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在产品正式生产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进行登记。食品等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品标准,是指企业对其产品结构性能、规格、质量特性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以作为产品生产、交付检验、验收和仲裁检验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指企业根据其产品的适用性所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特区技术规范”)或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和企业联盟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的企业产品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
第四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辖区分局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企业产品标准必须在发布后的30日内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联盟组织制定的联盟标准,其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或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将所执行的标准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六条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2份及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七)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申请产品标准备案需要同时申请对该标准进行登记的,申请登记仅需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明的材料。
第七条申请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
(二)第三方检验机构或本企业(具备全项目检验能力)出具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特区技术规范文本一份;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执行经备案的企业联盟标准,登记时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二)备案后的企业联盟标准纸质文本一份(封面上应注明“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标准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文本各页骑缝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产品标准备案、执行标准登记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需要备案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无需备案,不予受理;不属于我市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管辖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
(四)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应当日完成标准登记工作;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形式审查:
(一)产品执行标准、引用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三)所规范的产品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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