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如果某产品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照要求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如果某食品执行的企业标准中未规定质量等级的,不需要标注等级。
Q2、已经发布但尚未实施的标准,是否可以作为产品执行标准?是否可以在标签上标识?
A:鼓励企业尽快实行已经发布但尚未实施的标准,其是否在标签上标识可由企业自主决定,有文件明确说明的情况除外。
Q3、对于产品执行国家标准,又执行企业标准时,是否可以同时标示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的标准代号是否可以标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A:标示哪个标准的标准代号,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必须保证产品符合标注标准的所有要求。建议尽量不标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代号,以免混淆。
Q4、进口预包装食品质量等级应如何标示
A: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首先遵循GB7718-2011中3.8.2条关于中文与外文标签内容一一对应的要求;当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质量规格与我国已有的该类食品某一质量等级规定相符合时,可标注该对应质量等级;当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质量规格不能与我国已有的该类食品任一质量等级规定相匹配时,无须强行标注我国质量等级。
Q5、GB7718-2011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条形码、二维码是否可以标注如果可以标注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Q6、药食同源的物质包装标签如何标识
A:使用药食同源的物质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预包装食品时,其标示应符合GB7718-2011规定。
A:上述标示内容属于标准未进行规定范畴,提供相应证明依据的可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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