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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257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辅食营养补充品》与《GB/T22570-2008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法律地位提升:最显著的变化是标准从推荐性(GB/T)升级为强制性(GB),意味着该标准从自愿执行转变为所有在国内生产、销售辅食营养补充品的企业必须遵守的国家规定,加强了对婴幼儿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适用范围明确:新版标准更详细地界定了辅食营养补充品的定义和适用年龄段,明确了产品是专为6月至36月龄婴幼儿设计,以补充其日常饮食中可能不足的营养素,确保了产品的针对性和安全性。
营养成分要求细化:新标准对辅食营养补充品中必需营养成分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及矿物质等的含量、种类以及可添加的范围给出了更具体的规定,确保产品能有效满足目标年龄段婴幼儿的营养需求,同时限制了某些营养素的过量添加,防止潜在的健康风险。
添加剂使用规范:对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和要求,包括种类、用量和质量标准,旨在减少不必要的化学添加剂使用,保障婴幼儿食用安全。
标签标识强化:新标准强调了产品标签标识的规范性,要求详细标注产品成分、营养成分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贮存条件及警示语等信息,提高了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度和选择的科学性。
检测方法和评价体系完善:引入或更新了一系列检测方法,确保了产品质量控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建立了更为完善的评价体系,以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营养和安全要求。
追溯体系要求:虽然未直接在标准文本中体现,但随着食品安全法规的不断完善,实施该标准的同时,企业被鼓励建立和完善产品追溯体系,增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这些变化反映了国家对婴幼儿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高度重视,通过制定更严格的标准来引导和规范市场,保护这一敏感消费群体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257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2014-04-29发布2014-11-01实施
GB22570-2014
I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22570-2008《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T22570-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标准结构;
——修改了技术要求;
——修改了标识要求;
——删除了原标准附录A和附录B。
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2术语和定义
2.1辅食
辅助食品
婴幼儿在6月龄后继续母乳喂养的同时,为了满足营养需要而添加的食品,包括家庭配制的和工厂
生产的。
2.2辅食营养补充品
一种含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添加
在6月~36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食用,也可用于37月~60月龄儿童。目前常用的形式有:辅食营养
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2.2.1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
以大豆、大豆蛋白制品、乳类、乳蛋白制品中的一种或以上为食物基质,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和(或)
其他辅料制成的辅食营养补充品。食物形态可以是粉状或颗粒状或半固态等,且食物基质可提供部分优
质蛋白质。
2.2.2辅食营养素补充片
其他辅料制成的片状辅食营养补充品,易碎或易分散。
2.2.3辅食营养素撒剂
由多种微量营养素混合成的粉状或颗粒状辅食营养补充品,可不含食物基质。
3技术要求
3.1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推荐量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10.0g~20.0g;辅食营养素补充片1.5g~3.0g;辅食营养素撒剂0.8g~2.0g。
3.2原料要求
2
3.2.2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
3.3感官要求
辅食营养补充品的色泽、滋味、气味、组织状态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
来异物。
3.4必需成分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25g/100g,检验方法应符合GB5009.5的要求,蛋白
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氮(N)×6.25。
辅食营养补充品中其他营养素的含量折成每日份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必需成分指标
营养素
每日份含量
检验方法
6月~12月龄食用13月~36月龄食用37月~60月龄食用
钙/(mg)a120~240180~360180~360GB5413.21
铁/(mg)3.0~9.03.6~10.83.6~10.8GB5413.21
锌/(mg)2.0~6.02.0~7.02.0~7.0GB5413.21
维生素A/(μgRE)b120~360150~450150~450GB5413.9
维生素D/(μg)c3.0~9.03.0~9.03.0~9.0GB5413.9
维生素B1/(mg)≥0.120.240.24GB5413.11
维生素B2/(mg)≥0.20.240.24GB5413.12
a仅适用于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
bRE为视黄醇当量。1gRE=3.33IU维生素A=1g全反式视黄醇(维生素A)。维生素A只包括预先形成的视
黄醇,在计算和声称维生素A活性时不包括任何类胡萝卜素组分。
c钙化醇,1g维生素D=40IU维生素D。
3.5可选择成分
除3.4中规定的必需成分外,如果在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签标示含有表2中一种或多种成分,其营
养素含量折成每日份计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可选择成分指标
维生素K1/(μg)3.0~9.04.5~13.54.5~13.5GB5413.10
烟酸(烟酰胺)/(mg)b1.2~6.02.4~6.02.4~6.0GB5413.15
维生素B6/(mg)≥0.120.200.20GB5413.13
叶酸/(μg)18.8~15035.3~15035.3~150GB5413.16
维生素B12/(μg)≥0.20.360.36GB5413.14
泛酸/(mg)≥0.720.80.8GB5413.17
胆碱/(mg)≥608080GB5413.20
3
表2(续)
生物素/(μg)≥2.43.23.2GB5413.19
维生素C/(mg)≥202424GB5413.18
二十二碳六烯酸/(mg)30~9030~9030~90GB5413.27
a适用于辅食营养素撒剂和辅食营养素补充片。
b
烟酸不包括前体形式。
3.6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污染物限量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
铅/(mg/kg)≤0.5GB5009.12
总砷/(mg/kg)≤0.5GB/T5009.11
硝酸盐(以NaNO3计)a/(mg/kg)≤100GB5009.33
亚硝酸盐(以NaNO2计)b/(mg/kg)≤2GB5009.33
a不适用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
b仅适用于乳基产品。
3.7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真菌毒素限量
黄曲霉毒素M1a(μg/kg)≤0.5
GB5009.24
黄曲霉毒素B1b(μg/kg)≤0.5
a黄曲霉毒素M
1仅适用于含乳类的产品。
b黄曲霉毒素B
1仅适用于含谷类、坚果和豆类的产品。
3.8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
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
ncmM
菌落总数52100010000GB4789.2
大肠菌群5210100GB4789.3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500/25g—GB4789.4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3.9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
3.9.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其中,乙二胺四乙酸铁钠的每日份添加量以铁计
不应超过2.8mg。
3.9.3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