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政策解读法规解读政策法规食品法规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一)贯彻落实人大立法精神的需要。修订后的《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即建设“阳光厨房”。《条例》还明确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规定》还明确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一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传菜、销售过程中佩戴口罩”,同时明确建设“阳光厨房”具体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人大立法精神,迫切需要制定具体的操作文件。

(三)推动“浙江外卖在线”应用落地的需要。今年,我局牵头运用数字化改革的思路,以“小切口、大民生”推进网络餐饮治理“一件事”集成改革,创新打造“浙江外卖在线”平台,自7月6日上线以来,取得了较好成效,有效破解网络餐饮线上交易食品安全监管难题。但在推进“阳光厨房”建设、推广外卖封签使用中,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建设和管理标准,推动过程遇到了不少困难。制定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实施文件,迫在眉睫。

《意见》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推进网络餐饮“一件事”集成改革,夯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制度基础,不断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促进全省餐饮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贡献力量。

二、主要制定依据

4.《关于加强网络餐饮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外卖骑手权益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1]69号)

三、起草过程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修改意见36条,其中采纳17条,部分吸收采纳8条意见建议,不予采纳11条。

四、主要内容

《意见》通过“1+3”形式(即1个正文,3个附件),明确了贯彻落实《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意见。正文明确了贯彻落实地方立法全面推进“阳光厨房”建设、全面规范外卖封签使用、全面推广使用应用端、全面实施规范佩戴口罩的规定的四项主要任务。具体的网络餐饮“阳光厨房”建设标准、外卖封签规范使用指引和“三小一摊”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要求分别在3个附件中做了规定。

(一)全面推进“阳光厨房”建设

1.统一标准规范。要求网络餐饮主体“阳光厨房”建设按统一标准覆盖后厨关键控制点位,并按规定的接入规范和路径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等线上平台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要求视频覆盖关键点位包括:食品粗加工、烹调、专间、餐用具洗消等区域,监控重点为上述区域的卫生状况、物品摆放、清洗消毒等情况,以及员工穿戴和加工制作等行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范。

要求平台、“阳光厨房”承建方、监管部门、消费者强化应用和维护,不断提升“阳光厨房”的功能和效率。

2.分步分类推进。要求各地全面排查辖区内网络餐饮主体情况,分类分步有序推进“阳光厨房”建设。

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登记管理的小餐饮店新入网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应当在上线前按规定建成“阳光厨房”;

自2022年3月1日起,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所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规定建成“阳光厨房”。

3.强化动态管理。正常营业期间,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确保“阳光厨房”视频在网络订餐页面实时在线,并确保食品加工制作现场视频画面清晰、无遮挡,能覆盖粗加工、烹饪、专间操作、餐用具洗消全过程。

要求各地加强“阳光厨房”在线率巡查,对视频异常商家截屏固证,督促商家及时修复摄像头故障或更新视频流地址;逐一排查清理历年建成的“阳光厨房”,及时清除已经下线、线下经营异常或已注销商户信息。

4.实施闭环处置。要求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的规定,督促平台内网络餐饮提供者落实“阳光厨房”建设的法定义务,对不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行为采取有效管控措施;要求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制定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阳光厨房”的监测制度和奖惩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要求各地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建成“阳光厨房”或故意将摄像头移位、遮挡,以及采取断电等方式影响正常上线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规定依法查处。

(二)全面规范外卖封签使用

1.统一外卖封签标准。明确外卖封签定义,即是指为保障外卖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防止外送餐食外包装在运送过程中被人为拆启或意外破坏而采取的一次性封口包装件。使用订书钉、透明胶等简易封口的不作为外卖封签。

明确外卖封签功能要求。即外卖封签应具备拆启后无法恢复原状、无法重复使用的功能。明确材质要求,即外卖封签通常以纸、纸塑或塑料薄膜等为基材制成,应当符合GB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注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要求,且应当具备一定的防水性。

2.明确实施要求。明确自2022年3月1日起,所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使用外卖封签,外卖封签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按外卖封签的统一标准自行印制或向外卖封签印制者购买。

3.明确主体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外卖封签使用的主体责任,外卖封签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外卖食品的包装容器、配送箱(包)封口位置或者适当位置使用;将餐饮外卖食品交给配送人员时,应确保外卖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餐饮外卖配送人员在接收餐饮外卖食品时,应检查外卖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对未使用外卖封签、外卖封签不完整或者外卖封签已被破坏的餐饮外卖食品,有权拒绝配送;配送过程中应检查封签的完整性,确保食品不被污染;配送过程发现发生食品污染、外卖封签损坏或不完整时,应终止配送。

消费者在接收餐饮外卖食品时,应当查验外卖封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如发现外卖封签不完整或者外卖封签已破损的,有权拒绝签收,并可以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留证。

4.明确管理责任。明确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落实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控责任,要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中、外卖骑手在餐饮外卖配送过程中规范使用封签。要建立健全餐饮外卖封签使用的消费评价和投诉处理机制。

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入网商户使用外卖封签情况的日常监管,将外卖封签的检查纳入对入网商户“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2022年3月1日起,对检查中发现未使用封签对配送食品予以封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按《浙江省电子商务》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查处。

(三)全面推广使用应用端

1.要求各地逐步推广和指导网络餐饮“阳光厨房”商户同步激活并常态化使用“浙江外卖在线”商户端,综合集成“外卖封签”、限塑、反浪费、人员健康、索证索票、餐具消毒等商家日常管理信息;

2.要求各地统一使用“浙政钉-浙食安-网络餐饮检查”开展线上线下检查。

(四)全面实施规范佩戴口罩的规定

1.明确基本要求,即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食品摊贩经营者应依法落实佩戴口罩的规定,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并督促规范佩戴。

2.明确佩戴范围。针对“三小一摊”四种业态的高风险岗位做出具体要求:

小餐饮店:主要是三类人员在操作时应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一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裱花蛋糕、简单加工制作食品、烹饪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制作人员;二是备餐场所内成品菜肴售卖人员;三是传菜人员。

小食杂店:主要是三类从事散装食品经营的人员在操作时应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一是从事售卖散装熟食卤味的工作人员;二是从事售卖散装糕点的工作人员;三是从事现场制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工作人员。

食品小作坊:主要是两类人员在操作时应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一是食品生产加工制作区域工作人员;二是包装(分装)区域工作人员。

食品摊贩:主要是四类人员操作时应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一是从事现制现售食品工作人员;二是售卖散装熟食卤味、散装糕点;三是其他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

4.明确监管要求。即各地应开展线上AI巡检和线下实地检查,依法加大对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行为的查处力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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