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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3

1.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3.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4.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都有哪些?

答:所有一般纳税人均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5.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收取的货款如何处理,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

6.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凭证是指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已经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其进项税额还能否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之规定,“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如果我企业在增值税申报完成后发现进项勾选有错误,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是否支持调整勾选认证数据?

答:出现您所说的增值税申报完成后发现进项勾选有错误情况时,如果你企业满足条件可以使用“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调整进项抵扣认证数据。申请回退税款所属期需要企业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税款所属期跳转到下期后,企业又在当期撤销申报;(2)平台获取到的需回退的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结果为“未申报”;(3)在回退属期的申报期内。

9.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其他综合篇

01问:企业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如何核算销售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02问: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03问:纳税人应当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政策解读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具体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04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所得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的规定:“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五、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规定:“二、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05问: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在年度中间结束经营,进行了注销税务登记,那么年终汇算清缴时按什么分摊比例进行补税或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的规定:“四、汇总清算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因此,当年有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注销的分支机构应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调整分配比例。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分配比例计算现有分支机构应补和应退税款。

06问:某自然人的住房出租给两个租户,房东与两个租户一起签订了一个三方合同,总租金为4000元,每个租户租金为2000元,此合同由三方各持一份,那么这两个租户缴纳印花税时,应当各自按照2000元为计税依据缴纳,还是以4000元为计税依据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因此,上述所问情形,免征印花税。

07问: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规定:“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8问:农产品批发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的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9问:对进口产品、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10问:电子税务局和楚税通APP上申报缴纳社保费(包括职工医保费)的主要途径及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答:途径一:电子税务局

(一)企业养老、医疗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

(二)机关养老保险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

(三)建筑工伤保险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

(四)城乡居民缴费电子税务局流程: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电子税务局流程:

途径二:楚税通APP

(一)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移动端缴费: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移动端缴费: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移动端缴费:

11问: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缴纳具体路径是怎样的?

答:社保费根据不同险种,申报缴纳具体路径如下:

企业五险: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社保费(按核定)申报表】。

机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机关养老保险及年金】。

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按核定)申报表】。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个人)】。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点击【首页】--->【办税中心】--->【税费申报及缴纳】--->【社保费缴纳(灵活就业)】。

12问:电子税务局能否查询社保费申报记录及明细?

答:电子税务局可以查询社保费申报记录及缴费记录。在社保申报功能页面可以查询申报记录。不同险种查询路径可参看第11问答复。

三、财政部热点财税问题回复篇

请问下“员工生病”慰问项目,新工会会计制度可以列入哪个支出科目,谢谢!KG

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财会〔2021〕7号)规定,基层工会发生的工会会员生病慰问支出,通过“职工活动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我单位为公立医疗机构,现购置业务用房,想要咨询下,发生在竞标环节支付给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该笔费用是否应计入购置业务用房的资产成本?还是应计入费用?如果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因买卖合同支付房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那在验收为固定资产之前所发生的款项(包含前面所说交易服务费)是先计入在建工程还是通过预付账款等其他科目挂账?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1613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单位在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根据您提供的资料,购置业务用房在验收为固定资产之前所发生的款项应计入“预付账款”。

老师:您好,我来自浙江,我想问下2021年中级会计zh职称电子证书什么时候可以下载?我今天刚刚咨询过浙江省财政厅,他们回复证书是上面财政厅负责的,他们不清楚。我查过,2020年12月2日就可以下载了,可是今年还没,因为工作需要,我真的很着急,谢谢!

我公司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后又发生退货,退货后对方开具了红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公司。问:我公司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是作为进项税转出处理还是作为进项税红字处理?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纳人,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的政策。会计账务处理是先全额计提再将减免的税款转入其他收益,还是直接按减半后的金额计提?

