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种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1。
表1抽样数量
表2非复合膜袋产品检验项目表
表3复合膜袋产品检验项目表
表4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检验项目表
表5密胺塑料餐具产品检验项目表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4806.13—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复合材料及制品
GB9683—1988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T4456—2008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10003—2008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
GB/T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10457—2021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质量通则
GB/T16958—2008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
GB/T17030—2019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
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GB/T18192—2008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T18454—2019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T18706—2008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T19741—2005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GB/T20218—2021双向拉伸聚酰胺(尼龙)薄膜
GB/T21302—2007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
GB/T24334—2009聚偏二氯乙烯(PVDC)自粘性食品包装膜
GB/T24984—2010日用塑料袋
GB/T26690—2011丙烯酸涂布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GB/T26691—2011改性聚乙烯醇涂布双向拉伸薄膜
GB/T27740—2011流延聚丙烯(CPP)薄膜
GB/T28117—2011食品包装用多层共挤膜、袋
GB/T28118—2011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30768—2014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GB/T38082—2019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
GB/T40266—2021食品包装用氧化物阻隔透明塑料复合膜、袋质量通则
GB/T41001—2021密胺塑料餐饮具
GB/T41168—2021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蒸煮复合膜、袋
GB/T41169—2021食品包装用纸铝塑复合膜、袋
GB/T41220—2021食品包装用复合塑料盖膜
QB/T1999—1994密胺塑料餐具
BB/T0002—2008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
BB/T0012—2014聚偏二氯乙烯(PVDC)涂布薄膜
BB/T0014—2011夹链自封袋
BB/T0030—2019包装用镀铝薄膜
BB/T0039—2013商品零售包装袋
BB/T0041—2021包装用多层共挤阻隔膜
BB/T0052—2017液态奶共挤包装膜、袋
BB/T0084—2021蒸煮食品常温储存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QB/T1231—1991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QB/T1871—1993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QB/T1956—1994聚丙烯吹塑薄膜
QB/T2197—1996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因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总量和苯类溶剂残留量)易挥发、不稳定等特点,长期存放影响其残留本体含量,故溶剂残留量(溶剂残留量总量和苯类溶剂残留量)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依据GB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