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将GB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1);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5.4.2);
——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5.4.3);
——增加了“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
GB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7718-1994);
GB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10344-1989)。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
本标准适用于3.1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著,2001年4月第1版)
3术语和定义
GB771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foodsforspecialdietaryuses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2
营养素nutrient
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他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素。
3.3
推荐摄入量recommendednutrientintake,RNI
通过实验获得的——可以满足健康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的个体——每日维持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动所需要从食物中摄取的某种营养素的量。
长期保持推荐摄入量,可以使机体有适当储备。
3.4
适宜摄入量adequateintake,AI
通过观察和调查获得的,健康群体中的个体每日摄入某种营养素的量。
适宜摄入量(AI)和推荐摄入量(RNI)都能满足群体中几乎所有个体的需要;而适宜摄入量(AI)的准确性远不如推荐摄入量(RNI)。
4基本要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2004第4章的规定,但不得标示下列内容。
4.1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4.2“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4.3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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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婴幼儿食品。
5标示内容
5.1强制标示内容
5.1.1食品名称
5.1.1.1按GB7718-2004中5.1.1的规定标示。
5.1.1.2只有符合3.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5.1.2配料清单和配料定量标示
按GB7718-2004中5.1.2和5.1.3的规定标示。
5.1.3能量和营养素
应依据产品实际存在的营养素,按附录A的规定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所强化营养素的含量。
5.1.4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按GB7718-2004中5.1.4的规定标示。
5.1.5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按GB7718-2004中5.1.5的规定标示。
5.1.6日期标示及贮藏指南
5.1.6.1按GB7718-2004中5.1.6的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5.1.6.2如果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特定贮藏条件。
5.1.6.3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提示。
5.1.7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5.1.7.1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5.1.7.2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的人群。
5.1.8产品标准号
按GB7718-2004中5.1.7的规定标示。
5.1.9质量(品质)等级
按GB7718-2004中5.1.8的规定标示。
5.1.10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按GB7718-2004中5.1.9的规定标示。
5.2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按GB7718-2004中5.2免除。
5.3非强制标示内容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4允许标示内容
5.4.1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
符合表1界限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低钠”。
5.4.2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
符合5.4.2.1~5.4.2.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或营养素含量作比较声称,如“减少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等。
5.4.2.1如标示被比较的食品,被比较的食品应与比较的食品是同类或同一属类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费者理解。
5.4.2.2应按质量分数或绝对值标示被比较食品与比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差异。
5.4.2.3比较的食品与被比较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