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包括八项内容。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适当添加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满足人们对食品品质的新需求。但如果滥用食品添加剂,则会危害人体健康,目前我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规定了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每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内容,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生产者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此外,制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食品用香精》(GB30616-2014)、《硬脂酸钾》(GB31623-2014)等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规格标准。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对营养成分有特殊的需求,各种营养成分必须科学搭配,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足,多了也可能导致营养过剩,甚至中毒,因此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既要满足特定人群的营养需求,又要保证食用安全。我国已经制定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安全标准。
4、对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我国制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等与卫生、营养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准。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为规范食品生产过程,我国制定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以及《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等具体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各类食品的生产都应当适用该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规定了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分装与包装、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各类食品的经营活动都要适用该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具体产品的良好生产规范,是在《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基础上,提出的针对该具体产品特有的生产规范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不是所有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都与食品安全有关,因此只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检验方法与规程,才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包括理化、微生物和毒理等检验方法,是基础和产品标准中各类限量指标的配套检测方法。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为兜底条款,包括其他没有明确列举,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标准的内容。
2、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这个简单,向生产厂家要就行,注意有效期。因营业执照每年需年检,所以每年需更新。
3、检验合格证明。根据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检验合格证明是初次进货时需提供,以后每半年提供一次。
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根据“食安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同国立法法》的规定,当两种法律条款撞车时,特殊法要优于普通法。“新消法”属于普通法,“食安法”属于特殊法。在同一件案子中,没特别规定可采用普通法。但如有特殊法,比如针对食品的“食安法”,出现问题时就不再适用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