本答复仅适用于该问题所提供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其他类似问题仍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和会计处理,不宜简单直接适用。

在新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关于安全生产费用应该如何核算,计提的频次应该按照年还是按照月进行计提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3号)第三项等有关规定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安全生产费的计提频次问题,请咨询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

请问“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委托加工或自产)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换取其他资产、分配给股东、奖励给职工、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方面,由于非现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当视同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或处置)处理,确认当期损益或利得。”是哪条准则或文件规定的?

法人单位对合伙企业投资具有重大影响在现行准则下是否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若无影响,是否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分类核算?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二条、第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根据财会[2017]25号总说明中第八条提及“(二)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三)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同时亦给出相应表样,但在财会〔2018〕37号中总则第二条中指出“财务报表至少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收入费用表;(三)附注。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财办会〔2021〕33号中提到,“《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我的问题是:从财务会计角度,净资产变动表还需要编制吗?同时每年部门决算表格中均包含了预算会计报表中的所有信息,财会[2017]25号要求的预算会计报表仍需要编制吗?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会〔2018〕37号)第三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规定。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第一部分总说明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单位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您好,请问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活动多久开展一次?今明两年是否会开展?谢谢。

尊敬的会计司领导:请问卫生事业机构未收到货币资金形成的盈余能不能计提专用基金?比如:某卫生院有医疗欠费的情况,财务会计做的借方:应收账款,贷方:事业收入,到了年末形成的盈余能不能计提专用基金?而预算会计因为无资金流是不能计入收入,从而不进行专用结余分配。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专用基金的提取需根据预算会计的收入进行计提,是不是财务会计中因欠款形成的收入不能计提专用基金?能不能简单的理解为:财务会计专用基金=预算会计专用结余?或者财务会计专用基金大于或等于预算会计专用结余?

项目公司将BOT项目基础建设发包给其投资方母公司承建(项目公司未跟母公司签订合同),母公司又将改基础建设发包给其他公司,母公司是否可以确认收入和利润,以及合并层次是否抵消收入和利润?谢谢。

尊敬的会计司领导:如果母公司对其全资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吸收合并前母公司对子公司100%控股)进行吸收合并(法律上为吸收合并),母公司存续,子公司注销,子公司的资产权利和负债义务均由母公司继承,不属于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情形,请问吸收合并日母公司单体报表中会计处理如何处理?在对于被吸收方(即全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按照账面价值转到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确认后,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在吸收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承继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一种看法认为构成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差额进入资本公积;一种看法认为不属于合并,属于收回投资且形成损益。这两种看法孰是孰非呢?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第四项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基金管理公司一级会计科目设置应参考哪个政策法规文件?

因对方资金困难,我司有笔债权确认无法回收,客户以自有房产抵债,房产发票金额小于对方欠款金额,不过双方约定房屋产权变更后双方货款两清,房屋价款与债权间的差额我公司应如何处理,谢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请做有益于广大考生的事,不要做伤天害理的坏事,履职担当,认真复核我的2021年高级会计考试资格成绩,还我清白,还我丢失的20多分!

1、根据最新租赁准则要求,针对房屋建筑物,出租人经营租出的,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2、针对房屋建筑物,在租赁准则特殊租赁业务——售后租回中,属于销售的情况下,承租人作为使用权资产核算,但是出租人作为经营租赁核算时,针对该房屋建筑物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和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请问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是否要同时满足金额标准和使用年限标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1.关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一章第二条“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大批同类”?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是否也按“大批同类”处理?文件依据是什么?2.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维修等“资本化”确认条件是什么?文件依据是什么?3.政府会计制度下支付质保金,是否可以采用全额支付款项,再由对方支付收回质量保证金?

