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条文理解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文字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装饰性的文字可以使用艺术字。
本条所指商标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
“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拼音”是指汉语拼音,拼音必须与汉字同时使用,并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汉语拼音拼写时应遵循《汉语拼音方案》。
少数民族文字是指蒙语、藏族和满语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文字必须与汉字同时使用,但对大小无要求。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外文”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外文。中文与外文有对应关系的标签涵盖两种情况:一是除中文外同时标示一种或多种外文;二是原始标签为外文,后加贴中文标签。
在国内生产的、非供应中国境内市场的食品标签上的外文不在本条规定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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