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案件处罚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但又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财物属于行政处罚,免于处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同时存在吗?在处罚决定中如何表述?免于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是免于罚款,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其他?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中表述的“免于处罚”,是免于罚款。在实际工作中,未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存在被销售和被食用的风险,为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应当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没收不合格食品应当依据法律程序,立案处置。建议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请教一下,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流通在市面上的符合旧版国标的库存产品如果不符合新版国标,该如何处置?市场抽检是否会以生产日期的临界点,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前的商品按照旧版国标进行监管,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的商品按照新版国标进行监管呢?
如果新版本的国家强制标准实施后一刀切,统一按照新版国标进行监管的话,流通在市面上的符合旧版国标的产品但不符合新版国标的库存商品(即便设置了过渡期,也很难保证会完全消化完成),对企业来说会面临很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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