3.关于质保金支付方式的问题,不属于政府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具体请您咨询我部国库司或经济建设司等有关司局。

您好,我单位以出包方式建造一栋办公楼,该楼现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与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价为1200万元,已支付承包方等价款900万元已取得发票并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剩余款项还未支付。估计该办公楼最终竣工决算价为1300万。请问按照暂估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是怎么编制的?谢谢!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1613“在建工程”科目的有关规定,根据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款时,按照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按照预付工程款余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会计凭证的目的是证明交易事项的真实、可靠。经济合同可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但不是唯一凭据。合同一般按照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即可。除非无法取得其他交易凭据,否则一般不将合同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保存。

《会计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法律规定的单位是否是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后的法人?怎样界定应当依法设立会计账簿、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请对“其他组织”作出一个界定概念,其他组织是否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一词是否等同于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和进行会计核算的社会组织,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等,不一定等同于法人。随着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在不断出现,有些不属于独立的经济组织和机构也出现在经济生活中,如外国企业和有关机构在我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等,也应当遵守会计法的规定。

公司支付给税务局和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现金流量分别是什么

针对您所提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企业支付的工会经费,应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列示。

按照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购进货物已经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次月冲红退款进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直接冲减进项税处理?是:错:银行存款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还是:错:银行存款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针对您背景中所提问题,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有关规定,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或待抵扣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会计司的网站上能否提供准则和应用指南的电子版链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为出版物形式。

财政部不具有对管理会计师职业资格认定的职责,故不对管理会计师职业资格进行认定。国家职业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管理,在其官网可查询下载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在电子系统中生成、通过电子媒介传输、在电子环境下存储的会计凭证。单位从外部获取的纸质会计凭证,以扫描件进行会计处理的,仍需保留纸质原件。单位从外部获取的以及内部生成的电子会计凭证,符合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需打印纸质件。

现在的账务处理都是电子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总账和明细账都要定期打印,但是上一任会计在移交财务工作的时候,却说要按照《财务部、档案局令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不需要将总账和明细账等打印出来,我想咨询一下,会计在交接的时候是按哪一项政策执行。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未要求总账明细账定期打印,会计人员工作移交应当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有关规定执行。

你好,会计司领导!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财政局下设事业单位——市直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疗费中心,该科室主要核算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及医药费,其账务处理应参照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适用政府会计制度,还是作为社保基金的延申采用总预算会计制度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总说明,政府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3〕1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按照本规定执行;由其他机构经办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参照本规定执行。请根据以上规定执行。

2020年2月7日收到成都市红十字会根据捐赠人XX公司定向用于前往武汉市支援的医护人员捐赠资金12万元,于2020年2月14日将该笔捐款拨付到援鄂医护人员本人工资卡上。应该如何处理呢?1.作为捐赠收入:(1)收到时:借:银行存款12贷:捐赠收入12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12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预算收入12(2)发放时:借:其他费用12贷:银行存款12借:其他支出——对外捐赠现金支出12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122.作为受托代理资产:(1)收到时:借: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12贷:受托代理负债12(2)发放时:借:受托代理负债12贷: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1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中的单位领导人指的是哪些人?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中所称“单位领导人”即为《会计法》中所称的“单位负责人”,《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请问收到1.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科研经费、2.非财政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拨款和3.从财政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取得的科研经费,分别应该开据什么类型的票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相应的政策制度是什么?

1.关于票据开具的问题,请咨询我部综合司或者税务部门。

你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请问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是否需要纳入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

