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食药监食品生产〔2017〕16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实行“一坊一证"原则,即食品小作坊在一个登记地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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