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在客观手段上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二者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何认定“有毒、有害食品”?
2、何谓“掺入”?
掺入行为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禁止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因此,“掺入”不仅包括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入到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而且还包括把这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直接当作食品或者食品原料出售。其表现为:(1)直接当作食品添加剂向消费者出售;(2)作为食品添加剂加入食品中;(3)当作食品原料配制成食品出售;(4)直接当作食品出售。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掺入”是把一种物质向另一种物质中加入。如果是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直接作为食品或食品添加剂进行销售,就谈不上“掺入”这一动作。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虽然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只要不是行为人故意添加的,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3、如何理解“销售行为”?
销售行为,是指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有观点认为,本罪的“销售”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他人生产的合格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然后销售;二是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前一种“销售”,主要是指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是在“掺入”上,而不是在“销售”上;后一种“销售”,是指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的行为,“销售”则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所以,本罪的销售行为实际上是指后一种行为。
4、行为人对事实存在认识错误,如何处理?
5、过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否构成犯罪?
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还没有实施完法定的危害行为,即在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过程中被抓获,或销售者还没有将其要销售的货物处于自己的实际支配之下,或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最终没有实行完毕,就应当认定为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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