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餐饮公司一分公司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违法事实
2022年2月28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路分公司经营的食品原料鮰鱼(采样日期:2022年2月28日,样品数量:2.95kg)进行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恩诺沙星超标)。
该局于2022年3月11日收到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SH**********),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申请复检。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于6月20日出具的复检报告(编号TC**********),复检结论依然为不合格(恩诺沙星超标)。
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81.5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8日从江苏**********公司采购了鮰鱼,数量44条,重量50.8kg,当事人将活鱼放置于清水池中供客人挑选,当客人选好后,当事人将选定的活鱼进行宰杀烹饪,期间无投喂饲料等养殖行为。2022年2月28日销售28.7kg,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31.76/kg,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781.51元,剩余22.1kg鮰鱼于次日3月1日全部退回供应商江苏**********公司。当事人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781.51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781.51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我局于2022年8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销售金额较小,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损失,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处一般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柒佰捌拾壹元伍角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