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5.12发布,2009.9.1起执行)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要求5.生产与加工场所要求6.设施与设备要求7.加工过程控制要求8.人员要求9.质量安全管理要求10.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11.食品标识要求前言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3)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标准化
2、研究院、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爱进、刘文、许建军、金东海、张立平、李庆文、高胜普、吉文、谢启军、刘运富、刘丽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包括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和食品标识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也适用于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4、与场所要求5.1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5.2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保持规定距离。5.3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5.4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
5、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5.5应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5.6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6.设施与设备要求6.1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6.2应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良好6.3应设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洁净的毛巾或干手器;应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应具备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明确标识。6.4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6.5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6.6加工场所及库房
6、应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6.7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风、照明灯设施。6.8应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6.9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与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6.10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6.11应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并保持清洁和定期检定或校准。6.12生产设备表面应清洁、无积垢。6.13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消毒,防止污染食品。6.14生产中涉及生、孰料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