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解决】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怎么办?总局10个典型问题答复!
2024-01-0818:18:36点击量:
1.关于食品产品抽检不合格委托方处罚的问题问:您好,我们有食品被抽检不合格,但是包装袋信息上印刷有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但是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有说明生产方可以销售使用印刷有我们委托方袋子信息的包装。该食品抽检不合格时是生产方直接生产并销售了该产品,并未经过委托方进行销售。请问这种情况下委托方还有责任需要被进行调查和处罚吗?
总局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生产方直接生产并销售了该产品,并未经过委托方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委托方也有责接受调查。具体调查和处罚情况,请结合具体案情咨询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抽检监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2023-01-11)
2.餐饮店能否在制作食品过程中加入或使用蝶豆花(蝶豆花粉)
一、“蝶豆花”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也不在法律法规禁止食品中添加、使用的名单以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目录中;二、蝶豆花在我国多地都有广泛种植和食用的习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虽未批复“蝶豆花”作为新食品原料,但并非所有有食用习惯和传统的食品均需经该委许可;三、在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曾经发出过关于蝶豆花的食用风险预警。鉴于以上情形,建议消费者尽量少食用此类植物。
(执法稽查局2022-12-02)
问:举报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主体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举报人作为被侵害人和当事人是否有权监督执法或一同与市场监管人员指证现场?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途径之一,收到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二、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举报人无权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三、如果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执法稽查局2022-11-29)
4.外省地标能否在安徽省使用问题
问:您好!外省制定食品标准,安徽省企业能否按照该标准要求采购、加工后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因为,目前很多食品原料像党参、黄芪、灵芝、三七花等外省都有了地方标准,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如果我省生产企业无法利用这些有价值的,群众接受度比较广的原料,那么将大大限制我省食品生产企业的发展,降低竞争力。同一个国家,一个品种在外省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其他省份企业却不能按照其标准进行加工、生产、销售,也是难以理解的。请领导给予明确答复,众食品生产企业翘首以盼!谢谢!
(标准创新管理司2022-11-25)
5.食品经营者经查验无法得知采购的食品已超期,能否免于处罚
(执法稽查局2022-11-23)
问:《食品安全法》136条是免于行政处罚还是民事惩罚性赔偿
问:食品中添加去甲基卡巴地那非是否属于有毒有害成分或是PDE5抑制剂?现有法律中没有对此成分的的规定或是说明。
去甲基卡巴地那非是与西地那非结构类似的化合物。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2022-11-18)
8.食品违法举报奖励应遵循什么?
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同时废止,那么发生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案件,奖励规则是否遵循《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7〕67号)呢?
1、《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废止。2、《市场监督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发布,全系统统一执行新的奖励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11-14)
问:总局领导,您好!基层执法人员在稽查办案时发现,一些所谓的“打假人”在农村小店明知是过期食品仍然购买并拍照拍视频留存证据,并以此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要求调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退一赔十、不足一千赔一千。遇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置。
(执法稽查局2022-11-10)
10.1个产品是否可标注执行2个产品标准号
问:1个产品是否可以标注2个标准号?
有一款名为“鸡汤鲜肉百叶包”的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标准号:SB/T10648Q/HWT0004S,请问这个标签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执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公开产品功能和性能指标。该规定并未限制产品执行标准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