毒农药、兽药的大量使用;添加剂的误用、滥用;各种工业、环境污染物的存在;有害元素、微生物和各种病原体的污染,近年在市场上曾发现食物加吊白块、鸡鸭饲喂激素、面粉加增白剂、海鲜用甲醛浸泡等,还有...https://www.fwsir.com/Article/html/Article_20230309180224_2512549.html
6.江西公布10例市场监管领域免罚典型案例涉及超市公司学校等...本案中,超市严格履行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因此,依法获得免罚,还可避免了职业举报人的恶意索赔和无端诉累。由此可见,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https://i.ifeng.com/c/8L9285PrRE6
7.11月金牌店长执行力落地班(昆明)6、目标推动无执行力。目标无追踪,奖罚无所谓,教会打造100 %数据分析目标追踪系统。 7、检查监督无执行力。检查怕说了得罪人,学会通过有效检查绩效反馈工具,打造狼性团队,提升门店运营效率。 8、解决问题无执行力,每天问题一堆堆,店长没有思路。学会带领团队的“鱼骨图六步法”快速分析问题,精准解决问题,马上改善门...https://train.foodmate.net/mobile/show?id=15525
8....法院:尚不足以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和理由:1.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曲解司法解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应当予以撤销;2.宜鸣的本次诉讼行为是在案涉白茶被行政部门确认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后提起的诉讼,宜鸣是依法索赔,而毛娅却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注销个体执照以逃避责任,拒不配合行政...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8586685.html
9....虚假信息泛滥正式被调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至每月2420元36氪获悉,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消息,2023年7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斯拉开始在韩国销售中国产Model Y,售价4.4万美元 据报道,特斯拉公司开始在韩国销售中国制造的Model Y,并大幅降价以获得更多补贴。根据特斯拉韩...https://36kr.com/p/2344711378245127
10.员工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2篇)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总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七条 消防安全事故预防: ...行政部组织,工程部、制造部负责教育,内容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规定,公司生产特点、典型事故案例和...3、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认真执行卫生部门精神,建好台账,严格把关,做好“五专”管理要求。 https://mip.wenshubang.com/zhidu/249282.html
11.消费者权益纠纷典型案例12则实务要点: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了并非药食同源的、单纯属于中药材的物质,应将该食品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起诉生产、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的,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上海松江区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6011号“李昌亮与安徽养华堂药业销售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纠纷案”,见《食品中添加非药食同源的物质...https://lawyers.66law.cn/s2602959689868_i36216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