你好,请问:1、企业代扣代缴支付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哪个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列示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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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标准网食品类 环境保护类 化妆品类 其他类 农业农村部 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 生态环境部 国家药典委员会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https://www.sdtdata.com/fx/fmrule/statuteLib?eqid=d6a914fa000e3f5000000004648679fe
2.中国食品安全网中国食品安全领域主流媒体https://www.163.com/dy/media/T1482121570938.html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检测)信息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通告信息 江苏泰州市药检院 开展“提质强企”活动打通堵点攻克难点化解痛点(2023-04-12) 安徽省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抽检10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全部合格(2021-02-20)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批次药品不符合标准规定(2021-02-19) ...http://12365315.com/home/bgtai/index.html
4.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权威发布食品资讯2024-11-09 09:0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 2024-11-08 16:0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丝绸服装等72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11-08 13:47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8期) 2024-11-08 13:21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https://news.foodmate.net/shiyao/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中国食品安全网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国家级专业新闻媒体。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国家级互联网平台。https://www.cfsn.cn/article/detail/751/115.html
6.执行标准号在哪里查3. 相关行业协会或学会官网,例如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等; 4. 产品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官方网站,通常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会标明执行标准号; 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nmpa.gov.cn/。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领域的执行标准号可能会有不同的查询方式,具体查询方法可以参考上述网站中的相关指...https://www.autohome.com.cn/ask/3161147.html
1.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2025年度食品... 解读《关于拟微球藻油等1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关于拟微球藻油等1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食...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 http://www.nhc.gov.cn/sps/
2.中国标准化研究院11月1日起,13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开始实施2024-10-31 中国与芬兰签署特殊食品监管和有机产品认证领域合作文件2024-10-30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2024-10-30 市场监管总局举办首届“监管为民”杯羽毛球比赛2024-10-30 蒲淳会见国际检验检测认证理事会全球董事会...https://www.cnis.ac.cn/zjxw/index.html
3.请问查食品执行标准在哪里查询?关于请问查食品执行标准在哪里查询?法律解答 智囊律师团队 帮助500人· 响应一小时内 咨询我 这个许可证号,可以再质检总局的网站上直接查到。但是如果他是完全拷贝别人的信息,本身就是真号,产品执行标准,你可以查“工标网”,所有标准的从生到死的历程都有。以上是关于请问查食品执行标准在哪里查的解答。 https://m.66law.cn/question/answer/29067172.html
4.一站式食品国标查询服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信息平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提供国家标准目录查询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全文免费阅读服务。 国家标准网和食品伙伴网:提供各类食品国家或企业标准查询,以及食品添加剂查询、各类食品污染物限量查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官方网站:负责食品执行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并对食品行业进行监管。 http://m.emotion123456.com/509EE01aA38D.html
5.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企标备案各市咨询举报电话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对照表 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 备案查询 更多查询条件请点击高级查询进行操作 ...https://spba.ahwsjd.cn/
6.执行标准号在哪里查汽车新车用车养车车主汽车其他2. 国家质检总局的官网http://www.aqsiq.gov.cn/也是一个重要的查询平台,你可以在上面找到相关的执行标准号。 3. 同时,不要忽视相关行业协会或学会的官网,如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等,这些网站上通常会公布行业内的执行标准。 4. 如果你正在使用某个产品,那么产品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官方网站也是一个...https://www.yoojia.com/article/9586225919258092874.html
7.国家标准等各类标准查询网站汇总作为综合性的标准平台已涵盖了国标、行标、地标、团标、企标的网站链接。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查阅标准的首选网站。会有部分网址、内容和全国标准平台重叠。其中部分标准可免费下载,部分标准仅支持在线浏览。 国家标准查询网站 1.国家标准全文公开平台 https://lib.yitsd.edu.cn/info/1010/1634.htm
8.2023招生简章:武汉工程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若学校对上述奖助标准及激励机制进行重新修订,则按新标准执行。 9 武汉工程大学 202 3 年硕士研究生报考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代码及名称 联系方式 联系人 办公地址 101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电话: 027-87195661 屈老师 流芳校区大化工 楼 2号楼 A区 323 QQ 群: 542860486 ...https://www.kaoyanying.com/255/zhaojian/116950.html
9.食品卫生许可证查询官网(卫生许可证网上怎么查看)作为食品人,我们常常需要查询一些信息,食品580整理了一些官方的查询网站,旨在为大家的工作带来更多的便利和价值。 01、法律法规查询 介绍:可按标题和按正文检索查询国家及地方发布的法律法规 链接: http://search.chinalaw.gov.cn/search2.html 02、食品生产许可查询 ...https://szhetai.com/content/12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