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把关义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料,一律不得使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对大米、小米等主要原料供应商开展现场审核评估应不少于1次。使用大米为原料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生产企业,要对每批次大米的铅、镉等重金属项目进行查验。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要具备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应以谷物(大米、小米等)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
通知要求,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及其增补公告等标准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把控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通知最后要求,省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商场、超市和母婴店为重点,统筹城市、乡镇、农村等不同地区,兼顾线上、线下两种销售渠道,加强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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